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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卢梭,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而公意理论,又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所在。在卢梭看来,公意理论并非凭空产生的,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虽然后人多认为卢梭是启蒙思想家中最为激进的代表,但卢梭无疑是伟大的,不管对于法国还是世界。他的公意理论像一团烈火,饱含着对于祖国的挚爱,也像一条长河,哺育着后人。
关键词:卢梭;公意;公意理论
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2-01
卢梭一生著作丰富,涉及多个领域,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等。卢梭的理论指导照耀着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卢梭的棺木存放于法国的先贤祠中,这是极高的荣誉,在他的棺木上镌刻着这样一句话:“自然与真理之子”。
在卢梭的法律思想中,公意理论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了探寻卢梭法律思想,有必要对其公意理论进行一定的梳理。
一、公意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
(一)公意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任何伟大的思想,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卢梭的公意理论当然也不例外。
卢梭死后备极哀荣,但生时却备尝生活之艰辛。卢梭生活的18世纪,是法国封建制度最后挣扎的时期。那个时代,身份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充分展现着,并且个人的遭遇,使其深有感触。简而言之,一是社会的呼唤,一是个人独特的经历,使卢梭决意寻求一种真理,一种人类政治社会的真理。
(二)公意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卢梭公意理论的思想渊源是明显的。这包括了: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共和思想;中世纪,教会学者中的皇帝派为了保卫国王的世俗统治权,构建的契约论思想;近代以来的学者们,为了维护专制君主权利,对契约理论做改造,而形成的人民协议自愿放弃、转让主权于君主的国家主权观念。
公意理论,正是在上述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下展开的。
二、公意理论的内涵
(一)公意是主权者这个共同整体的共同意志。卢梭强烈批判,专制君主国家权力来源的人民约定说。他认为一方面承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缔结的社会契约,一方面又主张国家权力属于君主,这完全不合乎于逻辑。于是他沿着洛克的思路,进行探索。最终,他系统而全面地论证了主权属于人民、并仅属于人民的观点。这样,卢梭就恢复了自威廉.奥卡姆以来社会契约思想所内含的主权归属的必然逻辑。
(二)公意的表达方式是人民的投票。卢梭认为,一个国家政治的状况,关键在于看公意在这个国家的地位。而公意的表达方式就是人民的投票。卢梭高度重视人民的投票权,在不同的具体问题上,规定了不同的投票决定制度。
(三) 公意具有双重性、正确性、至上性等特征。双重性意味民众在缔结契约时也在同自己缔约,人人既是主权者,也是被统治者,服从公意也是在遵从本身的意志。正确性意味着基于“人性善”的出发点,公意总是关注于公众的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至上性意味着公意建基于共同利益,超越个别意志和团体意志,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具有不可抗拒的效力。
三、公意理论遭遇的困境
(一)公意理论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设想的,可以有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是小国,但由于其理论影响的深远,人们想把他的理论套用到更多的国家。因此,这就涉及到地广人多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将导致出现立法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矛盾。
(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不可能有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人虽有局限,却是和平、善良的,私有制自发而渐进产生,随着私有制进而产生了贫富差距,富人为保护其财产,进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卢梭也认为,人性善在社会的作用下开始变恶,但是其是可以回归的,但需要努力。进而,我们可以发现,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人民的理性道德并不是统一的,只有通过理性制度的建立、自由社会的发展,才能产生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的公共意志。
四、公意理论的积极意义
(一)使法律摆脱少数精英团体的支配。公意要求定期的集会、投票,表达的是全体的意志。这就使公意在本质上区别于私意、众意和团体意志。公意既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个人团体的专断意志,也不是所有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这就使得,由公意形成的法律,可以摆脱少数精英团体的支配,表达整体的意志,以保障人民的正义和自由。
(二)确立人民直接立法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公意。人民要掌握主权,必须依靠自己亲自行使立法权。从理论上来说,卢梭关于人民直接立法的观点是不可反驳的。
立法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它被谁掌控决定着国家的性质发展的方向。既然“公意是主权者这个共同整体的共同意志”,那么法律就应当是公意的行为,立法的权利就应当属于主权者,即是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五、总结
卢梭在18世纪,构建起了公意理论。它在遭遇实践困境的同时,也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我们不必要求任何新诞生的思想是完备的,在看到其缺陷和实践困境的时候,我们也应当看到公意理论的历史进步和在思想长河的重要意思。卢梭的公意理论,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人民才是主权者。人们都是自由、平等的。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实践困难,但是它所具有的强大道德内涵,始终感召着人们为人民直接立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恒山著,《卢梭与〈社会契约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法]卢梭著,徐强译,《社会契约论》,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3]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陈双喜,超越现代宪政困境的“理想图景”—论卢梭的“公意”思想[J].湘潭大学学报,2009(3):37-40
[5]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2):40-43
[6]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J].学术交流,2007(6):19-22
[7]朱爱萍,《试析卢梭的公意理论》,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8]陈双喜,《论卢梭的公意学说》,学位论文,湘潭大學,2005年。
[9]李鑫诚,《基于公意的理想国—卢梭的民主共和思想探析》,学位论文,西南交通大学,2014年。
作者简介:黄祖兴(1990—),男,汉族,成都市新都区,研究生在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关键词:卢梭;公意;公意理论
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2-01
卢梭一生著作丰富,涉及多个领域,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等。卢梭的理论指导照耀着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卢梭的棺木存放于法国的先贤祠中,这是极高的荣誉,在他的棺木上镌刻着这样一句话:“自然与真理之子”。
在卢梭的法律思想中,公意理论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了探寻卢梭法律思想,有必要对其公意理论进行一定的梳理。
一、公意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
(一)公意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任何伟大的思想,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卢梭的公意理论当然也不例外。
卢梭死后备极哀荣,但生时却备尝生活之艰辛。卢梭生活的18世纪,是法国封建制度最后挣扎的时期。那个时代,身份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充分展现着,并且个人的遭遇,使其深有感触。简而言之,一是社会的呼唤,一是个人独特的经历,使卢梭决意寻求一种真理,一种人类政治社会的真理。
(二)公意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卢梭公意理论的思想渊源是明显的。这包括了: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共和思想;中世纪,教会学者中的皇帝派为了保卫国王的世俗统治权,构建的契约论思想;近代以来的学者们,为了维护专制君主权利,对契约理论做改造,而形成的人民协议自愿放弃、转让主权于君主的国家主权观念。
公意理论,正是在上述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下展开的。
二、公意理论的内涵
(一)公意是主权者这个共同整体的共同意志。卢梭强烈批判,专制君主国家权力来源的人民约定说。他认为一方面承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缔结的社会契约,一方面又主张国家权力属于君主,这完全不合乎于逻辑。于是他沿着洛克的思路,进行探索。最终,他系统而全面地论证了主权属于人民、并仅属于人民的观点。这样,卢梭就恢复了自威廉.奥卡姆以来社会契约思想所内含的主权归属的必然逻辑。
(二)公意的表达方式是人民的投票。卢梭认为,一个国家政治的状况,关键在于看公意在这个国家的地位。而公意的表达方式就是人民的投票。卢梭高度重视人民的投票权,在不同的具体问题上,规定了不同的投票决定制度。
(三) 公意具有双重性、正确性、至上性等特征。双重性意味民众在缔结契约时也在同自己缔约,人人既是主权者,也是被统治者,服从公意也是在遵从本身的意志。正确性意味着基于“人性善”的出发点,公意总是关注于公众的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至上性意味着公意建基于共同利益,超越个别意志和团体意志,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具有不可抗拒的效力。
三、公意理论遭遇的困境
(一)公意理论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设想的,可以有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是小国,但由于其理论影响的深远,人们想把他的理论套用到更多的国家。因此,这就涉及到地广人多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将导致出现立法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矛盾。
(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不可能有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人虽有局限,却是和平、善良的,私有制自发而渐进产生,随着私有制进而产生了贫富差距,富人为保护其财产,进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卢梭也认为,人性善在社会的作用下开始变恶,但是其是可以回归的,但需要努力。进而,我们可以发现,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人民的理性道德并不是统一的,只有通过理性制度的建立、自由社会的发展,才能产生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的公共意志。
四、公意理论的积极意义
(一)使法律摆脱少数精英团体的支配。公意要求定期的集会、投票,表达的是全体的意志。这就使公意在本质上区别于私意、众意和团体意志。公意既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个人团体的专断意志,也不是所有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这就使得,由公意形成的法律,可以摆脱少数精英团体的支配,表达整体的意志,以保障人民的正义和自由。
(二)确立人民直接立法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公意。人民要掌握主权,必须依靠自己亲自行使立法权。从理论上来说,卢梭关于人民直接立法的观点是不可反驳的。
立法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它被谁掌控决定着国家的性质发展的方向。既然“公意是主权者这个共同整体的共同意志”,那么法律就应当是公意的行为,立法的权利就应当属于主权者,即是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五、总结
卢梭在18世纪,构建起了公意理论。它在遭遇实践困境的同时,也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我们不必要求任何新诞生的思想是完备的,在看到其缺陷和实践困境的时候,我们也应当看到公意理论的历史进步和在思想长河的重要意思。卢梭的公意理论,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人民才是主权者。人们都是自由、平等的。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实践困难,但是它所具有的强大道德内涵,始终感召着人们为人民直接立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恒山著,《卢梭与〈社会契约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法]卢梭著,徐强译,《社会契约论》,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3]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陈双喜,超越现代宪政困境的“理想图景”—论卢梭的“公意”思想[J].湘潭大学学报,2009(3):37-40
[5]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2):40-43
[6]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J].学术交流,2007(6):19-22
[7]朱爱萍,《试析卢梭的公意理论》,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8]陈双喜,《论卢梭的公意学说》,学位论文,湘潭大學,2005年。
[9]李鑫诚,《基于公意的理想国—卢梭的民主共和思想探析》,学位论文,西南交通大学,2014年。
作者简介:黄祖兴(1990—),男,汉族,成都市新都区,研究生在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