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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自治区卫生厅的大力支持下。从4月17日至29日,对乌鲁木齐市的10家自治区级医院各类牌匾规范使用民汉两种文字、根据需要双语接待患者、出生医学证明中少数民族婴儿名的汉字音译转写等情况进行调研,受到各医院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