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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提出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等六个要求。《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