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