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或者在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党的廉洁纪律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损公肥私,不与民争利,不搞腐败行为。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文,与原《条例》相比,有13条发生了变化,其中新增2条,5条作了较大修改,6条作了较小修改。这些修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提升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违法行为扎紧制度篱笆,彰显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时代性;制度更加全面规范,作风建设更加细致严格,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整体来看,此次《条例》关于廉洁纪律部分的修订呈现出四大特征:
新《条例》在廉洁纪律章节的最前面增加“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的规定。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上承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高线,明确党员干部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赋予的,用权的宗旨要以人民为中心,作出廉洁用权的正面倡导;另一方面,下接廉洁纪律的行为底线,揭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新增的这部分内容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的总原则,也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根本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腐败行为越来越复杂、多样、隐蔽,比如用玉石字画进行“雅贿”,以“借钱”的名义索贿,在私营企业入“干股”等。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任何腐败行为都离不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本质。纪律处分条例要穷尽所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第八章开宗明义对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从本质上进行界定,揽全面、托底线、管长远,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治理腐败理念的进步,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技术的提升。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例看,有的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有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修订《条例》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这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新型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新增了三类行为禁区。一是在以权谋私类型中,新增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九十条增写)。二是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类型中,新增“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的规定。三是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类型中,新增“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为(第九十四条增写)。党中央以问题为导向,从现实出发,实事求是,举一反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党纪底线。
一是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扩大。新《条例》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形中,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进一步扩大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让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挂名”领取薪酬等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条例》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扩大,把情妇、同学、老乡等共同利益关系人纳入特定关系人范畴,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当前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生态下的现实,加大了对腐败分子及其特定关系网的惩罚力度。
二是收受和赠送财物类型扩充。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投资的日益普遍,党员领导干部赠送和收受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现象有蔓延趋势。这种行为腐蚀性大,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前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这些金融产品明文列出,导致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钻空子、存侥幸。因此,新《条例》第八十八条列举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类型,第八十九条列举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类型时,均在“礼品、礼金、消费卡”基础上,增加了“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规定。
三是个别表述更加规范。第九十四条关于兼职取酬的规定,将原来“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的表述统一规范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第九十七条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将“区域”改为“地区”,同时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违规任职、兼职取酬也纳入违纪情形,使得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更加完备。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风问题是腐败的温床。”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从制定落实八项规定入手,抓住作风建设这条主线,以上率下,一以贯之,步步深入,着眼于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成为十八届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金色名片。然而,风化俗成需要时间。从近年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来看,“四风”问题杜而不绝,隐形变异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在高档小区吃“一桌餐”;有的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消费卡(券);有的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等交通工具;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公务出差时改变行程或者参加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有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等。新《条例》在修订时,把这些新出现的隐形变异的作风问题都明列为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有的还专设条款加以突出,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打擦边球,钻制度的空子,体现了党中央“作风建设一抓到底,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坚定决心。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文,与原《条例》相比,有13条发生了变化,其中新增2条,5条作了较大修改,6条作了较小修改。这些修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提升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违法行为扎紧制度篱笆,彰显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时代性;制度更加全面规范,作风建设更加细致严格,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整体来看,此次《条例》关于廉洁纪律部分的修订呈现出四大特征:
作出廉洁正面倡导,界定根本标准
新《条例》在廉洁纪律章节的最前面增加“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的规定。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上承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高线,明确党员干部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赋予的,用权的宗旨要以人民为中心,作出廉洁用权的正面倡导;另一方面,下接廉洁纪律的行为底线,揭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新增的这部分内容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的总原则,也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根本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腐败行为越来越复杂、多样、隐蔽,比如用玉石字画进行“雅贿”,以“借钱”的名义索贿,在私营企业入“干股”等。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任何腐败行为都离不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本质。纪律处分条例要穷尽所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第八章开宗明义对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从本质上进行界定,揽全面、托底线、管长远,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治理腐败理念的进步,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技术的提升。
增加腐败行为禁区,突出问题导向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例看,有的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有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修订《条例》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这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新型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新增了三类行为禁区。一是在以权谋私类型中,新增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九十条增写)。二是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类型中,新增“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的规定。三是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类型中,新增“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为(第九十四条增写)。党中央以问题为导向,从现实出发,实事求是,举一反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党纪底线。
扩充违纪情形范围,适应时代发展
一是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扩大。新《条例》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形中,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进一步扩大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让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挂名”领取薪酬等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条例》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扩大,把情妇、同学、老乡等共同利益关系人纳入特定关系人范畴,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当前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生态下的现实,加大了对腐败分子及其特定关系网的惩罚力度。
二是收受和赠送财物类型扩充。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投资的日益普遍,党员领导干部赠送和收受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现象有蔓延趋势。这种行为腐蚀性大,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前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这些金融产品明文列出,导致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钻空子、存侥幸。因此,新《条例》第八十八条列举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类型,第八十九条列举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类型时,均在“礼品、礼金、消费卡”基础上,增加了“有价证券、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规定。
三是个别表述更加规范。第九十四条关于兼职取酬的规定,将原来“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的表述统一规范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第九十七条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将“区域”改为“地区”,同时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违规任职、兼职取酬也纳入违纪情形,使得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更加完备。
列明作风问题清单,提出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风问题是腐败的温床。”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从制定落实八项规定入手,抓住作风建设这条主线,以上率下,一以贯之,步步深入,着眼于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成为十八届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金色名片。然而,风化俗成需要时间。从近年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来看,“四风”问题杜而不绝,隐形变异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在高档小区吃“一桌餐”;有的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消费卡(券);有的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等交通工具;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公务出差时改变行程或者参加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有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等。新《条例》在修订时,把这些新出现的隐形变异的作风问题都明列为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有的还专设条款加以突出,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打擦边球,钻制度的空子,体现了党中央“作风建设一抓到底,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