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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没有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做出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没有对这些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在阐述我国目前法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不同观点后,提出自己的观点,确认合同无效属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评价,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不等于不发生法律后果,不产生民事责任。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目前,法学界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确认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相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适用,从何时起算。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分别为否定说,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第一,无效是一种事实,事实自然应该永久存在,消灭时效的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可以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第二,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才符合社会正义。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时效的限制,那么在时效期间过后,违法合同就会变成合法合同,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利益也会成为合法利益,这样显然不符合社会正义,也与社会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肯定说认为,第一,《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要受时限的限制。第二,《合同法》是属于分则的内容,应当适用总则时效的规定。第三,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不能因为《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对于《民法通则》来说相当于分则的内容,而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体系还未完成,《民法通则》还不能直接充当总则,其次,即使有总则的一般总括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中也留有余地规定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在其他地方有诉讼时效的其他特殊规定。第二,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拖久未决,形成权利及交易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是错误的,如果仅仅因为时间问题而使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利不能行使,从而相当于使一个违法合同变成一个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合同,不利于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属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滥用。第三,确认合同无效属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是一个国家公序良俗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不允许的,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理论界已经对合同无效被确认之后产生的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两种请求权达成了共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对于合同无效被确认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争议较大,笔者将集中论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
否定说中有的学者认为,确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合同所侵害的合法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内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违法状态得不到纠正,就丧失了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还有学者主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上占有的原因,必然引起物上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是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被确认之后,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另外,诉讼时效制度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不应例外。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动产原物与已登记的不动产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神。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适用诉讼时效是否定了物上请求权优先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点是,不管物权请求权和债券请求权制度的区分如何,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更好维护市场交易的良好秩序。第二,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交付,给付人还是权利人,不动产没发生转移,就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最后,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产生的相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目前法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学说,分别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说,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说,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说,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笔者同意采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因为前三种学说的起算之日,都可能出现合同当事人由于本身知识水平的有限,而出现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而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如此时就开始诉讼时效起算,对合同当事人要求过高,并且合同效力的确定只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只有经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参考文献:
[1]杨素娟.《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21629/21645/2005/10/ma02 3192044102015002140650_176115.htm,2005年12月1日.
[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认定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43页.
[3]庞小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54页.
[4]管洪博.《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5]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现代法学》,2005年3月第27卷第2期.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评价,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不等于不发生法律后果,不产生民事责任。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目前,法学界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确认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相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适用,从何时起算。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分别为否定说,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第一,无效是一种事实,事实自然应该永久存在,消灭时效的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可以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第二,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才符合社会正义。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时效的限制,那么在时效期间过后,违法合同就会变成合法合同,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利益也会成为合法利益,这样显然不符合社会正义,也与社会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肯定说认为,第一,《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要受时限的限制。第二,《合同法》是属于分则的内容,应当适用总则时效的规定。第三,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不能因为《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对于《民法通则》来说相当于分则的内容,而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体系还未完成,《民法通则》还不能直接充当总则,其次,即使有总则的一般总括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中也留有余地规定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在其他地方有诉讼时效的其他特殊规定。第二,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拖久未决,形成权利及交易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是错误的,如果仅仅因为时间问题而使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利不能行使,从而相当于使一个违法合同变成一个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合同,不利于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属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滥用。第三,确认合同无效属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是一个国家公序良俗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不允许的,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理论界已经对合同无效被确认之后产生的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两种请求权达成了共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对于合同无效被确认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争议较大,笔者将集中论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
否定说中有的学者认为,确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合同所侵害的合法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内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违法状态得不到纠正,就丧失了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还有学者主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上占有的原因,必然引起物上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是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被确认之后,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另外,诉讼时效制度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不应例外。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动产原物与已登记的不动产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神。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适用诉讼时效是否定了物上请求权优先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点是,不管物权请求权和债券请求权制度的区分如何,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更好维护市场交易的良好秩序。第二,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交付,给付人还是权利人,不动产没发生转移,就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最后,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产生的相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目前法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学说,分别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说,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说,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说,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笔者同意采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因为前三种学说的起算之日,都可能出现合同当事人由于本身知识水平的有限,而出现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情况,而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如此时就开始诉讼时效起算,对合同当事人要求过高,并且合同效力的确定只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只有经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参考文献:
[1]杨素娟.《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21629/21645/2005/10/ma02 3192044102015002140650_176115.htm,2005年12月1日.
[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认定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43页.
[3]庞小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54页.
[4]管洪博.《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5]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现代法学》,2005年3月第27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