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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严龙梅老师(以下简称“作者”)的《高中历史第一课——〈中国早期政治制度〉教学设计》(载于《历史教学》上半月刊,2015年第1期以下简称“严文”),笔者深受启发,收益很多。同时,笔者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提出几点,请严老师以及对此感兴趣的老师,给以指教。
首先说明,教学设计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因此,教学设计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学生的回答。严文可以称作“教学实录”,却不该称作“教学设计”。这可能是作者笔误所致。
通读严文可知:文中共有五个教学环节,每个环节的教学步骤相同,即(步骤①)展示甲骨文的构形→(步骤②)解释造字本义→(步骤③)设计学生回答,得出史论→(步骤④)设计学生回答,得出该教学环节结论。但有些教学环节并没有步骤③,而是直接由步骤②指向步骤④。为了便于讨论,笔者制表如下: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启蒙入门,只要研习的对象属于历史学范畴,我们就必须遵循历史学的学术规范。《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①是高中历史入门课,针对入门课的教学可以简明,但更要严谨和规范。那么,教师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尽量正确地选择和解读史料,引导学生得出相对正确的史论。
然而,作者并未正视史料的运用和史论的得出。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教学环节(三)“分封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的前三个步骤中。在此,笔者分三个层次来讨论。
(一)错选史料(甲骨文)在先,则对史料的解释愈发南辕北辙,所得史论如无本之木。如:“燕”。释“燕”:
郭沫若先生曾分别以三个时代的青铜器——■侯旨鼎(西周)、■公■(春秋)、郾侯■(战国)的铭文证明“凡北燕之‘燕’,金文作‘■’若‘郾’,无作‘燕’者”。①在此,笔者再举一例,克■②铭文:
王曰:“大(太)保,隹(唯)乃明乃心,享于乃辟。余大对乃享。令(命)克侯于■(燕)。■(使)羌兔■驭微。”克宅■,入土■(厥)■(司)。用乍(作)■■彝。③
铭文中的“大保”即召公■。“克”“旨”(详见■侯旨鼎铭文)分别为召公子、孙,是第一、第二代■侯。④
可见,■国自受封以来,国名皆作周代金文“■”是不容置疑的,作者以甲骨文“■(燕)”为史料,显是错了。此外,更有■侯盂出土于辽宁省,⑤而辽宁与冀北自古为苦寒之地。因此,严文中借学生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从‘燕’可看出居民较多,可见该地区气候适宜,利于人居。是个好地方”恐怕禁不起推敲。笔者按《毛传》释《诗经·小雅·鹿鸣》之“嘉宾式燕以敖”句:“燕,安也”,⑥窃以为这符合“■”改“燕”的目的——这里是北方边境,统治者期望安定。
(二)错解史料(甲骨文)在先,无视重要的传统史料于后,所得史论错误。如:“齐”“鲁”“晋”。
释“齐”: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像禾麦吐穗似参差不齐而实齐之形,故会意为齐;《说文》:“齐,禾麦吐穗上平也,象形。”[释义]一、地名。……(例如)癸丑王卜贞云旬亡祸在齐■……二、义不明……(例如)乙亥卜宾贞不牛示齐黄……。⑦
据赵诚编著《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齐字之古文,构型不明,不知本义为何……甲骨文用作地名,(例如)庚寅卜在齐■贞。⑧
以上两种解说,前者受《说文》影响较深,而《说文》成书于东汉,故后者“构型不明,不知本义为何”更严谨。作者解释的造字本义“所有种子同时破土出芽”于前者已有所引申,是否成立,需要再思考;即使造字本义成立,其文中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齐国土地真肥沃”也是错误的——作者无视一些重要的传统史料,所得史论生于臆断。《汉书·地理志》载:“齐地……古有分土,亡分民。太公以齐地负海舄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辏。”《史记·货殖列传》也说:“太公望封于营丘,地舄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而人物归之。”《盐铁论·轻重》又说:“昔太公封于营丘,辟草莱而居焉,地薄人少,于是通利末之道,极女工之巧。”可见周王未授殷民予齐国,以致齐国劳动力匮乏;所授之土也都是盐碱地,土质很差,并非“齐国土地真肥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甲骨文中用作地名(非方国名)的是“齐■”而非“齐”。⑨据陈梦家先生推断,“齐■”可能是夏邑至商丘之间的地名,具体位置在今河南省陈留县。⑩所以,此“齐■”并非西周分封之齐。
释“鲁”: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从鱼从□,□象坎。泽中水竭,鱼乃露于坎。故鲁之本义为露后通旅、胪。胪,陈也。陈祭品于天,是为旅祭。鱼陈于坎,利于大量捕获,故鲁又训嘉。[释义]一、通旅,祭名。……二、嘉也。……三、方国名。(例如)鲁受黍。……四、人名。……①
据于省吾著《甲骨文字释林》:从鱼从口,口为器形,本象鱼在器皿之中。②
据赵诚编著《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从鱼在一器皿之上,会嘉美之意。甲骨文用作人名,则为借音字……③
可见,鲁“从鱼从口”,“口”或释为器皿,或释为坎。因此,作者释“口”为“嘴巴”,以及由此所释造字本义“表示为品味有骨刺的鱼”和“小心吃鱼,默不作声”都是错误的。于省吾先生曾引《书序·嘉禾》《史记·周本纪》及《史记·鲁世家》证“旅”“鲁”相通,且二者均训为“嘉”,“嘉”为美善之意;又引卜辞“吉鲁”连用证“鲁”为“嘉”,为美善之意,此说令人信服。④窃以为,盖因鲁君为周公后代,周公为武王胞弟,王室近宗;辅成王,建成周,东征诸夷,制礼乐;当为诸姬、诸侯表率。是故以“鲁”名国以示美善。《左传·定公四年》中就说“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
接下来,作者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可看出鲁国物产丰富,产鱼较多”也是错误的。许倬云先生曾指出诸侯就国,“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⑤据此可知周初的天下,一个城邑就是一个封国,鲁君受封之始仅有奄(今山东曲阜),奄地不滨海。杨宽先生也说,“鲁国曾向西南的中原地区扩展……鲁国又曾向西北扩展,鲁国向西南和西北都不可能取得大的扩展……只有东方、东南方是它便于扩展的地区。公元前六○五年鲁伐莒取向”。⑥可见鲁国东扩始于春秋中期,此前鲁国不滨海,当时山东半岛的渔盐之利尽由齐国及东方诸夷控制。 另外,在甲骨文中用作方国名的“鲁”,其地在今河南省南部,并非西周分封之鲁。⑦
释“晋”: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从曰从■,与《说文》篆形形近。《说文》:“晋,进也,日出万物进,从日从■”。[释义]义不明。⑧
据马如森著《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从二矢、从曰,曰为盛矢器的变体。金文晋人簋铭文字形与甲文相同。……许说(笔者按:指许慎《说文》)非本义。⑨
据杨树达释:……今定晋者,箭之古文也。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⑩
“晋”字最原始的甲骨文构形应为■(一期,佚,600上缺,合15969)或■(一期,拾,13·1,合19568)。因此,“晋”字非“从曰从■”,而是“从二矢、从曰”,本义应为“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作者解释的“光亮出现在大地,万物生发长进”脱胎于《说文》且已有所引申,并非造字本义。另外,作者说晋“都于唐”也需要讨论。《左传·昭公元年》第十二条载:“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及成王灭唐,而封大叔焉……”《史记·晋世家》亦载:“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可见,成王弟叔虞(大叔)初封于唐。又《史记·晋世家》载:“唐叔子燮,是为晋侯。”正义引徐才《宗国都城记》云“唐叔虞之子燮父徙居晋水旁”。{11}今本《竹书纪年》亦载:“(康王)九年,唐迁于晋。”且■公簋铭文有“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①可见,叔虞子燮父由唐徙晋,唐与晋是两个不同的城邑。
“晋”于甲骨文中不见用于地名。朱凤瀚先生则据■公簋铭文“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指出“晋”为旧有之地。这与今本《竹书纪年》所载(见上文)吻合。然唐一迁而改国名为晋,晋四迁仍以晋为名。②笔者窃以为晋最初指晋水,后来发展成燮父一支的徽名、邑名乃至国名。因为晋国虽然地处曾经富饶、神圣的夏墟,但是燮父徙晋时距夏亡已过约六个世纪。此时晋国的北方和东方甚至是境内充满了戎狄。西周时期的晋国史就是一部华夏与戎狄的战争史。③晋国作为军事国家和西周政权北方的重要屏藩,以“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这一充满战争色彩的“晋”字名国是很有可能的。
如此,作者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从造字上可以看出(晋国)土地肥沃,是个好地盘”是错误的:一因作者所释造字本义错误;二因周王命燮父徙晋的初衷并非仅作嘉赏,而是命其防克戎狄;三因晋国是通过“占有戎狄土地,不断向周围开拓”④逐步强大起来的,燮父徙晋之初没有多少肥沃的土地(见上文所引许倬云先生《西周史》中论断)。
综上,笔者认为:高中历史第一课的教学,对于史料,教师可以避繁就简,但绝不能错选史料、错解史料、无视重要的传统史料。因此,教师须在课前做大量详尽的考证,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总序》中说“史之为道,撰述欲其简,考证则欲其详”正是此意。对于史论,教师不能将预设甚或臆想等同于史论,史论是通过分析史料得出的,而不是预设出来的。教师也不能认为历史教学就是为学界公认的甚或教材提供的史论添一份份例证(暂不论这些例证是否正确、是否重复)——这是经学的态度,而不是史学的态度。
(三)作者完全依赖甲骨文史料来研究西周制度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甲骨文和金文作为史料,有很大的局限性。
严格地说,殷周时期的主要书写材料当为简牍,甲骨与青铜器绝非主要书写材料,甚或并非书写材料。《尚书·多士》即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此外,《尚书》《左传》《国语》等书中,经常引证的《夏书》《夏训》,就是当时还可见的有关夏代的典籍。这些典籍篇幅较长,且需要携带和传播,不可能刻在甲骨上或铸在青铜器上,而是刻写在简牍上。
简牍易腐,一部分先秦典籍已因此亡佚。但是,还有一部分被人们世代传抄,保存至今——这是先秦史料的主要来源。另外两种特殊的书写材料(甚或并非书写材料)甲骨和青铜器虽然依原样保存至今,使我们能够“触摸到”历史,但是作为史料,它们有很大的局限性。
拿甲骨文来说,甲骨是商王盘庚迁殷至帝辛亡国273年间的遗物,甲骨上所刻写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殷王室贵族占卜用的卜辞。⑤到目前为止,共发现带字甲骨20余万片,计4500余个单字,但今天能够释读的尚不足一半。⑥可见,甲骨文不能体现当时社会文化的一切方面,其作为史料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铸于青铜器上的金文,则“是一种有意识的对历史事件所作的记载”。⑦如《墨子·鲁
问》载:“攻其邻国,杀其民人,取其牛马粟米货财,则书之于竹帛,镂之于金石,以为铭于钟鼎,传遗后世子孙。”金文史料可以看做是“官文书”,是研究商周至战国历史的重要史料来源,但是简短、零碎,难以释读则是它的缺点。
其次,殷商与西周文字的用语、字体书法亦有明显不同。
从最新的考古发掘来看,尚有比殷墟甲骨文更早的金文存在。因此,金文和甲骨文同属于最古老的文字体系。①殷商甲骨文与殷商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是一致的。
然而,殷商金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已有明显不同。如青铜器子黄尊,②王慎行先生从形制花纹、铭文用语、字体书法三个方面断此尊为商末器;③李学勤先生进一步考定其为“帝乙十五祀或其前后铸作的器物”,④王辉先生更指出此尊铭文“于殷甲骨文近,而与西周、春秋金文有异”。⑤
如此,可得结论:因为殷商金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已有明显不同,且殷商甲骨文与殷商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一致,所以殷商甲骨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亦有明显不同。究其根本,则如张光直先生所言:“夏商周三代的文化大同而小异。大同者,都是中国古代文化,具有共同的大特征;小异者,代表地域、时代与族别之不同。”⑥
如此,基于对古人的了解之同情,我们不能完全依赖甲骨文史料来研究西周制度。
历史教学的严谨与规范,还体现在对待学界现有结论的态度方面。在此,笔者针对严文的可辩之处分两点讨论。 (一)引用专著中的结论时,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更不能断章取义。
作者在教学环节(一)“导入新课”中论述的“通过甲骨文‘历史’导入新课”的核心内容脱胎于《历史学是什么》一书,但作者并未注明出处。⑦并且,作者在引原书所引“《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并力图说明“历史”一词的最早出处时,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而在笔者看来,《历史学是什么》中的点校与解释也是值得商榷的。
《历史学是什么》一书引“《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文字及点校如下:“吴王浮江万艘,带甲百万,任贤使能,志存经略,虽有余闲,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不效书生,寻章摘句而已。”并解释说:“但这里的‘历史’一词的含义,仅仅是指对过去事实的记载,‘历’是已经过去的意思,引申为以往的各阶段、各国、各朝、历代,加在‘史’字前作为定语,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词组,而不是今天意义上作为术语的‘历史’。”接着,书中又说明“‘历史’这个名词也是来自日语”。
现将“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一句的不同点校排列如下:
岳麓书社本《三国志》作“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⑧
中华书局本《三国志》作“博览书传历史,藉■奇异”。⑨
《历史学是什么》引作“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
“博”为“览”之状语,则“藉(籍)”为“采(■)”之状语。如此则排除岳麓本的点校。但是岳麓本透露了一个信息,即“历”与“史”不是偏正结构。中华本“书传历史”不加标点,既是语气所致,又是将“书”“传”“历”“史”均看作单音节名词,这符合古代汉语的语法习惯。且“书”与“传”是并列结构,则“历”与“史”亦是并列结构,而非《历史学是什么》中所解释的偏正结构。因此严文引“博览书传历史,藉采奇异”并解释说,“‘史’前加‘历’字,指人类经历的一段时间。在事件中加入时间的概念,‘历史’一词就具有了当今的含义”,即是认定“历”与“史”是偏正结构,这是需要作者再思考的。另外,《历史学是什么》一书也已明确指出(“博览书传历史”中的“历史”)“不是今天意义上作为术语的‘历史’”,“‘历史’这个名词也是来自日语”。因此作者所述“在事件中加入时间的概念,‘历史’一词就具有了当今的含义”一句断章取义,有误。
(二)对于学界现有结论,如果不便向学生介绍或不能突破,也不要在备课时忽视。
作者在教学环节“(二)先秦时期王朝的变迁”中的论述,依旧以甲骨文为史料,依次解释了夏、商、周的国号(也是族名)。但是,作者无视学界现有结论,所得结论皆为臆断。
关于夏国号问题的争鸣,曾在学术界掀起不小的波澜。20世纪30年代,先有叶玉森先生释“夏”为“蝉”,①朱芳圃先生支持叶说。②后有唐兰先生抨击叶说,认为叶玉森先生提供的甲骨文或许是虫形,然未必是“夏”。③唐先生又将春秋时秦公■铭文(金文)中一字释为夏。④这是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夏”字。但甲骨文中有无“夏”字,尚未得到学界的公认。本世纪初,胡阿祥与陈立柱两先生又就夏国号问题进行讨论,胡先生支持叶说,陈先生支持唐说。⑤虽然各执一词,各有道理,但两位先生的讨论再一次明示:甲骨文中有无“夏”字,尚未得到学界的公认。然而,作者却能依自己提供的“夏”字“甲骨文构型”说出其造字本义“夏人的特点是比较早建立了农业制度”,这是明显的臆断。⑥
关于商国号的问题,学界通行的说法有三。一说为王国维先生首倡之“商之国号,本于地名”。⑦一说为李健武先生所倡“是契所自出部族的名称”。⑧胡阿祥先生支持李说,并引用《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句,再对比“凤”与“商”的甲骨文构型指出“故所谓‘商’,实来源于该族的凤凰图腾崇拜”,此又一说。⑨另外,关于“商”字下半部分的甲骨文构型,徐中舒先生说似穴居,杨亚长先生释为房屋,张光直先生则取叶玉森、于省吾二位先生之说,认为是祭几。⑩窃以为,这些解释比作者所解释的“地牢”或“货架”要客观得多。作者又进一步解释“出售货物。货架上放置货物。这说明(商人)会做买卖。这与商族人开创经商先河的历史相符”。可见作者的思路为:其族人擅经商,则有“商”字,进一步则以“商”为族名、国名。这属于颠因为果的臆断。据胡阿祥先生解释: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族、商国之所以名“商”,是由于该族人善于经商做生意;其实恰恰相反,商业、经商之“商”,实得名于商族、商国。商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才逐渐发展起来;周灭商后,部分商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尚书·大诰》),从事贸易活动。然则由于真正的商业行为(货币作为中介)出现于商代,商遗民有多从事服贾贸易,沿袭下来,世人就把搞买卖、做生意的人统称为“商人”,并称其所从事的职业为“商业”此固不足辩也。①
针对严文所释周国(族)号,笔者不再赘言,在此仅指出一点:先有“周”作族名(先周时期),后有分封制和宗法制(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者解释“周”的“造字本义:封地而建、划界而种的围墙。与本节的分封制、宗法制吻合”亦属于无视史实的臆断。
我们再来看教学环节(三)“分封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在该环节的步骤④,作者的做法是:利用步骤③所得史论,并结合教师提供的史料(《荀子·儒效》“封建亲戚,以番屏周,兼制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句)以及教师对“诸侯的权利与义务”的简单描述,最终引导学生得出了该环节的结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是“(分封对象是)王族子弟、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对象多元化……姬姓贵族为主,且姬姓贵族占据富庶地区和战略要地”。然而,作者的教学行为与该环节的结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之间毫无逻辑关系。
所谓“特点”,就是某一事物与和它有共性的其他事物的不同之处。“某一事物”与“有共性的其他事物”所处时空可以相同,亦可不同。兼顾历史的发展顺序,西周分封制作为当时唯一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其“有共性的其他事物”只能是殷商的内外服制。因此,只有对二者进行比较,才能得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西周统治者在克服内外服制的缺陷时,所创立的新原则、新办法即是西周分封制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将内外服制与西周分封制进行比较,其本质即是因果分析。历史学像其他学科一样,都强调因果联系。但历史学所强调的因果联系更特殊。因为首先,因果联系本身是一个无穷循环:因前有因,果后有果,多因一果,多果一因,在甲为因,在乙为果,彼时为因,此时为果,因果循环,极难探究。②再者,历史无法重现也无法预知,历史中的因果联系无法得到确切的、同步的验证。所以,“史学的因果分析是一种逆断,即从结果来分析原因”。③因果分析是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述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笔者认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是“果”,则“内外服制的缺陷”是“多因中的一因”。殷商为弥补内外服制的缺陷,连年对外服方国发动战争,耗国力,损形象,终使周人有机可乘,一举灭商。且周本身即是殷商的外服方国,如今却取而代之,周朝的开创者们都是历史的亲历者,不能不针对前车之鉴采取有效的措施。但是,武王克商之后未能马上采取有效措施,仍封纣子武庚于殷,命其统治殷民,然后班师回镐——这仍是内外服制的延续,于是有三监之乱。周公东征平乱之后,“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番屏周”(《左传·僖公二年》)。即以宗法制为原则进行了西周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分封。此时的分封制才有了“(分封对象是)王族子弟、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对象多元化……姬姓贵族为主,且姬姓贵族占据富庶地区和战略要地”的特点。
反观严文,作者并未指出内外服制的缺陷并展开比较,只是在重复或强调西周分封制的内容,完全忽略了历史学所强调的因果联系。此非得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的正确途径。
在现行的几种“中外混编专题史”模式的必修一中,都将第一单元分为四课。第一课的内容即“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其余三课的内容则是秦统一至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政治制度。相比之下,《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一课所占篇幅少。这是由于相关的史料太少,而并非这段历史太短或不重要。冷静地看,从夏朝建立到平王东迁,约有1300多年,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长度即使比起“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也是很可观的。王位世袭制、地方行政模式、王权与神权的结合程度等政治制度问题在这个时段中都有各自的形成,发展,成熟和没落的过程。历史是延续的,但永远是变的,因革损益,随时而异。①所以要把整个夏、商、西周的历史视为一个延续的过程,把成熟于西周的各项制度看作此前制度因革损益的结果。颇不必要将这段历史分割开来——在涉及夏的部分讲王位世袭制,在涉及商的部分讲王权与神权的结合,在涉及西周的部分讲分封制和宗法制。简单地说,夏、商、西周的各项制度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坦白地说,严文的可辩之处都出现在细节,甚至有些细节只是课标要求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在课堂教学中,这些细节可能在分秒之间就被呈现、讲解完毕。但是,这些细节无不体现着历史学的若干原则。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启蒙入门,只要研习的对象属于历史学范畴,我们就必须遵循历史学的学术规范。《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作为面向高中新生的第一节历史课,可能会有很多学生因此对历史学产生兴趣,进而成为历史学的慧业才人。
所以,入门课更要严谨和规范。
【作者简介】孙震,男,中学历史二级教师,江苏省锡山高级中学教师,主要从事高中历史教学与中国大学先修课(中国通史)教学。
【责任编辑:王雅贞】
首先说明,教学设计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因此,教学设计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学生的回答。严文可以称作“教学实录”,却不该称作“教学设计”。这可能是作者笔误所致。
通读严文可知:文中共有五个教学环节,每个环节的教学步骤相同,即(步骤①)展示甲骨文的构形→(步骤②)解释造字本义→(步骤③)设计学生回答,得出史论→(步骤④)设计学生回答,得出该教学环节结论。但有些教学环节并没有步骤③,而是直接由步骤②指向步骤④。为了便于讨论,笔者制表如下: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启蒙入门,只要研习的对象属于历史学范畴,我们就必须遵循历史学的学术规范。《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①是高中历史入门课,针对入门课的教学可以简明,但更要严谨和规范。那么,教师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尽量正确地选择和解读史料,引导学生得出相对正确的史论。
然而,作者并未正视史料的运用和史论的得出。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教学环节(三)“分封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的前三个步骤中。在此,笔者分三个层次来讨论。
(一)错选史料(甲骨文)在先,则对史料的解释愈发南辕北辙,所得史论如无本之木。如:“燕”。释“燕”:
郭沫若先生曾分别以三个时代的青铜器——■侯旨鼎(西周)、■公■(春秋)、郾侯■(战国)的铭文证明“凡北燕之‘燕’,金文作‘■’若‘郾’,无作‘燕’者”。①在此,笔者再举一例,克■②铭文:
王曰:“大(太)保,隹(唯)乃明乃心,享于乃辟。余大对乃享。令(命)克侯于■(燕)。■(使)羌兔■驭微。”克宅■,入土■(厥)■(司)。用乍(作)■■彝。③
铭文中的“大保”即召公■。“克”“旨”(详见■侯旨鼎铭文)分别为召公子、孙,是第一、第二代■侯。④
可见,■国自受封以来,国名皆作周代金文“■”是不容置疑的,作者以甲骨文“■(燕)”为史料,显是错了。此外,更有■侯盂出土于辽宁省,⑤而辽宁与冀北自古为苦寒之地。因此,严文中借学生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从‘燕’可看出居民较多,可见该地区气候适宜,利于人居。是个好地方”恐怕禁不起推敲。笔者按《毛传》释《诗经·小雅·鹿鸣》之“嘉宾式燕以敖”句:“燕,安也”,⑥窃以为这符合“■”改“燕”的目的——这里是北方边境,统治者期望安定。
(二)错解史料(甲骨文)在先,无视重要的传统史料于后,所得史论错误。如:“齐”“鲁”“晋”。
释“齐”: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像禾麦吐穗似参差不齐而实齐之形,故会意为齐;《说文》:“齐,禾麦吐穗上平也,象形。”[释义]一、地名。……(例如)癸丑王卜贞云旬亡祸在齐■……二、义不明……(例如)乙亥卜宾贞不牛示齐黄……。⑦
据赵诚编著《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齐字之古文,构型不明,不知本义为何……甲骨文用作地名,(例如)庚寅卜在齐■贞。⑧
以上两种解说,前者受《说文》影响较深,而《说文》成书于东汉,故后者“构型不明,不知本义为何”更严谨。作者解释的造字本义“所有种子同时破土出芽”于前者已有所引申,是否成立,需要再思考;即使造字本义成立,其文中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齐国土地真肥沃”也是错误的——作者无视一些重要的传统史料,所得史论生于臆断。《汉书·地理志》载:“齐地……古有分土,亡分民。太公以齐地负海舄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辏。”《史记·货殖列传》也说:“太公望封于营丘,地舄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而人物归之。”《盐铁论·轻重》又说:“昔太公封于营丘,辟草莱而居焉,地薄人少,于是通利末之道,极女工之巧。”可见周王未授殷民予齐国,以致齐国劳动力匮乏;所授之土也都是盐碱地,土质很差,并非“齐国土地真肥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甲骨文中用作地名(非方国名)的是“齐■”而非“齐”。⑨据陈梦家先生推断,“齐■”可能是夏邑至商丘之间的地名,具体位置在今河南省陈留县。⑩所以,此“齐■”并非西周分封之齐。
释“鲁”: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从鱼从□,□象坎。泽中水竭,鱼乃露于坎。故鲁之本义为露后通旅、胪。胪,陈也。陈祭品于天,是为旅祭。鱼陈于坎,利于大量捕获,故鲁又训嘉。[释义]一、通旅,祭名。……二、嘉也。……三、方国名。(例如)鲁受黍。……四、人名。……①
据于省吾著《甲骨文字释林》:从鱼从口,口为器形,本象鱼在器皿之中。②
据赵诚编著《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从鱼在一器皿之上,会嘉美之意。甲骨文用作人名,则为借音字……③
可见,鲁“从鱼从口”,“口”或释为器皿,或释为坎。因此,作者释“口”为“嘴巴”,以及由此所释造字本义“表示为品味有骨刺的鱼”和“小心吃鱼,默不作声”都是错误的。于省吾先生曾引《书序·嘉禾》《史记·周本纪》及《史记·鲁世家》证“旅”“鲁”相通,且二者均训为“嘉”,“嘉”为美善之意;又引卜辞“吉鲁”连用证“鲁”为“嘉”,为美善之意,此说令人信服。④窃以为,盖因鲁君为周公后代,周公为武王胞弟,王室近宗;辅成王,建成周,东征诸夷,制礼乐;当为诸姬、诸侯表率。是故以“鲁”名国以示美善。《左传·定公四年》中就说“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
接下来,作者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可看出鲁国物产丰富,产鱼较多”也是错误的。许倬云先生曾指出诸侯就国,“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⑤据此可知周初的天下,一个城邑就是一个封国,鲁君受封之始仅有奄(今山东曲阜),奄地不滨海。杨宽先生也说,“鲁国曾向西南的中原地区扩展……鲁国又曾向西北扩展,鲁国向西南和西北都不可能取得大的扩展……只有东方、东南方是它便于扩展的地区。公元前六○五年鲁伐莒取向”。⑥可见鲁国东扩始于春秋中期,此前鲁国不滨海,当时山东半岛的渔盐之利尽由齐国及东方诸夷控制。 另外,在甲骨文中用作方国名的“鲁”,其地在今河南省南部,并非西周分封之鲁。⑦
释“晋”:
据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解字]从曰从■,与《说文》篆形形近。《说文》:“晋,进也,日出万物进,从日从■”。[释义]义不明。⑧
据马如森著《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从二矢、从曰,曰为盛矢器的变体。金文晋人簋铭文字形与甲文相同。……许说(笔者按:指许慎《说文》)非本义。⑨
据杨树达释:……今定晋者,箭之古文也。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⑩
“晋”字最原始的甲骨文构形应为■(一期,佚,600上缺,合15969)或■(一期,拾,13·1,合19568)。因此,“晋”字非“从曰从■”,而是“从二矢、从曰”,本义应为“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作者解释的“光亮出现在大地,万物生发长进”脱胎于《说文》且已有所引申,并非造字本义。另外,作者说晋“都于唐”也需要讨论。《左传·昭公元年》第十二条载:“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及成王灭唐,而封大叔焉……”《史记·晋世家》亦载:“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可见,成王弟叔虞(大叔)初封于唐。又《史记·晋世家》载:“唐叔子燮,是为晋侯。”正义引徐才《宗国都城记》云“唐叔虞之子燮父徙居晋水旁”。{11}今本《竹书纪年》亦载:“(康王)九年,唐迁于晋。”且■公簋铭文有“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①可见,叔虞子燮父由唐徙晋,唐与晋是两个不同的城邑。
“晋”于甲骨文中不见用于地名。朱凤瀚先生则据■公簋铭文“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指出“晋”为旧有之地。这与今本《竹书纪年》所载(见上文)吻合。然唐一迁而改国名为晋,晋四迁仍以晋为名。②笔者窃以为晋最初指晋水,后来发展成燮父一支的徽名、邑名乃至国名。因为晋国虽然地处曾经富饶、神圣的夏墟,但是燮父徙晋时距夏亡已过约六个世纪。此时晋国的北方和东方甚至是境内充满了戎狄。西周时期的晋国史就是一部华夏与戎狄的战争史。③晋国作为军事国家和西周政权北方的重要屏藩,以“象两矢插入器中之形”这一充满战争色彩的“晋”字名国是很有可能的。
如此,作者借学生的回答所得史论(步骤③)“从造字上可以看出(晋国)土地肥沃,是个好地盘”是错误的:一因作者所释造字本义错误;二因周王命燮父徙晋的初衷并非仅作嘉赏,而是命其防克戎狄;三因晋国是通过“占有戎狄土地,不断向周围开拓”④逐步强大起来的,燮父徙晋之初没有多少肥沃的土地(见上文所引许倬云先生《西周史》中论断)。
综上,笔者认为:高中历史第一课的教学,对于史料,教师可以避繁就简,但绝不能错选史料、错解史料、无视重要的传统史料。因此,教师须在课前做大量详尽的考证,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总序》中说“史之为道,撰述欲其简,考证则欲其详”正是此意。对于史论,教师不能将预设甚或臆想等同于史论,史论是通过分析史料得出的,而不是预设出来的。教师也不能认为历史教学就是为学界公认的甚或教材提供的史论添一份份例证(暂不论这些例证是否正确、是否重复)——这是经学的态度,而不是史学的态度。
(三)作者完全依赖甲骨文史料来研究西周制度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甲骨文和金文作为史料,有很大的局限性。
严格地说,殷周时期的主要书写材料当为简牍,甲骨与青铜器绝非主要书写材料,甚或并非书写材料。《尚书·多士》即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此外,《尚书》《左传》《国语》等书中,经常引证的《夏书》《夏训》,就是当时还可见的有关夏代的典籍。这些典籍篇幅较长,且需要携带和传播,不可能刻在甲骨上或铸在青铜器上,而是刻写在简牍上。
简牍易腐,一部分先秦典籍已因此亡佚。但是,还有一部分被人们世代传抄,保存至今——这是先秦史料的主要来源。另外两种特殊的书写材料(甚或并非书写材料)甲骨和青铜器虽然依原样保存至今,使我们能够“触摸到”历史,但是作为史料,它们有很大的局限性。
拿甲骨文来说,甲骨是商王盘庚迁殷至帝辛亡国273年间的遗物,甲骨上所刻写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殷王室贵族占卜用的卜辞。⑤到目前为止,共发现带字甲骨20余万片,计4500余个单字,但今天能够释读的尚不足一半。⑥可见,甲骨文不能体现当时社会文化的一切方面,其作为史料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铸于青铜器上的金文,则“是一种有意识的对历史事件所作的记载”。⑦如《墨子·鲁
问》载:“攻其邻国,杀其民人,取其牛马粟米货财,则书之于竹帛,镂之于金石,以为铭于钟鼎,传遗后世子孙。”金文史料可以看做是“官文书”,是研究商周至战国历史的重要史料来源,但是简短、零碎,难以释读则是它的缺点。
其次,殷商与西周文字的用语、字体书法亦有明显不同。
从最新的考古发掘来看,尚有比殷墟甲骨文更早的金文存在。因此,金文和甲骨文同属于最古老的文字体系。①殷商甲骨文与殷商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是一致的。
然而,殷商金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已有明显不同。如青铜器子黄尊,②王慎行先生从形制花纹、铭文用语、字体书法三个方面断此尊为商末器;③李学勤先生进一步考定其为“帝乙十五祀或其前后铸作的器物”,④王辉先生更指出此尊铭文“于殷甲骨文近,而与西周、春秋金文有异”。⑤
如此,可得结论:因为殷商金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已有明显不同,且殷商甲骨文与殷商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一致,所以殷商甲骨文与西周金文的用语、字体书法亦有明显不同。究其根本,则如张光直先生所言:“夏商周三代的文化大同而小异。大同者,都是中国古代文化,具有共同的大特征;小异者,代表地域、时代与族别之不同。”⑥
如此,基于对古人的了解之同情,我们不能完全依赖甲骨文史料来研究西周制度。
历史教学的严谨与规范,还体现在对待学界现有结论的态度方面。在此,笔者针对严文的可辩之处分两点讨论。 (一)引用专著中的结论时,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更不能断章取义。
作者在教学环节(一)“导入新课”中论述的“通过甲骨文‘历史’导入新课”的核心内容脱胎于《历史学是什么》一书,但作者并未注明出处。⑦并且,作者在引原书所引“《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并力图说明“历史”一词的最早出处时,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而在笔者看来,《历史学是什么》中的点校与解释也是值得商榷的。
《历史学是什么》一书引“《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文字及点校如下:“吴王浮江万艘,带甲百万,任贤使能,志存经略,虽有余闲,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不效书生,寻章摘句而已。”并解释说:“但这里的‘历史’一词的含义,仅仅是指对过去事实的记载,‘历’是已经过去的意思,引申为以往的各阶段、各国、各朝、历代,加在‘史’字前作为定语,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词组,而不是今天意义上作为术语的‘历史’。”接着,书中又说明“‘历史’这个名词也是来自日语”。
现将“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一句的不同点校排列如下:
岳麓书社本《三国志》作“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⑧
中华书局本《三国志》作“博览书传历史,藉■奇异”。⑨
《历史学是什么》引作“博览书传、历史,籍采奇异。”
“博”为“览”之状语,则“藉(籍)”为“采(■)”之状语。如此则排除岳麓本的点校。但是岳麓本透露了一个信息,即“历”与“史”不是偏正结构。中华本“书传历史”不加标点,既是语气所致,又是将“书”“传”“历”“史”均看作单音节名词,这符合古代汉语的语法习惯。且“书”与“传”是并列结构,则“历”与“史”亦是并列结构,而非《历史学是什么》中所解释的偏正结构。因此严文引“博览书传历史,藉采奇异”并解释说,“‘史’前加‘历’字,指人类经历的一段时间。在事件中加入时间的概念,‘历史’一词就具有了当今的含义”,即是认定“历”与“史”是偏正结构,这是需要作者再思考的。另外,《历史学是什么》一书也已明确指出(“博览书传历史”中的“历史”)“不是今天意义上作为术语的‘历史’”,“‘历史’这个名词也是来自日语”。因此作者所述“在事件中加入时间的概念,‘历史’一词就具有了当今的含义”一句断章取义,有误。
(二)对于学界现有结论,如果不便向学生介绍或不能突破,也不要在备课时忽视。
作者在教学环节“(二)先秦时期王朝的变迁”中的论述,依旧以甲骨文为史料,依次解释了夏、商、周的国号(也是族名)。但是,作者无视学界现有结论,所得结论皆为臆断。
关于夏国号问题的争鸣,曾在学术界掀起不小的波澜。20世纪30年代,先有叶玉森先生释“夏”为“蝉”,①朱芳圃先生支持叶说。②后有唐兰先生抨击叶说,认为叶玉森先生提供的甲骨文或许是虫形,然未必是“夏”。③唐先生又将春秋时秦公■铭文(金文)中一字释为夏。④这是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夏”字。但甲骨文中有无“夏”字,尚未得到学界的公认。本世纪初,胡阿祥与陈立柱两先生又就夏国号问题进行讨论,胡先生支持叶说,陈先生支持唐说。⑤虽然各执一词,各有道理,但两位先生的讨论再一次明示:甲骨文中有无“夏”字,尚未得到学界的公认。然而,作者却能依自己提供的“夏”字“甲骨文构型”说出其造字本义“夏人的特点是比较早建立了农业制度”,这是明显的臆断。⑥
关于商国号的问题,学界通行的说法有三。一说为王国维先生首倡之“商之国号,本于地名”。⑦一说为李健武先生所倡“是契所自出部族的名称”。⑧胡阿祥先生支持李说,并引用《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句,再对比“凤”与“商”的甲骨文构型指出“故所谓‘商’,实来源于该族的凤凰图腾崇拜”,此又一说。⑨另外,关于“商”字下半部分的甲骨文构型,徐中舒先生说似穴居,杨亚长先生释为房屋,张光直先生则取叶玉森、于省吾二位先生之说,认为是祭几。⑩窃以为,这些解释比作者所解释的“地牢”或“货架”要客观得多。作者又进一步解释“出售货物。货架上放置货物。这说明(商人)会做买卖。这与商族人开创经商先河的历史相符”。可见作者的思路为:其族人擅经商,则有“商”字,进一步则以“商”为族名、国名。这属于颠因为果的臆断。据胡阿祥先生解释: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族、商国之所以名“商”,是由于该族人善于经商做生意;其实恰恰相反,商业、经商之“商”,实得名于商族、商国。商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才逐渐发展起来;周灭商后,部分商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尚书·大诰》),从事贸易活动。然则由于真正的商业行为(货币作为中介)出现于商代,商遗民有多从事服贾贸易,沿袭下来,世人就把搞买卖、做生意的人统称为“商人”,并称其所从事的职业为“商业”此固不足辩也。①
针对严文所释周国(族)号,笔者不再赘言,在此仅指出一点:先有“周”作族名(先周时期),后有分封制和宗法制(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者解释“周”的“造字本义:封地而建、划界而种的围墙。与本节的分封制、宗法制吻合”亦属于无视史实的臆断。
我们再来看教学环节(三)“分封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在该环节的步骤④,作者的做法是:利用步骤③所得史论,并结合教师提供的史料(《荀子·儒效》“封建亲戚,以番屏周,兼制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句)以及教师对“诸侯的权利与义务”的简单描述,最终引导学生得出了该环节的结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是“(分封对象是)王族子弟、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对象多元化……姬姓贵族为主,且姬姓贵族占据富庶地区和战略要地”。然而,作者的教学行为与该环节的结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之间毫无逻辑关系。
所谓“特点”,就是某一事物与和它有共性的其他事物的不同之处。“某一事物”与“有共性的其他事物”所处时空可以相同,亦可不同。兼顾历史的发展顺序,西周分封制作为当时唯一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其“有共性的其他事物”只能是殷商的内外服制。因此,只有对二者进行比较,才能得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西周统治者在克服内外服制的缺陷时,所创立的新原则、新办法即是西周分封制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将内外服制与西周分封制进行比较,其本质即是因果分析。历史学像其他学科一样,都强调因果联系。但历史学所强调的因果联系更特殊。因为首先,因果联系本身是一个无穷循环:因前有因,果后有果,多因一果,多果一因,在甲为因,在乙为果,彼时为因,此时为果,因果循环,极难探究。②再者,历史无法重现也无法预知,历史中的因果联系无法得到确切的、同步的验证。所以,“史学的因果分析是一种逆断,即从结果来分析原因”。③因果分析是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述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笔者认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是“果”,则“内外服制的缺陷”是“多因中的一因”。殷商为弥补内外服制的缺陷,连年对外服方国发动战争,耗国力,损形象,终使周人有机可乘,一举灭商。且周本身即是殷商的外服方国,如今却取而代之,周朝的开创者们都是历史的亲历者,不能不针对前车之鉴采取有效的措施。但是,武王克商之后未能马上采取有效措施,仍封纣子武庚于殷,命其统治殷民,然后班师回镐——这仍是内外服制的延续,于是有三监之乱。周公东征平乱之后,“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番屏周”(《左传·僖公二年》)。即以宗法制为原则进行了西周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分封。此时的分封制才有了“(分封对象是)王族子弟、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对象多元化……姬姓贵族为主,且姬姓贵族占据富庶地区和战略要地”的特点。
反观严文,作者并未指出内外服制的缺陷并展开比较,只是在重复或强调西周分封制的内容,完全忽略了历史学所强调的因果联系。此非得出“西周分封制的特点”的正确途径。
在现行的几种“中外混编专题史”模式的必修一中,都将第一单元分为四课。第一课的内容即“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其余三课的内容则是秦统一至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政治制度。相比之下,《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一课所占篇幅少。这是由于相关的史料太少,而并非这段历史太短或不重要。冷静地看,从夏朝建立到平王东迁,约有1300多年,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长度即使比起“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也是很可观的。王位世袭制、地方行政模式、王权与神权的结合程度等政治制度问题在这个时段中都有各自的形成,发展,成熟和没落的过程。历史是延续的,但永远是变的,因革损益,随时而异。①所以要把整个夏、商、西周的历史视为一个延续的过程,把成熟于西周的各项制度看作此前制度因革损益的结果。颇不必要将这段历史分割开来——在涉及夏的部分讲王位世袭制,在涉及商的部分讲王权与神权的结合,在涉及西周的部分讲分封制和宗法制。简单地说,夏、商、西周的各项制度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坦白地说,严文的可辩之处都出现在细节,甚至有些细节只是课标要求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在课堂教学中,这些细节可能在分秒之间就被呈现、讲解完毕。但是,这些细节无不体现着历史学的若干原则。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启蒙入门,只要研习的对象属于历史学范畴,我们就必须遵循历史学的学术规范。《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作为面向高中新生的第一节历史课,可能会有很多学生因此对历史学产生兴趣,进而成为历史学的慧业才人。
所以,入门课更要严谨和规范。
【作者简介】孙震,男,中学历史二级教师,江苏省锡山高级中学教师,主要从事高中历史教学与中国大学先修课(中国通史)教学。
【责任编辑:王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