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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仅是有效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与利益的一个重要措施,更是进一步推行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的确定与补充进行简析。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物权法
一、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与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明晰产权经济,而产权经济的主要基础是在于不动产的认定与界定。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从法律的层面上把不动产进行了全面地界定与解读,为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
二、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的确定
启动和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界定,涉及到了政府组成部门中的国土、林业、渔政等多个部门,根据不同的不动产主体,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放不同的不动产法律文书。而政府的相关组成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承担了不同的行政主体责任。
三、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潜在问题
虽然在《物权法》中对不动产进行了全面的解读,而且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对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也做出了详细且周密的准备工作,但是笔者在对一些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其中仍然有一些潜在的问题需要重视。
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产权不明晰。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在一些城中村改造或者是农村经济实体进行转型的过程中,不动产产权由于发生多次变更而由于原始資料丢失造成当事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并非个案。这虽然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关系到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了行政主体责任不具体的特点。尤其是在复核相关原始资料的时候,由于政府部门的裁撤或者合并,很多原始资料信息已经很难复原,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配合缺失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滞后。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民众传统认识上的房屋等属于不动产范畴,部分林业及渔业资源等都纳入到不动产管理工作中。由于跨地区之间的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垂直管理,在一些跨行政区划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争议情况十分常见,这给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四、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的补充
上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其中很多具体问题根本不是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不仅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而且还要有一个统一协调的机制。完善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主体责任确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一方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形式来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需要明确的一个主旨思想是,国家采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化管理不动产,其目的就是要有效保护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核心也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产权不明晰,从表象上来看是由于当事人不重视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但是其本质是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缺乏了有效和可持续性管理。基于这个层面的考虑,当事人在提出不动产登记行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为保护自身的相关合法利益提供一切有必要的帮助。但是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而且其中所涉及的有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些其它的利益纠葛,在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协调工作的同时,主张维护不动产产权利益的当事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府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明。在存在争议内容上,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采取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不同形式解决争议,最终目的是明确不动产的产权关系。
另一方面,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行政主体责任的同时,有效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相关程序。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相关信息,在2017年年底,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组建完毕。在这期间,不仅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的制式,让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都纳入到统一管理的架构中,而且要在统一的一个平台上加强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认定工作。新组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内容,涉及到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其内部协调与管理作用是完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这就是在政府职能的层面上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明确在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让其不仅具备了政府职责,更能够体现出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大化的减少了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利不透明,主体责任不明确而造成的不动产登记混乱现象。加强有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让服务型政府办公理念深入到民众心中。
五、结语
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对于政府来说,是推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加强配合的同时,合理的听取民众的诉求,尽可能的为民众提供一切有必要的服务,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准体现。
参考文献:
[1]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 孙宪忠. 法学家. 2014.
[2]政府信息的认定[J]. 张岩. 中国行政管理. 2012.
[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8条[J]. 孙鹏,何斌. 行政与法. 2006.
作者简介:
韦宜君,广西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物权法
一、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与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明晰产权经济,而产权经济的主要基础是在于不动产的认定与界定。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从法律的层面上把不动产进行了全面地界定与解读,为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
二、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的确定
启动和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界定,涉及到了政府组成部门中的国土、林业、渔政等多个部门,根据不同的不动产主体,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放不同的不动产法律文书。而政府的相关组成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承担了不同的行政主体责任。
三、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潜在问题
虽然在《物权法》中对不动产进行了全面的解读,而且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对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也做出了详细且周密的准备工作,但是笔者在对一些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其中仍然有一些潜在的问题需要重视。
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产权不明晰。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在一些城中村改造或者是农村经济实体进行转型的过程中,不动产产权由于发生多次变更而由于原始資料丢失造成当事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并非个案。这虽然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关系到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了行政主体责任不具体的特点。尤其是在复核相关原始资料的时候,由于政府部门的裁撤或者合并,很多原始资料信息已经很难复原,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配合缺失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滞后。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民众传统认识上的房屋等属于不动产范畴,部分林业及渔业资源等都纳入到不动产管理工作中。由于跨地区之间的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垂直管理,在一些跨行政区划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争议情况十分常见,这给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四、不动产登记行政主体责任的补充
上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其中很多具体问题根本不是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不仅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而且还要有一个统一协调的机制。完善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主体责任确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一方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形式来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需要明确的一个主旨思想是,国家采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化管理不动产,其目的就是要有效保护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核心也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产权不明晰,从表象上来看是由于当事人不重视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但是其本质是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缺乏了有效和可持续性管理。基于这个层面的考虑,当事人在提出不动产登记行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为保护自身的相关合法利益提供一切有必要的帮助。但是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而且其中所涉及的有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些其它的利益纠葛,在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协调工作的同时,主张维护不动产产权利益的当事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府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明。在存在争议内容上,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采取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不同形式解决争议,最终目的是明确不动产的产权关系。
另一方面,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行政主体责任的同时,有效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相关程序。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相关信息,在2017年年底,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组建完毕。在这期间,不仅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的制式,让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都纳入到统一管理的架构中,而且要在统一的一个平台上加强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认定工作。新组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内容,涉及到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其内部协调与管理作用是完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这就是在政府职能的层面上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明确在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让其不仅具备了政府职责,更能够体现出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大化的减少了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利不透明,主体责任不明确而造成的不动产登记混乱现象。加强有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让服务型政府办公理念深入到民众心中。
五、结语
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对于政府来说,是推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加强配合的同时,合理的听取民众的诉求,尽可能的为民众提供一切有必要的服务,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准体现。
参考文献:
[1]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 孙宪忠. 法学家. 2014.
[2]政府信息的认定[J]. 张岩. 中国行政管理. 2012.
[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8条[J]. 孙鹏,何斌. 行政与法. 2006.
作者简介:
韦宜君,广西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