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两种构造都赋予了承运人对买受人援用运输合同上抗辩的权利,但有三项分歧:承运人是否需要调查买卖双方谁受有损害、买受人若尚未支付价款能否获得赔偿、承运人能否以其对出卖人的债权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承运人难以具体知悉买卖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两种模式都应使承运人免于调查负担。直接模式中的连带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