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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直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