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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进入了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农民的法律信仰也发生着变化。农民法律信仰是农村法制建设实践的文化支撑点,是农村乡土文化与国家法律文化的有机整合,是解决农村法制困境的关键。通过问卷调查把握农民的法律信仰现状,进而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当前农民法律信仰基本缺失的结论,并分析其产生原因、探究培植农民法律信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农民教育;社会转型期;法律信仰;培育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4)11—0049—03
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意蕴和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性、制度性以及结构性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并不少见,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依法治国基本路径的选择和法律实施的困境,促使人们更进一步思考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调查分析农民的“法律信仰”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我们要构建法治化的国家,就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因为其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客观的了解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课题组随机选取了赣州市A县的梅林镇、南塘镇、白鹭乡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收回率100%:其中,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91%。调查对象是在乡镇逢圩时随机选择的。课题组对91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52人,占57.1%,女性39人,占42.9%;从年龄层次来看:20岁以下11人,占12.1%,31岁-50岁的32人,占35.2%,50岁以上48人;占52.7%:从文化程度来看:文盲、半文盲16人,占17.6%,小学文化程度的40人,占43.9%,初中文化程度的29人,占31.9%,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6人,占6.6%。所选择样本在该市农村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社会转型期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根据课题组问卷调查所获得的相关数据并结合实地走访情况分析,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我国农村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下,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转型期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
1.农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总体不高。有超过50%的农民属于法盲人群,只有接近20%的农民是属于懂法型。从当前情况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其日常生活接触法律知识的频率呈正相关的状态。”不少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一些场景,或者与农业生产联系紧密的一些法律,而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则不甚了解。对于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太密切的一些法律,了解程度就更低了。
2.广大农民依然存在“无讼”意识。“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在问卷调查中有接近95%的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甚至欺辱时,都会选择沉默应对或者依靠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种习惯和民间风俗来解决,有3%的农民则会采用暴力手段进行解决,只有2%的农民会通过法律途径诉诸权利保护。从应然意义上来讲,诉讼应成为农民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但在很多的农民眼中,“对簿公堂”是人品不好、素质低下,甚至是为人所不齿的表现。他们宁愿自己多受点委屈,也要尽量避免诉讼,这当然有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无讼”意识的影响依然较大。
3.农民法律信仰基本缺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尽管农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有所增加,有将近40%的农民渴望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受制和屈从于权大于法的现实,为权利而斗争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各种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其原本对于法律所怀有的好感就可能丧失殆尽。其结果是,在面对矛盾纠纷和其他涉农事务时,农民往往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并否弃既定的法律解决途径而选择他们所认可的“私了”、“上访”之类。
(二)社会转型期农民法律信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国民间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长期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礼俗社会讲究的是一种“仁义、宽让、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因此,农民基于此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农村社会的惯性认为诉诸法律是一种“诈狂”的表现,会招致众人的非议。故此,农民解决纠纷很难倾向于法律。农民之间的纠纷用乡土规范解决,既维护了乡土秩序的安定和睦,又没有打破农村礼俗文明中社会地缘关系的熟人情节,这样或许比法治的解决方式更合乎农村的情理。
2.转型时期特定社会心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面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引起了社会心态的巨大变化。改革开放是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效率优先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极大地激励了人们去追求效益和效用的最大化,贫富差距逐渐产生。因此,收入的平均分配格局被打破,没有进入先富行列的农民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在农村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
在追求富裕和心理失衡的社会心态之下,农民对法律的利益感受是不满的。违法乱纪的人形成暴富,遵纪守法的人无法实现富裕,法律反而成为了阻碍利益实现的东西。这种利益感受自然无法让农民发自内心地感受到需要法律,更不用说服从法律。同时,在这种社会心态下人们普通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强烈要求解决分配不公正的现象,但作为社会关系调整规范的法律本身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却难以实现社会正义,使得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真正实现,必然影响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从而严重阻碍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3.农村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法律资源短缺、人口外流严重等客观条件也严重制约了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社会经济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了农村的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其和市场经济的联系不够密切,同时也在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从而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处于低层次水平。在法律资源方面,大部分法律资源都集中于城市,城市里不仅有优秀的法律人才,而且也云集了众多的政法院校和法律研究基地,投入的资金也是巨大的。而许多基层法庭的法官素质、知识是非常有限的,他们有的还是退伍军人充当,这就使得他们在运用法律方面难免有些缺陷。同时,基层法庭因缺少人力物力财力,很少进行法律宣传,使农民了解法律途径有限。从人口流动的趋势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农村劳动人口大量流失,留在农村的人口往往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老人、妇女由于与外界接触较少,长年生活在农村,因而对现行的许多法律了解甚少,他们往往更加遵循的是上辈的祖训和各种流传已久的民俗乡约,对于法律的诉求基本为零。这些留守农村的老人、妇女同时也承担着抚养孩子的责任,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又将进一步导致广大农村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出现法律意识的错位甚至缺失。
三、社会转型时期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对策
90年代以来,依法治国方略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逐步加快。然而要从整体上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完备的法治化国家,必然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其法律信仰程度势必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打破农村社会血缘关系的障碍,有效培植农民正确的法律信仰成为当前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破除陈规,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奠定基础
文化素质不高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破除陈旧观念,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子弟受教育的机会。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完善立法是树立农民法律信仰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加强农民法律观念的必要举措。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该废的废、该修的修、该细化的细化,针对一些农村立法中的盲区应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农村立法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不同农村的乡情乡俗。另外,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了农民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信仰”,“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农民不信任法律最终也就导致了其法律信仰的缺失。这就迫切要求依法控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律的价值自由发挥,实现农民对法治权力的崇敬与信仰。
(二)发展经济,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提供保障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是农村法治有效实现的物质保障。农民经济基础的薄弱性,使得他们在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特别是在法律维权方面存在极大的障碍。为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农民收入,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内在条件之一。一方面,要统筹城乡发展,消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推进户籍改革,让农民能够自由流动,促使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在市场中学习和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另一方面,要发展集体经济,根除农村小农经济土壤。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
(三)普法宣传,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培养情感
法律信仰产生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农民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和法律精神的领会,才能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从而逐渐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教活动时,要全面宣传法的价值,特别要突出法对农民的权利保护的价值,消除法律在农民心中的负面影响;要注重提高农民的法律认知能力,清除农村中残存的封建腐朽思想;要有意识地培养农民对法律的热情和兴趣,赢得民心,使法律成为农民信任的对象,这才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关键。同时,我们要组建专门的普法工作队伍,转变农村普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普法取得良好效果。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农民需求。在内容上,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农村普法工作与解决农民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结合起来,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农民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在形式上,把网上普法、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得懂、记得牢。当然,农村普法工作还要增强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节,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张海军。试论西部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策略[J].陇南学院学报,2004,(3).
[3]颜文皎.转型时期的社会心态与法律信仰[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1,(4).
[4]韩宏伟.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7,(4).(编辑/赵晓东)
【关键词】农民教育;社会转型期;法律信仰;培育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4)11—0049—03
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意蕴和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性、制度性以及结构性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并不少见,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依法治国基本路径的选择和法律实施的困境,促使人们更进一步思考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调查分析农民的“法律信仰”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我们要构建法治化的国家,就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因为其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客观的了解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课题组随机选取了赣州市A县的梅林镇、南塘镇、白鹭乡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收回率100%:其中,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91%。调查对象是在乡镇逢圩时随机选择的。课题组对91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52人,占57.1%,女性39人,占42.9%;从年龄层次来看:20岁以下11人,占12.1%,31岁-50岁的32人,占35.2%,50岁以上48人;占52.7%:从文化程度来看:文盲、半文盲16人,占17.6%,小学文化程度的40人,占43.9%,初中文化程度的29人,占31.9%,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6人,占6.6%。所选择样本在该市农村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社会转型期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根据课题组问卷调查所获得的相关数据并结合实地走访情况分析,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我国农村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下,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转型期农民的法律信仰状况
1.农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总体不高。有超过50%的农民属于法盲人群,只有接近20%的农民是属于懂法型。从当前情况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其日常生活接触法律知识的频率呈正相关的状态。”不少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一些场景,或者与农业生产联系紧密的一些法律,而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则不甚了解。对于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太密切的一些法律,了解程度就更低了。
2.广大农民依然存在“无讼”意识。“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在问卷调查中有接近95%的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甚至欺辱时,都会选择沉默应对或者依靠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种习惯和民间风俗来解决,有3%的农民则会采用暴力手段进行解决,只有2%的农民会通过法律途径诉诸权利保护。从应然意义上来讲,诉讼应成为农民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但在很多的农民眼中,“对簿公堂”是人品不好、素质低下,甚至是为人所不齿的表现。他们宁愿自己多受点委屈,也要尽量避免诉讼,这当然有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无讼”意识的影响依然较大。
3.农民法律信仰基本缺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尽管农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有所增加,有将近40%的农民渴望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受制和屈从于权大于法的现实,为权利而斗争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各种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其原本对于法律所怀有的好感就可能丧失殆尽。其结果是,在面对矛盾纠纷和其他涉农事务时,农民往往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并否弃既定的法律解决途径而选择他们所认可的“私了”、“上访”之类。
(二)社会转型期农民法律信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国民间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长期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礼俗社会讲究的是一种“仁义、宽让、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因此,农民基于此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农村社会的惯性认为诉诸法律是一种“诈狂”的表现,会招致众人的非议。故此,农民解决纠纷很难倾向于法律。农民之间的纠纷用乡土规范解决,既维护了乡土秩序的安定和睦,又没有打破农村礼俗文明中社会地缘关系的熟人情节,这样或许比法治的解决方式更合乎农村的情理。
2.转型时期特定社会心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面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引起了社会心态的巨大变化。改革开放是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效率优先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极大地激励了人们去追求效益和效用的最大化,贫富差距逐渐产生。因此,收入的平均分配格局被打破,没有进入先富行列的农民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在农村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
在追求富裕和心理失衡的社会心态之下,农民对法律的利益感受是不满的。违法乱纪的人形成暴富,遵纪守法的人无法实现富裕,法律反而成为了阻碍利益实现的东西。这种利益感受自然无法让农民发自内心地感受到需要法律,更不用说服从法律。同时,在这种社会心态下人们普通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强烈要求解决分配不公正的现象,但作为社会关系调整规范的法律本身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却难以实现社会正义,使得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真正实现,必然影响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从而严重阻碍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3.农村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法律资源短缺、人口外流严重等客观条件也严重制约了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社会经济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了农村的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其和市场经济的联系不够密切,同时也在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从而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处于低层次水平。在法律资源方面,大部分法律资源都集中于城市,城市里不仅有优秀的法律人才,而且也云集了众多的政法院校和法律研究基地,投入的资金也是巨大的。而许多基层法庭的法官素质、知识是非常有限的,他们有的还是退伍军人充当,这就使得他们在运用法律方面难免有些缺陷。同时,基层法庭因缺少人力物力财力,很少进行法律宣传,使农民了解法律途径有限。从人口流动的趋势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农村劳动人口大量流失,留在农村的人口往往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老人、妇女由于与外界接触较少,长年生活在农村,因而对现行的许多法律了解甚少,他们往往更加遵循的是上辈的祖训和各种流传已久的民俗乡约,对于法律的诉求基本为零。这些留守农村的老人、妇女同时也承担着抚养孩子的责任,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又将进一步导致广大农村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出现法律意识的错位甚至缺失。
三、社会转型时期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对策
90年代以来,依法治国方略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逐步加快。然而要从整体上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完备的法治化国家,必然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其法律信仰程度势必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打破农村社会血缘关系的障碍,有效培植农民正确的法律信仰成为当前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破除陈规,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奠定基础
文化素质不高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破除陈旧观念,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子弟受教育的机会。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完善立法是树立农民法律信仰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加强农民法律观念的必要举措。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该废的废、该修的修、该细化的细化,针对一些农村立法中的盲区应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农村立法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不同农村的乡情乡俗。另外,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了农民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信仰”,“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农民不信任法律最终也就导致了其法律信仰的缺失。这就迫切要求依法控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律的价值自由发挥,实现农民对法治权力的崇敬与信仰。
(二)发展经济,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提供保障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是农村法治有效实现的物质保障。农民经济基础的薄弱性,使得他们在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特别是在法律维权方面存在极大的障碍。为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农民收入,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内在条件之一。一方面,要统筹城乡发展,消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推进户籍改革,让农民能够自由流动,促使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在市场中学习和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另一方面,要发展集体经济,根除农村小农经济土壤。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
(三)普法宣传,为农民树立正确法律信仰培养情感
法律信仰产生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农民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和法律精神的领会,才能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从而逐渐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教活动时,要全面宣传法的价值,特别要突出法对农民的权利保护的价值,消除法律在农民心中的负面影响;要注重提高农民的法律认知能力,清除农村中残存的封建腐朽思想;要有意识地培养农民对法律的热情和兴趣,赢得民心,使法律成为农民信任的对象,这才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关键。同时,我们要组建专门的普法工作队伍,转变农村普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普法取得良好效果。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农民需求。在内容上,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农村普法工作与解决农民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结合起来,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农民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在形式上,把网上普法、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得懂、记得牢。当然,农村普法工作还要增强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节,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张海军。试论西部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策略[J].陇南学院学报,2004,(3).
[3]颜文皎.转型时期的社会心态与法律信仰[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1,(4).
[4]韩宏伟.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7,(4).(编辑/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