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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社会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约占全国人口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前途和希望所在,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身心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而近几年来,未成年犯大量增加,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以辽宁省沈阳市未成年犯为调查对象,对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总结。根据调查结果,本文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拟作简要叙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因素;刑法适用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伦理观的转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与从前大相径庭。加之受到来自外界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使得未成年人缺乏正确价值观念,开始出现畸形发展的成长之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团伙化。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逐渐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选择。未成年犯罪者中具备一定违法犯罪经历者也明显增多,对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危害性渐渐增大。但是,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在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上与成年人的巨大差距,在刑罚适用上应不同于一般的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为主,同时从宽处理。避免因刑罚不适当对其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减少未成年犯再犯的可能,降低犯罪几率。
一、分析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因素
现如今,科技发达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文化的肆意泛滥,致使在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大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起初都是因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加之其自身年龄、心智的特殊性,缺乏对事物的判断力和诱惑的控制力,往往易角色幻想,将虚拟世界也带入现实之中。再由于其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支付大量的上网费,往往会导致强奸、盗窃等财产性犯罪的出现。另一重要因素则在于不良交往,社会的复杂性和诱惑力远远超过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范围。加之其超强的社会归属感和强烈的内心逆反心理,往往极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因素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以说,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价值观、人生观大都来自于家庭的影响,父母的教育方式或者生活习惯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在一个家庭不完整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由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很容易丧失对家庭的依赖和对亲情的信任,逐渐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的性格。事实上,家庭经济状况差,收入低,父母文化素质不高;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孩子 ;父母忙于工作,忽略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等等。这些都是极易造成孩子缺乏关爱的主要原因。
二、分析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来看,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为标准建立起来的,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而对于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未成年人而言,相比较之下,在刑罚上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对待,则主要体现在从宽处理、不适用于死刑、和教育、感化、挽救这三个原则上。正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从宽處理
从宽处理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侦查机关以从宽处理为原则撤销案件和检察机关以从宽为原则不起诉。
(二)缓刑的适用
缓刑称暂缓邢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最烦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察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使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考虑到未成年犯这种特殊群体身份,应扩大对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被判处5年以下,一般应适用于缓刑。同时对有悔过表现、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犯,也应该大幅度的适用于缓刑。
(三)不适用死刑
死刑作为终极刑罚,对人造成的结果是不可挽回的。犯罪的孩子,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否定、批评、训斥、抛弃。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和重归社会的可塑性。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于死刑。一个未成年违法犯罪,造成的结果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对待未成年犯,更多的是给其改造的机会。
从宽处理、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死刑是现今惩罚未成年犯的主要原则。加之矫正制度的适用,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因年少无知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应给其再一次的机会。通过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进一步提高对未成犯进行文化教育的程度。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的阴影,使之有信心也有可能很好地回归到社会,从而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几率。
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加强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关爱度。让他们早日复归社会。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改造以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得犯罪分子顺利地复归社会,不在犯罪。让失足的孩子走出阴影、回归社会,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国岭.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胡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
[3]赵国岭.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预防.吉林大学.2012.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因素;刑法适用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伦理观的转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与从前大相径庭。加之受到来自外界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使得未成年人缺乏正确价值观念,开始出现畸形发展的成长之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团伙化。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逐渐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选择。未成年犯罪者中具备一定违法犯罪经历者也明显增多,对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危害性渐渐增大。但是,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在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上与成年人的巨大差距,在刑罚适用上应不同于一般的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为主,同时从宽处理。避免因刑罚不适当对其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减少未成年犯再犯的可能,降低犯罪几率。
一、分析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因素
现如今,科技发达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文化的肆意泛滥,致使在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大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起初都是因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加之其自身年龄、心智的特殊性,缺乏对事物的判断力和诱惑的控制力,往往易角色幻想,将虚拟世界也带入现实之中。再由于其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支付大量的上网费,往往会导致强奸、盗窃等财产性犯罪的出现。另一重要因素则在于不良交往,社会的复杂性和诱惑力远远超过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范围。加之其超强的社会归属感和强烈的内心逆反心理,往往极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因素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以说,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价值观、人生观大都来自于家庭的影响,父母的教育方式或者生活习惯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在一个家庭不完整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由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很容易丧失对家庭的依赖和对亲情的信任,逐渐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的性格。事实上,家庭经济状况差,收入低,父母文化素质不高;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孩子 ;父母忙于工作,忽略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等等。这些都是极易造成孩子缺乏关爱的主要原因。
二、分析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来看,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为标准建立起来的,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而对于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未成年人而言,相比较之下,在刑罚上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对待,则主要体现在从宽处理、不适用于死刑、和教育、感化、挽救这三个原则上。正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从宽處理
从宽处理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侦查机关以从宽处理为原则撤销案件和检察机关以从宽为原则不起诉。
(二)缓刑的适用
缓刑称暂缓邢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最烦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察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使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考虑到未成年犯这种特殊群体身份,应扩大对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被判处5年以下,一般应适用于缓刑。同时对有悔过表现、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犯,也应该大幅度的适用于缓刑。
(三)不适用死刑
死刑作为终极刑罚,对人造成的结果是不可挽回的。犯罪的孩子,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否定、批评、训斥、抛弃。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和重归社会的可塑性。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于死刑。一个未成年违法犯罪,造成的结果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对待未成年犯,更多的是给其改造的机会。
从宽处理、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死刑是现今惩罚未成年犯的主要原则。加之矫正制度的适用,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因年少无知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应给其再一次的机会。通过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进一步提高对未成犯进行文化教育的程度。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的阴影,使之有信心也有可能很好地回归到社会,从而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几率。
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加强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关爱度。让他们早日复归社会。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改造以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得犯罪分子顺利地复归社会,不在犯罪。让失足的孩子走出阴影、回归社会,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国岭.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胡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
[3]赵国岭.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预防.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