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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媒体显著地成为专业信息的重要收集者、传播者和处理者,媒体的监督也成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媒体监督对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媒体监督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提出一个扩展的框架分析媒体监督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传导机制,为未来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媒体监督;公司治理;声誉机制;行政机制;信息传递机制
本文索引:李梓欣,张琴,周璐,等.<标题>[J].商展经济,2021(17):-126.
中图分类号:F23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7.39
媒体是借助工具、载体、渠道、中介或技术等形式传播数据信息或用户获取相关信息的媒介,也指传送文字信息或声音信息等的工具和手段。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纸、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手段高效快速地将各类违法犯罪、渎职和腐败行为等信息广泛传播,从而引起公众对事件的高度关注,产生社会效应,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
李焰和王琳(2013)提到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可以追溯到1992年4月的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位股民发出的“广告”,该股民批评美国希尔斯董事会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业绩下降,随后该公司董事会立即做出反应并表示接受批评和全面加强管理,之后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2014年,獐子岛“黑天鹅事件”受到央视等媒体的报道,让该集团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关注,2018年该集团被证监局正式立案和被证券交易所发函询问,2020年该集团被警告和罚款60万。
1 媒体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职能
杨继东(2007)认为媒体与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1)研究媒体与资产价格的联系和影响;(2)研究媒体拥有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在公司治理中越来越关键,媒体监督具有外部舆论监督作用。孔东明、刘莎莎、应千伟(2013)认为媒体的角色在机制上存在“监督”与“合谋”两种可能,但经过学者研究,媒体关注在中国上市公司行为的各个层面上一般体现了明显的监督治理功能。于忠泊和田高良等(2011)发现在非正式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中,媒体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组成方式,这种非正式的治理机制不仅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还引起我国证监会的高度关注。Becker和Murphy(1993)研究发现媒体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上,作为传播信息的中介,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汇集与扩散发挥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搜集成本,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性,使人们更容易获取多样信息。杨继东(2007)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报道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能力变得越来越强。罗伯特·希勒(2006)认为金融市场很自然地吸引了新闻媒体,因为至少股市可以以每日价格变化的形式持续提供新闻(罗伯特·J·希勒,2006)。
媒体监督在资本市场中越来越关键,但是贺建刚等(2008)研究五粮液公司的大股东在有媒体监督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凭借对五粮液企业的控制权实现利益输送的新闻,发现媒体监督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孟庆斌等(2015)认为媒体监督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对公司治理都能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媒体监督是通过什么样的传导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上通过外部的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发挥积极的影响?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通过收集查阅文献,得到媒体监督可能有三种机制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分别是声誉机制、行政机制、委托代理信息传递机制。
1.1 媒体监督中的声誉机制
媒体监督中的声誉机制受到国外学者的广泛认可,Dyck和Zingales(2004)是最早研究声誉机制的学者,并对声誉机制进行了阐述,媒体可以引起政治家的关注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监督经理人的行为迫使经理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维护自身声誉和公司声誉。
徐莉萍和辛宇(2011)认为有关于声誉的信息在媒体的传播作用下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声誉信息流,进而形成声誉信息系统和网络,最终媒体能够保护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成本。两位学者同时总结媒体能够引起外部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法律的关注,促进公司法等法律的修订和改善,从法律层面规范公司的治理,同时媒体能够影响管理者声誉和促进惩罚机制的完善,最终影响到公司声誉,达到监督作用。郑志刚等(2011)认为,负面媒体报道越多,关注的人就越多,就越能约束管理者,负面的媒体报道对经理人的声誉损害越大,受到更多舆论的管理者更有可能纠正在公司治理中的违规行为。
李焰和王琳(2013)针对共同事件导致声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不同个体而形成的群体组合,开拓性地创造出“声誉共同体”这一概念。比如一个事件背后的公司以及上级母公司、政府机关、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组合就是一个声誉共同体。两位学者认为媒体监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始终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存在声誉机制效果大小的差别。两位学者进一步研究发现,负面报道会导致声誉共同体的出现,每个成员的声誉受损成本不一样,当违规收益小于声誉受损总成本和声誉受损个别成本时,成员出现纠错动力,收益越小于声誉受损成本,纠错动力越大,媒体监督起到的作用就越大。
醋卫华等(2012)进行的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作用的实证研究得出60.42%的问题公司在证监会对其进行调查前都遭受过媒体的质疑和负面报道,媒体作为公司治理的声誉共同体之一,为了赢得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积极地扮演资本市场监督者的角色。
1.2 媒体监督中的行政机制
但有学者认为,声誉机制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提出由于我国的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中比重较大和董事会根据公开、公平、合理的程序和完全自由竞争的方式设立的高管聘任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声誉机制作用有限。周开国等(2016)通过研究认为媒体监督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的机制主要是行政机制,而非声誉机制,提出要发挥社会声誉激励机制的作用,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增加声誉损害成本。
关键词:媒体监督;公司治理;声誉机制;行政机制;信息传递机制
本文索引:李梓欣,张琴,周璐,等.<标题>[J].商展经济,2021(17):-126.
中图分类号:F23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7.39
媒体是借助工具、载体、渠道、中介或技术等形式传播数据信息或用户获取相关信息的媒介,也指传送文字信息或声音信息等的工具和手段。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纸、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手段高效快速地将各类违法犯罪、渎职和腐败行为等信息广泛传播,从而引起公众对事件的高度关注,产生社会效应,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
李焰和王琳(2013)提到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可以追溯到1992年4月的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位股民发出的“广告”,该股民批评美国希尔斯董事会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业绩下降,随后该公司董事会立即做出反应并表示接受批评和全面加强管理,之后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2014年,獐子岛“黑天鹅事件”受到央视等媒体的报道,让该集团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关注,2018年该集团被证监局正式立案和被证券交易所发函询问,2020年该集团被警告和罚款60万。
1 媒体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职能
杨继东(2007)认为媒体与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1)研究媒体与资产价格的联系和影响;(2)研究媒体拥有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在公司治理中越来越关键,媒体监督具有外部舆论监督作用。孔东明、刘莎莎、应千伟(2013)认为媒体的角色在机制上存在“监督”与“合谋”两种可能,但经过学者研究,媒体关注在中国上市公司行为的各个层面上一般体现了明显的监督治理功能。于忠泊和田高良等(2011)发现在非正式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中,媒体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组成方式,这种非正式的治理机制不仅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还引起我国证监会的高度关注。Becker和Murphy(1993)研究发现媒体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上,作为传播信息的中介,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汇集与扩散发挥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搜集成本,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性,使人们更容易获取多样信息。杨继东(2007)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报道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能力变得越来越强。罗伯特·希勒(2006)认为金融市场很自然地吸引了新闻媒体,因为至少股市可以以每日价格变化的形式持续提供新闻(罗伯特·J·希勒,2006)。
媒体监督在资本市场中越来越关键,但是贺建刚等(2008)研究五粮液公司的大股东在有媒体监督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凭借对五粮液企业的控制权实现利益输送的新闻,发现媒体监督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孟庆斌等(2015)认为媒体监督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对公司治理都能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媒体监督是通过什么样的传导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上通过外部的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发挥积极的影响?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通过收集查阅文献,得到媒体监督可能有三种机制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分别是声誉机制、行政机制、委托代理信息传递机制。
1.1 媒体监督中的声誉机制
媒体监督中的声誉机制受到国外学者的广泛认可,Dyck和Zingales(2004)是最早研究声誉机制的学者,并对声誉机制进行了阐述,媒体可以引起政治家的关注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监督经理人的行为迫使经理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维护自身声誉和公司声誉。
徐莉萍和辛宇(2011)认为有关于声誉的信息在媒体的传播作用下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声誉信息流,进而形成声誉信息系统和网络,最终媒体能够保护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成本。两位学者同时总结媒体能够引起外部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法律的关注,促进公司法等法律的修订和改善,从法律层面规范公司的治理,同时媒体能够影响管理者声誉和促进惩罚机制的完善,最终影响到公司声誉,达到监督作用。郑志刚等(2011)认为,负面媒体报道越多,关注的人就越多,就越能约束管理者,负面的媒体报道对经理人的声誉损害越大,受到更多舆论的管理者更有可能纠正在公司治理中的违规行为。
李焰和王琳(2013)针对共同事件导致声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不同个体而形成的群体组合,开拓性地创造出“声誉共同体”这一概念。比如一个事件背后的公司以及上级母公司、政府机关、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组合就是一个声誉共同体。两位学者认为媒体监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始终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存在声誉机制效果大小的差别。两位学者进一步研究发现,负面报道会导致声誉共同体的出现,每个成员的声誉受损成本不一样,当违规收益小于声誉受损总成本和声誉受损个别成本时,成员出现纠错动力,收益越小于声誉受损成本,纠错动力越大,媒体监督起到的作用就越大。
醋卫华等(2012)进行的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作用的实证研究得出60.42%的问题公司在证监会对其进行调查前都遭受过媒体的质疑和负面报道,媒体作为公司治理的声誉共同体之一,为了赢得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积极地扮演资本市场监督者的角色。
1.2 媒体监督中的行政机制
但有学者认为,声誉机制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提出由于我国的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中比重较大和董事会根据公开、公平、合理的程序和完全自由竞争的方式设立的高管聘任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声誉机制作用有限。周开国等(2016)通过研究认为媒体监督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的机制主要是行政机制,而非声誉机制,提出要发挥社会声誉激励机制的作用,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增加声誉损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