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水污染中相关主体的防治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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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上杭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再次提醒我们要注意政府、企业及个人对环境污染的权利与义务。水污染之严重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首要问题。在防治水污染这个环节,政府环保部门、排污企业及公民均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本文认为明确各环境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从根源上思考并寻求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至关重要。
  关键词 环境主体 水污染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朱建芳,福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88-02
  一、揭示紫金矿业污染危害之严重
  上杭紫金矿业自成立以来污染事故频发,虽经过多次整治,但重大水污染事件依然不断发生,无情事实不断挑战着上杭本已脆弱的水环境能力。2000年10月,一辆运送氰化钠的汽车在途中泄漏,造成附近102人中毒住院;2008年2月紫金矿业因不良环境记录,成为首批“绿色证券”政策中10家未通过或暂缓通过的企业之一。直到2010年7月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内酸性含铜污水进入汀江,导致大量鱼类死亡,造成当地死鱼和鱼中毒达378万吨,渔业受到巨大损失,赔偿费用约达2300万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此次影响,紫金矿业最大利润来源紫金山铜矿停产整顿,可能造成损失3.7亿元,合计损失超过4亿元。此次污染事件除了给本公司及汀江两岸养殖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外,引发的各主体之权利义务亦令人深思。
  二、分析紫金矿业污染问题根源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不断发生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是紫金矿业单方面的问题,政府环保部门和民众也为其滋生提供了温床,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失位及权力异化,二是企业环境不经济行为蔓延,三是个人环境权利意识不足。
  (一)政府失位及权力异化
  从政府方面来看,政府干预导致排污费的征收不能完全发挥,且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实施效果不佳。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与企业关系暧昧。紫金矿业与所有带来污染的企业一样,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媒体曝光,紫金矿业以闲职高薪聘用该县政界退休官员。紫金矿业的大股东是上杭国资委属下的投资公司,可解释其为什么能通过上市前的环保核查。当地政府在事故处理上的态度暧昧,也与当地GDP同该公司的密切关系分不开。
  2.环保监管止不住企业的污染。环保部门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渗漏的前十余年间发生的每次污染事件都作出监察和处罚决定,但其每次都能花钱消灾。环保部再次督查已经其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承诺整改环保的完成情况。紫金矿业因存在7项未按期完成,成为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之一。这些方案成为一纸空文的主要原因是环保守法意识淡薄,存在应付心态和侥幸心理。
  3.紫金矿业GDP的诱惑。上杭县财政局数据显示,2009年上杭财政收入近60%由紫金矿业贡献。在紫金矿业上市初期,黄金价格较低,上杭县委、县政府曾经用行政手段,要求下属各个行政单位购买紫金矿业的原始股。因此,它每次有环保事件,上杭县政府都会及时收拾残局。
  (二)企业的环境不经济行为蔓延
  由于成本问题,企业很少会事前进行排污申报。紫金矿业为营利性组织,环境成本过高时,总会想方设法降低,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企业正常运行缺乏促动机制。企业运营的目的是盈利,而污染治理的成本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直接挂钩,加上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法中普遍存在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很多企业在现有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条件下的污染治理动力荡然无存。
  2.滞后的污染治理设施超负荷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力应与排污性质、数量相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排污单位的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等变化较快,与原先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要求差别越来越大,直接导致超负荷或低效运行。
  3.疏于管理的污染治理设施的非正常运行。紫金矿业是上市大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等应符合企业现有的污染治理要求,然而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现象仍然严重,对污染治理设施疏于维护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若忽视日常管理,它就只是一个摆设,污水处理功能很难发挥。若污水治理设施底部污泥未及时清理,会降低有效容积,导致超标排放。
  (三)公众环境参与举步维艰
  1.个人环境意识淡薄。伴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增高。但其高涨的环境维权意识与实际行动却存在一定差距。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环境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在法制建设的今天,环境司法方面成立的环保法庭,从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工作者都屈指可数。环境案件具有特殊性,诉讼周期比一般民事诉讼周期长。此外公民环境权与劳动者就业权,公众的环境诉求与社会稳定的权衡等,导致“环保投诉多,诉讼解决少”的现象。
  2.公众参与立法不足。我国现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众环境参与的立法规定零散不成系统,使得国家立法目的不甚明了,公民自然不能很好理解国家环境立法精神,更不用说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因此当污染事件发生时,受损民众只能被动应对。二是操作性不强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公众环境参与规定的一大弊病。公众环境参与形式单一,激励性条款较少。《环境保护法》第11条虽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却依然难以激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
  三、探寻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紫金矿业集团的污染事件折射出各主体对水污染权利义务有所失当,为使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明确、企业可持续发展及民众享有良好生活生产环境,主要的应对之策有强化政府监察职能及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提升企业管理及加强环境责任意识和完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   (一)强化政府监察职能及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环境监察工作是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环境保护监察部门尤其要转变思想思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执法工作中积极推进工作重心、要求、机制的转变。
  1.首要任务是由“重收费、轻监管”向“收费与监管并重”转变。环境监察执法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是现场监管。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排污费的足额征收需要通过严格的现场监管促进。深入现场,严格检查和深入排查企业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污染物的排放等,全面掌握企业产污、排污和治污实际情况,抓实企业排污申报中瞒报、漏报证据,严格落实排污申报、审核和核定工作,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的工作。二是通过加强事先监管以减少环境信访投诉。从污染预防角度看,环境现场监察全面抓实企业有关情况,对存在的污染隐患严格排查并提出相应整改方案,降低环境信访投诉率。三是通过环保专项行动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总之,环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环境现场监管,以此为中心由点及面开展其他环境工作是环境监察执法卓有成效的布局。
  2.积极推进由粗放型监管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深入研究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要求,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进行不同的监督管理以扩大监管实效。
  3. 积极推进从重应对检查向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转变。长效环境监管机制在日常生活中的探索可从三方面进行:一是以预防为主,事先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争取问题早发现、早消除,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防治结合,污染治理、整改监督、治理污染措施三管齐下,将污染治理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后督察。巩固之前的治污成果,以后督察防止污染事件再发。
  此外,环境监察人员应强化严格执法、亲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树立良好形象。创新环境监察体制需要企业和环保部门分清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的平等性和客观性,以更好适应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主导的社会提出的新要求。
  (二)提升企业管理及加强环境责任意识
  在当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对企业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的紫金矿业更应该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倾注力量,才能走得更远。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产品全程控制。紫金矿业在产品设计、选料阶段及生产过程,都应采用生态环保的设计思想,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直接降低甚至消除污染的潜在可能,而不是将污水未经处理偷偷排出。污染全程控制还需相应的环保设施正常运作,专业技能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
  2.废物综合利用 。废物综合利用也就是“变废为宝”,这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关键。像紫金矿业就可利用自身的地理和环境条件,延长企业产业链,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如打造“紫金山工业旅游”就是一个很好的模式,既改变原来单一的矿产资源生产路线,增加新的经济效益;又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问题,利于缓和其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在循环经济责任承担方面,企业是真正的落实主体,政府环保部门要辅助引导,公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如此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环境参与
  1.加大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因为环境的特性,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长远的位置,引导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但据相关调查发现,愿意投诉企业破坏环境的占15.8%,愿意反映的占20.5%。可通过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对公众参与环保的宣传教育,调动公众积极性,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
  2.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发生,受损害的民众只是采用最淳朴的方式将死鱼拉到县政府讨说法,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束手无策。由于我国公众环境参与机制的不足,要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体制,使得公众环境参与制度具体化、系统化。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不仅要体现环境民主原则,而且要将环境民主原则中的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具体化。立法时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尽可能反映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和愿望,以激励公众环境参与热情。而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具体化,需要对群众环境举报、信访、听证等制度进行详细规定。这是对公众表达自己环境参与的意见和建议的保障,是民众的声音能够在环境参与制度中呐喊的保障。
  另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刺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激励机制。对公众环境参与制度而言,若没有经济利益的诱导,公众的环境保护热情是很难高涨的。因此,将各种经济刺激手段应用于环境基本立法,如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环境贷款、税收政策等经济激励机制提升公众环境参与热情也值得一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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