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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75(2008)03-084-01
见义勇为教育历来是中小学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然而,近年来有些人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否认对中小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提出要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生守则》中删掉,把小英雄赖宁的画像从教室墙上摘下来。还有人主张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而且有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还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结果使中小学见义勇为教育走进了误区。为了避免中小学德育教育出现混乱。使人们明确是非,现将其误区浅析如下。
一、混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能力的关系
有人认为青少年因体力小、智力尚不成熟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为了避免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不宜向他们提倡见义勇为教育。这是错误的理解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能力的关系。见义勇为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见义勇为能力则是一个人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能力。首先,一个人只有先具备了见义勇为的品质,才能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见义勇为的品质,即使个人能力再强也不会见义勇为。如公共汽车上几十个人有足够的能力对付两、三个持刀的歹徒。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缺乏见义勇为的品德,不是没有能力。其次,个人能力的大小不会影响品德的形成,也不会影响道德行为的产生。能力大小只会影响道德行为方式的选择。如同样面对小偷行窃,能力小的可以大喊“捉贼”,甚至小声提醒被盗者。能力大的则可以上前捉贼或与之搏斗。他们的方式不同,但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具备见义勇为的品德。另外,个人能力可以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而品德的形成则是从小接受培养教育的结果。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的,是一个知、情、意、行的培养过程,必须经过长期的培养和自身的锻炼。而且,青少年品德的形成有一定的关键期,关键期一过就很难养成。所以,道德教育必须从小开始。见义勇为的品质也必须从小就开始培养。因此,必须在中小学大力提倡见义勇为,而不是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守则》中删除。
二、混淆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的关系
有人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使他们受到伤害,提出不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认为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从而做到两全其美。首先,这种观点是没有真正理解见义勇为的确切内涵,将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和见义勇为对立起来。其实,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见义勇为包括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从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见义后勇敢的采取行动。而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是指采取怎样更有效的具体手段,以达到最佳的斗争效果。所以,必须首先见义勇为,然后才能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试想,如果一个人遇到歹徒首先吓破了胆,没有勇气去斗争,那就更谈不上采取什么最佳的手段了。因此,不能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其次,这种观点也是对见义勇为的歪曲理解,用“智”、“巧”代替“勇”,认为“勇”与“智”、“巧”是对立的,是有勇无谋,是卤莽从事。其实,“勇”是勇敢的精神和品质,和“智”是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本质是对“正义”和“善”的敬畏和依从。是为维护正义而采取行动,并不等同于有勇无谋、卤莽从事做无谓的牺牲。
三、否认对青少年进行见义勇为教育的观点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这种观点的产生有其广泛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基础
首先,改革开放后受西方社会思想观点的影响,人权至上、强调自我、追求个性、崇尚私权等观念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而集体、团结、奉献、公共意识、相互帮助等观念正逐渐淡出人们的思想。总之,个人主义得到传播,集体主义受到排挤。而见义勇为与集体主义相统一,与个人主义相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见义勇为迟早会被否定的。另外,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这种观点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是利己。而见义勇为的本质是利他,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利己思想会日趋严重。那么体现集体主义的见义勇为必然会受到排挤。
四、学校在见义勇为教育问题上的失误将产生巨大的危害
学校德育对见义勇为的排斥会使青少年的道德认识产生混乱,从而阻碍其见义勇为品质的形成,进而影响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甚至会导致我们民族道德的丧失。请听一听贵阳九中的学生对其同学周鑫舍身救人的看法吧。“我觉得现在这种人其实没必要,没必要他去这么做,现在社会太现实了。如果继续这样做的话,我觉得也不会有什么回报的。”“我觉得见义勇为当然很好,但毕竟要保住自己的生命,不要让自己连生命也献了出去,”“如果真的是每个人都向周鑫学习的话,那就对自己的生命有点不负责任”。学生的想法都是真实的。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了。见义勇为是需要回报的。这种观点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将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以后他们怎么会去见义勇为呢?他们肯定也不会理解当年大学生张华为什么舍身救农民,刘胡兰为什么面对敌人的铡刀而不屈服。在他们眼中刘文学、草原英雄小姐妹、赖宁等“少年英雄”都会变成不要命的傻子。在他们面前,正义的维护、祖国利益、民族的荣誉都将黯然失色。这已经说明了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还能说不提倡见义勇为呢?怎么还能把赖宁的画像从教室墙上摘下来呢?有关部门还制定文件否定对青少年进行见义勇为教育,这是对青少年的不负责任,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对民族的不负责任。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现在就开始放弃对中小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那么他们成年后就不可能具备见义勇为的品德,那么今后的社会也就不再有什么见义勇为。那样未成年人就安全了吗?
综上所述,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守则》中删除是十分错误的。是对见义勇为的歪曲和片面的理解。是对道德教育理解上的无知。是打着“以人为本”幌子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与集体主义格格不入的。广大的教师、教育行政领导必须明确认识,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大力倡导学生见义勇为。使广大的中小学生形成见义勇为的道德品质,进而逐步改善目前不良的社会风气。当然,在对学生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见义勇为教育历来是中小学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然而,近年来有些人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否认对中小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提出要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生守则》中删掉,把小英雄赖宁的画像从教室墙上摘下来。还有人主张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而且有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还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结果使中小学见义勇为教育走进了误区。为了避免中小学德育教育出现混乱。使人们明确是非,现将其误区浅析如下。
一、混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能力的关系
有人认为青少年因体力小、智力尚不成熟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为了避免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不宜向他们提倡见义勇为教育。这是错误的理解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能力的关系。见义勇为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见义勇为能力则是一个人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能力。首先,一个人只有先具备了见义勇为的品质,才能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见义勇为的品质,即使个人能力再强也不会见义勇为。如公共汽车上几十个人有足够的能力对付两、三个持刀的歹徒。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缺乏见义勇为的品德,不是没有能力。其次,个人能力的大小不会影响品德的形成,也不会影响道德行为的产生。能力大小只会影响道德行为方式的选择。如同样面对小偷行窃,能力小的可以大喊“捉贼”,甚至小声提醒被盗者。能力大的则可以上前捉贼或与之搏斗。他们的方式不同,但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具备见义勇为的品德。另外,个人能力可以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而品德的形成则是从小接受培养教育的结果。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的,是一个知、情、意、行的培养过程,必须经过长期的培养和自身的锻炼。而且,青少年品德的形成有一定的关键期,关键期一过就很难养成。所以,道德教育必须从小开始。见义勇为的品质也必须从小就开始培养。因此,必须在中小学大力提倡见义勇为,而不是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守则》中删除。
二、混淆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的关系
有人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使他们受到伤害,提出不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认为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从而做到两全其美。首先,这种观点是没有真正理解见义勇为的确切内涵,将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和见义勇为对立起来。其实,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见义勇为包括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从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见义后勇敢的采取行动。而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是指采取怎样更有效的具体手段,以达到最佳的斗争效果。所以,必须首先见义勇为,然后才能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试想,如果一个人遇到歹徒首先吓破了胆,没有勇气去斗争,那就更谈不上采取什么最佳的手段了。因此,不能用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代替见义勇为。其次,这种观点也是对见义勇为的歪曲理解,用“智”、“巧”代替“勇”,认为“勇”与“智”、“巧”是对立的,是有勇无谋,是卤莽从事。其实,“勇”是勇敢的精神和品质,和“智”是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本质是对“正义”和“善”的敬畏和依从。是为维护正义而采取行动,并不等同于有勇无谋、卤莽从事做无谓的牺牲。
三、否认对青少年进行见义勇为教育的观点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这种观点的产生有其广泛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基础
首先,改革开放后受西方社会思想观点的影响,人权至上、强调自我、追求个性、崇尚私权等观念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而集体、团结、奉献、公共意识、相互帮助等观念正逐渐淡出人们的思想。总之,个人主义得到传播,集体主义受到排挤。而见义勇为与集体主义相统一,与个人主义相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见义勇为迟早会被否定的。另外,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这种观点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是利己。而见义勇为的本质是利他,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利己思想会日趋严重。那么体现集体主义的见义勇为必然会受到排挤。
四、学校在见义勇为教育问题上的失误将产生巨大的危害
学校德育对见义勇为的排斥会使青少年的道德认识产生混乱,从而阻碍其见义勇为品质的形成,进而影响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甚至会导致我们民族道德的丧失。请听一听贵阳九中的学生对其同学周鑫舍身救人的看法吧。“我觉得现在这种人其实没必要,没必要他去这么做,现在社会太现实了。如果继续这样做的话,我觉得也不会有什么回报的。”“我觉得见义勇为当然很好,但毕竟要保住自己的生命,不要让自己连生命也献了出去,”“如果真的是每个人都向周鑫学习的话,那就对自己的生命有点不负责任”。学生的想法都是真实的。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了。见义勇为是需要回报的。这种观点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将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以后他们怎么会去见义勇为呢?他们肯定也不会理解当年大学生张华为什么舍身救农民,刘胡兰为什么面对敌人的铡刀而不屈服。在他们眼中刘文学、草原英雄小姐妹、赖宁等“少年英雄”都会变成不要命的傻子。在他们面前,正义的维护、祖国利益、民族的荣誉都将黯然失色。这已经说明了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还能说不提倡见义勇为呢?怎么还能把赖宁的画像从教室墙上摘下来呢?有关部门还制定文件否定对青少年进行见义勇为教育,这是对青少年的不负责任,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对民族的不负责任。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现在就开始放弃对中小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那么他们成年后就不可能具备见义勇为的品德,那么今后的社会也就不再有什么见义勇为。那样未成年人就安全了吗?
综上所述,把见义勇为从《中小学守则》中删除是十分错误的。是对见义勇为的歪曲和片面的理解。是对道德教育理解上的无知。是打着“以人为本”幌子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与集体主义格格不入的。广大的教师、教育行政领导必须明确认识,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大力倡导学生见义勇为。使广大的中小学生形成见义勇为的道德品质,进而逐步改善目前不良的社会风气。当然,在对学生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