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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甚至整个民族的明天。我们不仅应当让孩子们懂得他们应有的权利,国家对他们特殊的保护,还应当让孩子们懂得遵守社会规则及法律,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家庭、学校共同的责任。当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生理、心里尚不成熟,可塑性比较强,我们更有责任采取生动的、有趣的教育方法,把法制观念植入他们的心里。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利 责任 守法
一、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样享有该权利。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另外,公民还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案)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以下的特点:
(1)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已得到关注。修订案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3)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传染病、学生饮食安全、学生安危受到影响等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问题。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4)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我国有一些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一些中小学校门口开有网吧,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修订案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3.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很多规定在国内属首创。
《条例》规定了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责任。其明确将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放在与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同样重要的地位。“这应该是国内首个把心理健康也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内考虑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举例说,《条例》还要求“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等,都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条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条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的关怀。
二、加强责任意识,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1.什么是责任意识
简单地讲,责任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也可以说责任是不应该做某些事情。责任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這就是责任。”
我们在一个家庭内有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班集体内有作为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学校有作为一个校成员的责任,作为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在家里,我们作为一个家庭成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负担一定的家务,学会一些简单的照顾妈妈的技巧,每天回家给爸爸妈妈讲讲在学校发生的趣事。在过生日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给我们过生日,但是有几个同学能够记得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生日?又有几个同学给长辈过生日的呢?家庭成员间关心是互相的,照顾也是互相的,作为晚辈对于长辈的关心和爱护要懂得感恩。在学校举行运动会的时候,我们多加练习,为班级增光,当我们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活动并赢得荣誉的时候,作为校成员给学校带来了荣耀,这都是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一种很重要的习惯。我国加入WTO的首席谈判龙永图在《实话实说》栏目中讲述了一个令人感慨的故事,他到瑞士访问的时候,在一个洗手间里,他听到隔壁小间里一直有一种奇特的响动。由于这响动时间过长,而且也过于奇特,因此不觉吸引了他的好奇。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通过小门的缝隙向里探望。这一看使他惊叹不已。原来,小间里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正在修理马桶的冲刷机构。一问才知道,是这个小男孩上完厕所以后,因为冲刷设备出了问题,他没有把脏东西冲下去,因此他就一个人蹲在那里,千方百计地想修复那个冲刷设备。而他的父母、老师当时并不在他的身边。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竟然有如此强烈的负责精神,这也是以后成为一个优秀人才所需要具备的非常重要的素质之一。
一位大公司的老板曾经讲过这样的故事,有个人来他公司招聘,经过交谈,他觉得那个人其实并不适合他们公司的工作。因此,他很客气地和那个人道别。那个人从椅子上站起来的时候,手指不小心被椅子上跳出来的钉子划了一下。那人顺手拿起老板桌子上的镇纸,把跳出来的钉子砸了进去,然后和老板说再见。就在这一刻,老板突然改变了主意,他留下了来应聘的人。事后,这位老板说:“我知道在业务上他也许未必适合本公司,但他的责任心的确令我欣赏。我相信把公司交给这样的人我会很放心。有责任意识是我们做好其他事情的基础,相信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会有更多的机会和机遇。
2.我们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有同学讨论青少年应有的公民意识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权利我喜欢,义务我讨厌。”他的观点对吗?该同学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上海某大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大学生将商品藏入内衣,遂将该大学生扭住,并叫兩名女工作人员将其带入更衣室内脱衣搜身,但未发现所谓被窃物品。该大学生回去后遭到很多人的误解,其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二审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女学生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超市本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侵犯了顾客的权利,结果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法》第17条把责任年龄分为3个阶段: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加强自我保护,远离犯罪
同学们平时身上不要带很多钱,不要摆阔气,否则,别人看到可能成为犯罪的目标;上学和放学途中最好等家长来接送,或者和同学们相伴而行,不要在回家的路上到处闲逛以免发生事端;遇上勒索时,尤其是发现对方有凶器时更要谨慎小心,千万别跑,也不要大声嚷叫,别和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以防受伤,必要时可以将身上的钱掏给他,并机智应对;记住勒索者的相貌特征,穿衣打扮,人数,事后及时告诉父母、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方尽快破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利 责任 守法
一、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样享有该权利。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另外,公民还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案)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以下的特点:
(1)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已得到关注。修订案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3)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传染病、学生饮食安全、学生安危受到影响等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问题。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4)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我国有一些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一些中小学校门口开有网吧,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修订案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3.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很多规定在国内属首创。
《条例》规定了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责任。其明确将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放在与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同样重要的地位。“这应该是国内首个把心理健康也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内考虑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举例说,《条例》还要求“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等,都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条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条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的关怀。
二、加强责任意识,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1.什么是责任意识
简单地讲,责任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也可以说责任是不应该做某些事情。责任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這就是责任。”
我们在一个家庭内有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班集体内有作为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学校有作为一个校成员的责任,作为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在家里,我们作为一个家庭成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负担一定的家务,学会一些简单的照顾妈妈的技巧,每天回家给爸爸妈妈讲讲在学校发生的趣事。在过生日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给我们过生日,但是有几个同学能够记得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生日?又有几个同学给长辈过生日的呢?家庭成员间关心是互相的,照顾也是互相的,作为晚辈对于长辈的关心和爱护要懂得感恩。在学校举行运动会的时候,我们多加练习,为班级增光,当我们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活动并赢得荣誉的时候,作为校成员给学校带来了荣耀,这都是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一种很重要的习惯。我国加入WTO的首席谈判龙永图在《实话实说》栏目中讲述了一个令人感慨的故事,他到瑞士访问的时候,在一个洗手间里,他听到隔壁小间里一直有一种奇特的响动。由于这响动时间过长,而且也过于奇特,因此不觉吸引了他的好奇。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通过小门的缝隙向里探望。这一看使他惊叹不已。原来,小间里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正在修理马桶的冲刷机构。一问才知道,是这个小男孩上完厕所以后,因为冲刷设备出了问题,他没有把脏东西冲下去,因此他就一个人蹲在那里,千方百计地想修复那个冲刷设备。而他的父母、老师当时并不在他的身边。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竟然有如此强烈的负责精神,这也是以后成为一个优秀人才所需要具备的非常重要的素质之一。
一位大公司的老板曾经讲过这样的故事,有个人来他公司招聘,经过交谈,他觉得那个人其实并不适合他们公司的工作。因此,他很客气地和那个人道别。那个人从椅子上站起来的时候,手指不小心被椅子上跳出来的钉子划了一下。那人顺手拿起老板桌子上的镇纸,把跳出来的钉子砸了进去,然后和老板说再见。就在这一刻,老板突然改变了主意,他留下了来应聘的人。事后,这位老板说:“我知道在业务上他也许未必适合本公司,但他的责任心的确令我欣赏。我相信把公司交给这样的人我会很放心。有责任意识是我们做好其他事情的基础,相信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会有更多的机会和机遇。
2.我们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有同学讨论青少年应有的公民意识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权利我喜欢,义务我讨厌。”他的观点对吗?该同学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上海某大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大学生将商品藏入内衣,遂将该大学生扭住,并叫兩名女工作人员将其带入更衣室内脱衣搜身,但未发现所谓被窃物品。该大学生回去后遭到很多人的误解,其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二审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女学生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超市本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侵犯了顾客的权利,结果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法》第17条把责任年龄分为3个阶段: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加强自我保护,远离犯罪
同学们平时身上不要带很多钱,不要摆阔气,否则,别人看到可能成为犯罪的目标;上学和放学途中最好等家长来接送,或者和同学们相伴而行,不要在回家的路上到处闲逛以免发生事端;遇上勒索时,尤其是发现对方有凶器时更要谨慎小心,千万别跑,也不要大声嚷叫,别和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以防受伤,必要时可以将身上的钱掏给他,并机智应对;记住勒索者的相貌特征,穿衣打扮,人数,事后及时告诉父母、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方尽快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