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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拟取消走私文物罪等十三个死刑罪名,体现了我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关键词:死刑 制度 生命权 限制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次修改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而且凸显了我国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以及对生命权的尊重。
一、我国死刑的历史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大国,死刑的有关制度与政策,也随着历史的推移而发展着。早在夏商时期,死刑甚为繁多且残酷,如“族诛”制度等。后有“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缓和了尖锐的阶级矛盾,为后世之所借鉴。而死刑复核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也逐渐得到了明确并不断完善。隋朝是我国历史上承上启下的朝代,隋文帝推行“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刑事政策,并明确规定对死刑复核。唐朝对死刑采取了更加完备的复核形式。唐以后,死刑复核制度未曾间断。而到了明清时愈臻完善:明朝的死刑,无论斩、绞,都明确分为“决不待时”和“秋后处决”两种;清朝有“秋审”和“朝审”制度,并视为一代大典。
历史的教训告诉各朝代的统治者们在使用死刑来强化自己统治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滥杀会激化社会矛盾,于是,在使用死刑时又表现出一定的“慎重性”。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作为处罚手段,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正因为它的严厉性以及同其他法律处罚手段的明显不同,死刑成为了历史上最悠久,并且社会争议最大的一种刑罚。而发展至今日,随着时代的推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已不断地得到了完善。
二、我国当代的死刑制度
《独立宣言》曾指出每一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人权法案》也指出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戒手段。我国拟取消上述走私文物罪等十三种死刑,正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世界上已有很多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即便是那些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有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的例子,可见,减少和废除死刑成为了一个国际潮流。我国作为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次刑法修正案减少死刑的拟制,无论如何都值得肯定。生命诚可贵,废除死刑必定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考察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刑为无期徒刑;对于应当立即执行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表明我国虽然未废除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把死刑适用控制在严格的法定范围之内,从严适用。通过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我国死刑制度法治、文明、进步、轻缓的发展方向。如此说来,此次废除走私文物罪等十三种罪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三、未来法制的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死刑必将走向废止,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能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应持以理性的态度,在选择死刑制度存废的同时,不能忽略民众的意愿。曾新浪网一个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调查显示,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约有13.6%的人支持废除死刑。可见,还有绝大部分人支持这种严厉的处罚手段,所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正确性。就我国当前的形式,可从限制死刑适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几个途径努力。相信通过所有法律人的不断探索与坚持,我国必定会成为一个更加文明、道德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死刑 制度 生命权 限制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次修改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而且凸显了我国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以及对生命权的尊重。
一、我国死刑的历史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大国,死刑的有关制度与政策,也随着历史的推移而发展着。早在夏商时期,死刑甚为繁多且残酷,如“族诛”制度等。后有“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缓和了尖锐的阶级矛盾,为后世之所借鉴。而死刑复核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也逐渐得到了明确并不断完善。隋朝是我国历史上承上启下的朝代,隋文帝推行“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刑事政策,并明确规定对死刑复核。唐朝对死刑采取了更加完备的复核形式。唐以后,死刑复核制度未曾间断。而到了明清时愈臻完善:明朝的死刑,无论斩、绞,都明确分为“决不待时”和“秋后处决”两种;清朝有“秋审”和“朝审”制度,并视为一代大典。
历史的教训告诉各朝代的统治者们在使用死刑来强化自己统治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滥杀会激化社会矛盾,于是,在使用死刑时又表现出一定的“慎重性”。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作为处罚手段,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正因为它的严厉性以及同其他法律处罚手段的明显不同,死刑成为了历史上最悠久,并且社会争议最大的一种刑罚。而发展至今日,随着时代的推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已不断地得到了完善。
二、我国当代的死刑制度
《独立宣言》曾指出每一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人权法案》也指出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戒手段。我国拟取消上述走私文物罪等十三种死刑,正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世界上已有很多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即便是那些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有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的例子,可见,减少和废除死刑成为了一个国际潮流。我国作为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次刑法修正案减少死刑的拟制,无论如何都值得肯定。生命诚可贵,废除死刑必定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考察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刑为无期徒刑;对于应当立即执行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表明我国虽然未废除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把死刑适用控制在严格的法定范围之内,从严适用。通过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我国死刑制度法治、文明、进步、轻缓的发展方向。如此说来,此次废除走私文物罪等十三种罪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三、未来法制的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死刑必将走向废止,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能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应持以理性的态度,在选择死刑制度存废的同时,不能忽略民众的意愿。曾新浪网一个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调查显示,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约有13.6%的人支持废除死刑。可见,还有绝大部分人支持这种严厉的处罚手段,所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正确性。就我国当前的形式,可从限制死刑适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几个途径努力。相信通过所有法律人的不断探索与坚持,我国必定会成为一个更加文明、道德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