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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然资源法是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资源法立法的原则、方针、方法有着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文以水资源保护法为例,研究水资源保护法的原则、方针和方法,进而归纳总结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原则,方针和方法,对我国今后的自然资源立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然资源法 原则 方针 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水资源法概述
水资源是指可被人类利用并能恢复的淡水的总称。根据在地球上存在位置的不同,水资源可以分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和土壤水资源。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4130亿立方米,仅次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美国和印尼,居第6位。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很低,仅在2300立方米上下,列世界第88位,并被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我国十分重视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强调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行了一系列管水、用水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基本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于2002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此外,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当然还包括各地制定的大量的地方性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法规与规章。
二、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的释义。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事物根本的、本原的或一般的准则。 “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法律最基本的和最根本的原理和规则。
2、方针。
方针是纲领、方向和目标。方针是也是原则在运用中的体现和灵魂。
方针与原则是有区别的,它们可以看作是战术与战略的关系。方针,是指一段时间内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作出的,通常应该不能适用与所有事情,而原则则应该是站在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他不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可以适用于一切问题。方针比原则更具有长期性、方向性和永恒性,而原则会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变化。
3、方法。
法律方法,就是法律的应用。怎样实现法律的正确运用,运用法律方法,也就是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通过这几种责任承担方式将法律加以运用,实现法律方法。
(二)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1、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过程中,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
(2)国家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节约用水。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农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水法》中体现在:第1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3条和第29条的法律条文上。
2、水资源保护法的方针。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在《水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条笔者认为应当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注重尊重自然规律与可持续发展。鉴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节约和统一管理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水灾对人类的危害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水灾的防治工作也是我国水资源保护法的一个方针。
水资源保护法的方针在《水法》中体现在:第1条规定、第4条、第8条和第9条的法律条文上。
3、水资源保护法的方法。
水资源保护法的方法,笔者认为是水资源保护法运用何种法律方法来保护水资源,也就是违反水资源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我国《水法》规定的水资源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以财产性赔偿为主。因此,加大对违反水资源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制止侵害水资源的行为、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在《水法》中体现在:第64条和第73条法律条文上;民事责任体现为第67条和第67条法律规定;行政责任体现为第75条规定。
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一)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以此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制定法律也考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开发与节约原则。
所谓开发,就是增加,扩大资源的开发。运用高科技开发尚未被人们认识的资源,寻找新的后备资源,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沼气、地热等新能源。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积极开发新材料,如氟利昂替代品,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固然重要,节约更不可偏废。所谓节约,一是指“节省”,与浪费相对立。二是指“集约”,与粗放相对立。目前我国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就是集约的意思。
3、产权化与有偿使用原则。
在有限的资源中,确认不同个体的资源权利可以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保证资源不被闲置,带来效率。如果资源“无主”,就可能丧失效率。合理划分资源产权,确立自然资源有价和有偿使用的理念,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系,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根本性的措施。
4、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各地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等,具有独特性。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国家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应对新情势作出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世界认同的发展理念,并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
(二)自然资源法的方针。
自然资源法的方针为可持续发展方针。可持续发展是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我们对自然资源的各种行为都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可持续发展为自然资源法的方针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我国对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均为各单项法,其适用范围和效力有很大局限性。自然资源总体利用方针、基本原则、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整体性内容无法体现在自然资源法律中,因此迫切需要一部高于单项资源法的总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出台,最大限度体现可持续发展方针。
(三)自然资源法的方法。
自然资源法的方法,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对于严重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用刑事责任加以制裁,因为自然资源具有有偿使用性。此外,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制裁。自然资源法的责任承担与行为的损害程度不匹配也是自然资源法中一个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孟庆瑜.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新探.河北大学学报,1999年9月第24卷第3期.
[3]李志龙.关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思考.中国环境法网,2008年.
[4]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经济法网,2003年4月22日.
[5]祁泉淞.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其水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水运,2008年第2期.
[6]孙燕.分析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商业环境.2008年第8期.
[7]靳文辉.曾涛.可持续发展视野下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2月,第17卷第4期.
关键词 自然资源法 原则 方针 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水资源法概述
水资源是指可被人类利用并能恢复的淡水的总称。根据在地球上存在位置的不同,水资源可以分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和土壤水资源。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4130亿立方米,仅次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美国和印尼,居第6位。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很低,仅在2300立方米上下,列世界第88位,并被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我国十分重视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强调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行了一系列管水、用水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基本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于2002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此外,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当然还包括各地制定的大量的地方性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法规与规章。
二、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的释义。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事物根本的、本原的或一般的准则。 “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法律最基本的和最根本的原理和规则。
2、方针。
方针是纲领、方向和目标。方针是也是原则在运用中的体现和灵魂。
方针与原则是有区别的,它们可以看作是战术与战略的关系。方针,是指一段时间内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作出的,通常应该不能适用与所有事情,而原则则应该是站在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他不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可以适用于一切问题。方针比原则更具有长期性、方向性和永恒性,而原则会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变化。
3、方法。
法律方法,就是法律的应用。怎样实现法律的正确运用,运用法律方法,也就是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通过这几种责任承担方式将法律加以运用,实现法律方法。
(二)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1、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过程中,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
(2)国家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节约用水。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农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水法》中体现在:第1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3条和第29条的法律条文上。
2、水资源保护法的方针。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在《水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条笔者认为应当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注重尊重自然规律与可持续发展。鉴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节约和统一管理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水灾对人类的危害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水灾的防治工作也是我国水资源保护法的一个方针。
水资源保护法的方针在《水法》中体现在:第1条规定、第4条、第8条和第9条的法律条文上。
3、水资源保护法的方法。
水资源保护法的方法,笔者认为是水资源保护法运用何种法律方法来保护水资源,也就是违反水资源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我国《水法》规定的水资源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以财产性赔偿为主。因此,加大对违反水资源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制止侵害水资源的行为、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在《水法》中体现在:第64条和第73条法律条文上;民事责任体现为第67条和第67条法律规定;行政责任体现为第75条规定。
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方法
(一)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以此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制定法律也考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开发与节约原则。
所谓开发,就是增加,扩大资源的开发。运用高科技开发尚未被人们认识的资源,寻找新的后备资源,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沼气、地热等新能源。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积极开发新材料,如氟利昂替代品,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固然重要,节约更不可偏废。所谓节约,一是指“节省”,与浪费相对立。二是指“集约”,与粗放相对立。目前我国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就是集约的意思。
3、产权化与有偿使用原则。
在有限的资源中,确认不同个体的资源权利可以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保证资源不被闲置,带来效率。如果资源“无主”,就可能丧失效率。合理划分资源产权,确立自然资源有价和有偿使用的理念,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系,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根本性的措施。
4、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各地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等,具有独特性。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国家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应对新情势作出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世界认同的发展理念,并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
(二)自然资源法的方针。
自然资源法的方针为可持续发展方针。可持续发展是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我们对自然资源的各种行为都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可持续发展为自然资源法的方针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我国对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均为各单项法,其适用范围和效力有很大局限性。自然资源总体利用方针、基本原则、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整体性内容无法体现在自然资源法律中,因此迫切需要一部高于单项资源法的总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出台,最大限度体现可持续发展方针。
(三)自然资源法的方法。
自然资源法的方法,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对于严重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用刑事责任加以制裁,因为自然资源具有有偿使用性。此外,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制裁。自然资源法的责任承担与行为的损害程度不匹配也是自然资源法中一个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孟庆瑜.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新探.河北大学学报,1999年9月第24卷第3期.
[3]李志龙.关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思考.中国环境法网,2008年.
[4]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经济法网,2003年4月22日.
[5]祁泉淞.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其水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水运,2008年第2期.
[6]孙燕.分析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商业环境.2008年第8期.
[7]靳文辉.曾涛.可持续发展视野下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2月,第17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