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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对2002年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1月22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共分五章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