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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但仍需界清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细化审查程序、突出审查效果,以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制度创新更具可操作性,从而真正发挥其司法监督功能和权利救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