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谎言是调查及诉讼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其会对调查人员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为了还原事件真相,需要对谎言进行揭示,并明确其会对事件产生哪些影响、采取怎样的措施去应对等。本文对谎言及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进行概述,并研究了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
关键词:证据法视野;谎言;相关性
前言:
人与人之间在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中难免会说谎,可以说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会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所有证据活动都需要将信息交流作为基础,因此无论是取证过程还是举证过程,都需要面临谎言问题。证据活动与日常交际不同,其是受法律约束的,因此在面临谎言或者是疑似谎言时不能采取经验方法,而是需要将国家证据法作为基础,对谎言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对谎言进行证明,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谎言及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概述
(一)谎言的内涵及特征
谎言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都会遇到谎言,一般来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之为谎言:一是表达者自身认为陈述是不真实的,二是其传达不真实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欺骗信息接收者,三是最后事实证陈述是不真实的。对谎言进行深入分析以后,我们会发现不一定所有的谎言都是假的,其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对事件理解存在偏差,也有可能是记忆出现混乱,最终对事件的认识偏离真相本身。也就是说谎言与事件真相之间是不存在可比性的,例如我们在认定一段话是谎言以后,不能认定与这段话相反的内容就是事实,谎者的认识在谎言与真假之间起到很大作用。总结来说谎言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表达者的意图就是欺骗,二是表达者认为自己的表述是不真实的[1]。
(二)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
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有两种类型,一是事实性谎言,就是将谎言作为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其在对事实定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论证伪证罪时,需要拿出作证者说谎的证明;二是证据性谎言,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情时使用谎言作为一项证据。无论是何种谎言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相关事实之间有很大关系,但是对二者之间进行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前者来说,需要将重点放在证明谎言上,就像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通过陈述者的表情、情绪等来判断其是否说谎,虽然经验性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谎言的证明要严格许多,只有拿出符合标准的证据以后方可认为主张之事成立。对于后者来说,需要将重点放在谎言的证明力或者说可信性上,在证据法的视野下,需要对证据的内容、证明者提供证据的动机以及其获取证据的途径等进行深入分析,如果某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证据的可信度就会降低,需要调查者明确所有因素的内在关系。当然,很多时候这两种谎言是联袂出现的,因为从因果逻辑的角度分析,想要用谎言去说明问题,首先要对某个谎言进行证明[2]。
二、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研究
(一)谎言与待证事实关联性研究
首先,要从说谎者动机的角度分析,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没有足够的动机,就不会有谎言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重要事务来说更是如此。谎言动机有很多,例如虚假广告中的谎言就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肇事者隐瞒自身行踪是为了逃避打击等,也就是说谎言对于说谎者来说是有价值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去欺骗他人。证据法视野下,如果阐述者自身与事件本身有很大关联,或者说具备不良动机,说明其有可能说谎。但是动机只是判断谎言的一种因素,其并不是证明谎言的主要方式,很多时候,调查者是在明确陈述者撒谎以后才判断出其动机,然后推理出其与事件的关联性或者是与某些行为的关联性。而意图与行为之间本身就是多对一的关系,就是说不同行为可能对应着同一意图,所以,确认谎言与动机之间的关系需要充分的证据进行佐证,否则这种推论的可靠性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要从谎言内容的角度来分析,不存在完全脱离事实的谎言,可以说所有谎言都将事实作为蓝本,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却是间接性的,因为说谎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需要对自己脑海中的资源进行重新加工,或者是删除一些重要信息,或者是进行伪造及变造。正如前面所分析,我们在确认一个人说谎以后,不能直接判断与其相反的内容就是真相。要想通过谎言推断出真相,就必须明确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具体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说谎者脑海中的记忆是否与真相相符合,二是说谎者对自己的掌握的信息做了怎样的处理。在分析这种关联性的同时,要认识到说谎者主观意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谎言与真相之间的联系[3]。
(二)谎言与证言可信度的关联性研究
在对谎言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其属于待证事实中的一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证明证人的证言中存在谎言:
首先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对比,看其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是否相符,或者是证言是否符合正常逻辑思维。虽然提供不真实信息并不等同于证人说谎,但是一旦发现陈述内容不真实,则可以认为其说谎的可能性很高。实际上就是根据以往经验来判断,虽然在事件调查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持,因此存在较大的出错风险,调查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其次是对证人与事件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挖掘其说谎的潜在动机,如果说上一中说法的从证词本身入手,那么这种说法就是从证人入手,因为动机与谎言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虽然证人具备动机不能证明其说谎,但是却可以证明其存在说谎的可能性,反过来如果证人说谎,则证明其一定存在动机。调查者需要对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最终验证谎言是否成立。
最后是将证人的品性作为依据,一方面是根据其过去是否有过类似行为来判断其是说谎或者说作伪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根据名声来判断其是否诚实守信。这也属于一种经验判断方法,其是对行为倾向性的一种归纳和总结,要根据事件特征合理使用这种方法,因为在很多重大事件中,特殊原因所产生的动机往往会比品性更重要[4]。
(三)谎言的相关性与证明力研究
首先,在对事件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以后才能判断出某项证词证明力的大小,且证明力存在一定法律标准,这样能够有效消除判断证词证明力的主观性,这也是证明力与平时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说服力"之间的最大区别。如果仅仅是主观怀疑,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怀疑的正确性,则没有权利不去采纳证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理性裁判;其次,根据证据推论结论的过程同样要将法律作为依据,虽然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取代,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去评价证明力,所有评价以及推论过程都需要受到法律约束。前面已经分析了动机与谎言之间的联系,因此一旦证据存在较大的谎言风险,尤其是当其已经超出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后,可以使用证据排除方法,灵活规避这种风险有可能带来的不公正[5]。
总结:
谎言与假话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在开展訴讼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将法律作为依据,明确谎言与待证事实、证言可信度以及证明力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谎言的判断还是论证都要受到证据法的约束,这样消除主观性,有效识别谎言并积极应对,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吴嵩,金盛华.基于语言内容的谎言识别[J].心理科学进展,2012,12(14)03:457-466.
[2]黄长武.侦查讯问中谎言的成因与识别[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13(15)03:68-71.
[3]林喜芬,秦裕林.无辜者何以被怀疑--警察辨别真伪陈述能力的认知-行为研究述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13)04:33-44.
[4]戴承欢.证据学视野的测谎结论分析--以证据价值和证据能力为中心的考察[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16)06:15-18.
[5]罗永红.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J].理论与改革,2006,11(15)01:121-124.
关键词:证据法视野;谎言;相关性
前言:
人与人之间在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中难免会说谎,可以说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会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所有证据活动都需要将信息交流作为基础,因此无论是取证过程还是举证过程,都需要面临谎言问题。证据活动与日常交际不同,其是受法律约束的,因此在面临谎言或者是疑似谎言时不能采取经验方法,而是需要将国家证据法作为基础,对谎言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对谎言进行证明,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谎言及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概述
(一)谎言的内涵及特征
谎言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都会遇到谎言,一般来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之为谎言:一是表达者自身认为陈述是不真实的,二是其传达不真实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欺骗信息接收者,三是最后事实证陈述是不真实的。对谎言进行深入分析以后,我们会发现不一定所有的谎言都是假的,其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对事件理解存在偏差,也有可能是记忆出现混乱,最终对事件的认识偏离真相本身。也就是说谎言与事件真相之间是不存在可比性的,例如我们在认定一段话是谎言以后,不能认定与这段话相反的内容就是事实,谎者的认识在谎言与真假之间起到很大作用。总结来说谎言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表达者的意图就是欺骗,二是表达者认为自己的表述是不真实的[1]。
(二)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
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有两种类型,一是事实性谎言,就是将谎言作为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其在对事实定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论证伪证罪时,需要拿出作证者说谎的证明;二是证据性谎言,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情时使用谎言作为一项证据。无论是何种谎言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相关事实之间有很大关系,但是对二者之间进行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前者来说,需要将重点放在证明谎言上,就像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通过陈述者的表情、情绪等来判断其是否说谎,虽然经验性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谎言的证明要严格许多,只有拿出符合标准的证据以后方可认为主张之事成立。对于后者来说,需要将重点放在谎言的证明力或者说可信性上,在证据法的视野下,需要对证据的内容、证明者提供证据的动机以及其获取证据的途径等进行深入分析,如果某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证据的可信度就会降低,需要调查者明确所有因素的内在关系。当然,很多时候这两种谎言是联袂出现的,因为从因果逻辑的角度分析,想要用谎言去说明问题,首先要对某个谎言进行证明[2]。
二、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研究
(一)谎言与待证事实关联性研究
首先,要从说谎者动机的角度分析,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没有足够的动机,就不会有谎言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重要事务来说更是如此。谎言动机有很多,例如虚假广告中的谎言就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肇事者隐瞒自身行踪是为了逃避打击等,也就是说谎言对于说谎者来说是有价值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去欺骗他人。证据法视野下,如果阐述者自身与事件本身有很大关联,或者说具备不良动机,说明其有可能说谎。但是动机只是判断谎言的一种因素,其并不是证明谎言的主要方式,很多时候,调查者是在明确陈述者撒谎以后才判断出其动机,然后推理出其与事件的关联性或者是与某些行为的关联性。而意图与行为之间本身就是多对一的关系,就是说不同行为可能对应着同一意图,所以,确认谎言与动机之间的关系需要充分的证据进行佐证,否则这种推论的可靠性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要从谎言内容的角度来分析,不存在完全脱离事实的谎言,可以说所有谎言都将事实作为蓝本,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却是间接性的,因为说谎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需要对自己脑海中的资源进行重新加工,或者是删除一些重要信息,或者是进行伪造及变造。正如前面所分析,我们在确认一个人说谎以后,不能直接判断与其相反的内容就是真相。要想通过谎言推断出真相,就必须明确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具体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说谎者脑海中的记忆是否与真相相符合,二是说谎者对自己的掌握的信息做了怎样的处理。在分析这种关联性的同时,要认识到说谎者主观意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谎言与真相之间的联系[3]。
(二)谎言与证言可信度的关联性研究
在对谎言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其属于待证事实中的一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证明证人的证言中存在谎言:
首先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对比,看其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是否相符,或者是证言是否符合正常逻辑思维。虽然提供不真实信息并不等同于证人说谎,但是一旦发现陈述内容不真实,则可以认为其说谎的可能性很高。实际上就是根据以往经验来判断,虽然在事件调查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持,因此存在较大的出错风险,调查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其次是对证人与事件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挖掘其说谎的潜在动机,如果说上一中说法的从证词本身入手,那么这种说法就是从证人入手,因为动机与谎言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虽然证人具备动机不能证明其说谎,但是却可以证明其存在说谎的可能性,反过来如果证人说谎,则证明其一定存在动机。调查者需要对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最终验证谎言是否成立。
最后是将证人的品性作为依据,一方面是根据其过去是否有过类似行为来判断其是说谎或者说作伪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根据名声来判断其是否诚实守信。这也属于一种经验判断方法,其是对行为倾向性的一种归纳和总结,要根据事件特征合理使用这种方法,因为在很多重大事件中,特殊原因所产生的动机往往会比品性更重要[4]。
(三)谎言的相关性与证明力研究
首先,在对事件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以后才能判断出某项证词证明力的大小,且证明力存在一定法律标准,这样能够有效消除判断证词证明力的主观性,这也是证明力与平时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说服力"之间的最大区别。如果仅仅是主观怀疑,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怀疑的正确性,则没有权利不去采纳证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理性裁判;其次,根据证据推论结论的过程同样要将法律作为依据,虽然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取代,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去评价证明力,所有评价以及推论过程都需要受到法律约束。前面已经分析了动机与谎言之间的联系,因此一旦证据存在较大的谎言风险,尤其是当其已经超出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后,可以使用证据排除方法,灵活规避这种风险有可能带来的不公正[5]。
总结:
谎言与假话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在开展訴讼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将法律作为依据,明确谎言与待证事实、证言可信度以及证明力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谎言的判断还是论证都要受到证据法的约束,这样消除主观性,有效识别谎言并积极应对,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吴嵩,金盛华.基于语言内容的谎言识别[J].心理科学进展,2012,12(14)03:457-466.
[2]黄长武.侦查讯问中谎言的成因与识别[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13(15)03:68-71.
[3]林喜芬,秦裕林.无辜者何以被怀疑--警察辨别真伪陈述能力的认知-行为研究述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13)04:33-44.
[4]戴承欢.证据学视野的测谎结论分析--以证据价值和证据能力为中心的考察[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16)06:15-18.
[5]罗永红.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J].理论与改革,2006,11(15)01:1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