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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用电问题蕴含了对用户的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双重意义。以“四统一”为特色的供电服务管理方式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体制下供电服务的弊端,但尚需基于现行法律寻求充足健全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四统一”模式下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提出对公用电力设施采取公益信托进行管理是可能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