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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股权激励计划作为长期激励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其中民营企业和高科技公司更倾向于采纳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一直以来备受学者关注,但实证研究结果并不统一,也缺乏个案公司层面的数据支撑。文章选取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股东—管理者—员工这一完整的委托代理链条,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股权激励能够通过促进高管增加研发投入,并且促进员工增加创新产出的方式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委托代理链条; 自主创新; 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104-05
一、引言
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公司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研究如何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基于以上两种理论,股权激励成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截至2014年末,共有682家A股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其中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而民营企业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则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角。自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以来,创新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日益为经济学家所重视,那么,备受民营企业青睐的股权激励是否真的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呢?在股权激励和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领域,一方面已有文献多从股东—管理者的委托代理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高管的激励效果,发现股权激励和企业研发投入存在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唐清泉等,2011),但缺乏公司实际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忽视了从委托代理链条的另一环节,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研发产出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案例选取民营高科技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于2010年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考察股权激励前后的创新能力变化,以期为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以及价值创造的作用机制提供证据。
二、案例背景介绍
2008年大华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236),发行价为24.24元,实际控制人为傅利泉和陈爱玲夫妇。公司主营监控产品和安防解决方案。近几年在人员激励方面,除股权激励以外,公司并没有其他重大政策实施。2009年11月18日,大华发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草案”)。2010年6月3日,大华又公布了根据证监会意见修改后的草案修订稿,与之前的草案相比,除解锁比例由每次三分之一变为30%、30%、40%之外,修订稿的解锁条件与原草案相比有明显提高,业绩考核条件提高为2009—2011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由于实施了2009年权益分配方案,2010年6月24日公司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6 070 200股[3 035 100×(1 100%)],授予价格调整为16.72元[(34.03-0.6)÷(1 100%)]。最终激励人数为108人,授予数量调整为5 940 200股。2010—2012年,大华分别实现了2.53亿元、3.67亿元、6.86亿元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5.69%、27.52%、37.72%,超额完成激励目标,顺利解锁全部限制性股票。
三、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一)激励方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激励草案和草案修订稿的公告日分别是2009年11月28日和2010年6月3日,查阅事件日前后15日的公司公告,发现除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公告外,公司未发布其他重大事项公告,表明股价的市场反应主要源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以公司所在的证监会二级行业电子制造业的平均收益率为基准,计算公司公告的市场反应(见表1)。
公告日当天和事件日及后两日累积超常收益率均为正,说明草案和修订稿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反馈,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持积极态度。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向反应在草案公告时得到了部分释放,因此草案修订稿公告日的市场积极反应程度弱于草案公告日。
(二)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分析
按吕长江等(2009)关于激励有效期的划分标准,激励型计划应该大于5年。大华此次为期4年的激励有效期看似稍短,激励效应似乎不足。但考虑到大华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的存续期一般都比较短,且公司仅上市一年,前景尚不明晰;对于人才流动率较高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如果被激励对象缺少对发展前景的判断依据,对公司实力缺乏深刻的认识,股权激励刚试水就设计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可能会影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对限制性股票的认购积极性,从而消极影响激励效应的发挥。因此,还要重点分析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深入探究此次激励计划是否具有激励效应。
区分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属于激励型还是福利型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就是看公司董事长是否包括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除董秘吴坚外,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此次激励对象范围内,董事长傅利泉也不在激励名单内。激励对象中的高管人数占比6.48%,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占比高达93.52%,其中技术研发人员占比接近40%,销售人员占比37.6%,构成此次股权激励的绝对主力(见表2)。查阅公司2010年5月20日的高管聘任公告,发现本次激励对象中的应勇、张兴明、陈雨庆、沈惠良、吴云龙是在董事会议上刚被聘任的,并未包括在草案最初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国外文献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更多地被授予处于第一年任期中的高管,大华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从激励对象的设置来看,高管的占比较小,且多为第一年任期,对激励草案的设计参与度低。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激励范围内,高管利用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很小,大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是符合激励型特点的。
大华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是将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结合起来考察,具体规定为:2010—201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亿元、1.6亿元、2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上述解锁条件是否具有挑战性呢? 相比利润和生产率等其他指标,作为研发产出的量化指标,专利数量更具说服力,可将其作为衡量创新能力最直接的证据。考虑到专利申请和授权之间的时间差,专利申请数量比专利授权数量更能准确地反映大华当年的研发产出情况。表5对比了激励前后的专利申请数量变化,以揭示股权激励对研发产出的影响。
大华发明专利和专利总数的趋势线在2011年存在明显的转折点,专利总数开始明显增加,尤以发明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速。2006—2009年,专利数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6.72%,年均增长数量为4.67件;2010—2013年,专利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4.01%,年均增长数量为37件。专利数量出现明显增长的转折点在2011年,并非大华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的2010年,这是由于从研发投入到研发成果产出需要较长的研发时间,当年增加的研发投入并不一定就能在当年有成果产出,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时滞。显而易见,在激励方案实行后,大华的研发产出加快了步伐。
(三)大华的创新转化能力
技术创新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扩散这一系列活动。研发活动要经历研发投入到研发产出再到研发成果的转化这一完整过程才算整个研发活动结束。专利成果如果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不能顺利转化成新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就无法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也不能从根本上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公司通过资本投资并取得高出资本成本的回报来创造价值,并且投入资本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的时间越长,公司价值就越高。而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高低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实现产品差异化,以获得价格溢价;是否具有更低的生产成本以及更高的资本效率。股权激励是否促进了创新成果转化,从而提高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和利润水平、创造新的价值呢?下文利用公司盈利和投资水平的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对比相关指标的行业中位数,来分析大华实行激励计划后的研发成果转化情况,考察研发成果是否转化为利润增长。
大华2010年以后推出的新产品多为全线自主研发,运用了行业领先的专利技术成果。尤其2012年推出的高清复合视频接口(HDCVI)系列产品更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具有完全技术产权的HDCVI技术在业内具有颠覆性,施行激励后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产品线全部自主研发。营收的大幅增长是公司在发布新产品后最希望看到的结果。要想技术发明助力价值创造,还需要转化成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而服务。大华完全自主创新的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否增加了营收呢?表6给出了大华2006—2013年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情况。
大华的营收和净利润的增长转折均发生在2010年。2006—2009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23.33%,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21%;而2010—2013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52.81%,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63.86%,两个盈利指标在激励计划实施后均显著高于激励前。2009年大华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行业中位数,仅过一年,2010年的营收就几乎达到行业中值的两倍。比较大华的净利润与行业中值,增速更为惊人。2009年公司净利润约为行业中值的3倍,2011年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5.5倍,2012年以后的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10倍还多。考察大华的投资变动,在股权激励的前几年,除2008年公司上市,投资支出大幅增加以外,其余年份的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减少趋势;而在2011—2013年的激励有效期内,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增长趋势,在2011年首次超过行业中值,这表明尽管研发活动风险高,但是公司高管并没有回避对高风险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开拓,反而加大了研发投资力度,这与之前对研发投入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分析股权激励前后的资本回报率变化(见表7),可得出相同结论,即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在2010年以后均有明显涨幅,且逐渐拉大与行业中值的差距,领先优势愈加明显。投入资本回报率的涨幅尤为突出,到2012年,已经接近行业中值的8倍。
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本身混淆了经营损益和非经营损益,且包含了资本结构(杠杆)的影响,因此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有可能是扭曲的,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计算方式是,扣除调整税后的净营业利润(NOPLAT,排除了非主营业务收益)与投入资本(IC,将债务资本也视为股权资本,从而排除杠杆的影响)之比,可以更合理地反映投资与经营绩效,即对资本提供者的回报。从2010年以后,大华的投入资本回报率持续大幅增加,远超行业中位数。回报率的超常持续增长只能依赖于差异化的产品创新及市场开拓能力,而这与企业的研发所带来的技术创新密切关联。若缺乏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产出创新,则高投入资本回报率难以持续。资本回报率高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要么有专利保护,要么很难模仿复制且成本很高。在一定的行业结构和市场竞争下,投入资本回报率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除以投入资本,而营业利润取决于价格和成本之差。拥有竞争优势的公司会有较高的投入资本回报率,因为其商品价格包含合理溢价或能够更有效率地制造产品,或者两者兼具。但是在这两者(价格溢价和制造效率)之间,价格溢价更容易取得高投入资本回报率,而价格溢价取决于技术创新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比成本优势战略更难以复制和超越。
五、案例结论与启示
在除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政策外未有其他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考察大华2010年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前后的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变化。分析发现,大华激励型的股权激励计划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在公告日获得了正向的超常收益;而且兼顾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方案设计,也使得基于股东—管理者—员工的委托代理链条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完整。其不仅能够协调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性,促进高管加大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也能够帮助解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代理问题,带动研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研发成果的产出数量,提高研发成果的转化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区分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行权条件设计要具有挑战性。根据现有规定,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在5年以上。考虑到存续期以及经营风险的差异,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有效期不宜过长,一般而言,4年左右比较合适。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将降低人才流动意愿较高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对象的认购积极性。市场对于激励计划究竟是激励型还是福利型能够作出准确反应,只有行权条件具有挑战性的激励型的股权激励方案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才能真正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企业绩效改善。
2.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结合,同时调动高管和员工的积极性。股东—高管—员工的委托代理链条表明,激励机制设计不应只关注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作为公司重要人力资本的核心技术人员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继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缓解高管和员工之间的代理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唐清泉,夏芸,徐欣.我国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1(1):21-42.
[2] 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7.
[3] 陈冬华,范从来,沈永建.高管与员工:激励有效性之比较与互动[J].管理世界,2015(5):160-171.
[4] 李春涛,宋敏.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活动:所有制和CEO激励的作用[J].经济研究,2010(5):55-67.
[5] 李文贵,余明桂.民营化企业的股权结构与企业创新[J].管理世界,2015(4):112-125.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委托代理链条; 自主创新; 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104-05
一、引言
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公司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研究如何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基于以上两种理论,股权激励成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截至2014年末,共有682家A股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其中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而民营企业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则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角。自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以来,创新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日益为经济学家所重视,那么,备受民营企业青睐的股权激励是否真的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呢?在股权激励和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领域,一方面已有文献多从股东—管理者的委托代理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高管的激励效果,发现股权激励和企业研发投入存在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唐清泉等,2011),但缺乏公司实际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忽视了从委托代理链条的另一环节,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研发产出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案例选取民营高科技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于2010年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考察股权激励前后的创新能力变化,以期为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以及价值创造的作用机制提供证据。
二、案例背景介绍
2008年大华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236),发行价为24.24元,实际控制人为傅利泉和陈爱玲夫妇。公司主营监控产品和安防解决方案。近几年在人员激励方面,除股权激励以外,公司并没有其他重大政策实施。2009年11月18日,大华发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草案”)。2010年6月3日,大华又公布了根据证监会意见修改后的草案修订稿,与之前的草案相比,除解锁比例由每次三分之一变为30%、30%、40%之外,修订稿的解锁条件与原草案相比有明显提高,业绩考核条件提高为2009—2011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由于实施了2009年权益分配方案,2010年6月24日公司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6 070 200股[3 035 100×(1 100%)],授予价格调整为16.72元[(34.03-0.6)÷(1 100%)]。最终激励人数为108人,授予数量调整为5 940 200股。2010—2012年,大华分别实现了2.53亿元、3.67亿元、6.86亿元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5.69%、27.52%、37.72%,超额完成激励目标,顺利解锁全部限制性股票。
三、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一)激励方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激励草案和草案修订稿的公告日分别是2009年11月28日和2010年6月3日,查阅事件日前后15日的公司公告,发现除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公告外,公司未发布其他重大事项公告,表明股价的市场反应主要源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以公司所在的证监会二级行业电子制造业的平均收益率为基准,计算公司公告的市场反应(见表1)。
公告日当天和事件日及后两日累积超常收益率均为正,说明草案和修订稿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反馈,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持积极态度。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向反应在草案公告时得到了部分释放,因此草案修订稿公告日的市场积极反应程度弱于草案公告日。
(二)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分析
按吕长江等(2009)关于激励有效期的划分标准,激励型计划应该大于5年。大华此次为期4年的激励有效期看似稍短,激励效应似乎不足。但考虑到大华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的存续期一般都比较短,且公司仅上市一年,前景尚不明晰;对于人才流动率较高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如果被激励对象缺少对发展前景的判断依据,对公司实力缺乏深刻的认识,股权激励刚试水就设计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可能会影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对限制性股票的认购积极性,从而消极影响激励效应的发挥。因此,还要重点分析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深入探究此次激励计划是否具有激励效应。
区分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属于激励型还是福利型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就是看公司董事长是否包括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除董秘吴坚外,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此次激励对象范围内,董事长傅利泉也不在激励名单内。激励对象中的高管人数占比6.48%,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占比高达93.52%,其中技术研发人员占比接近40%,销售人员占比37.6%,构成此次股权激励的绝对主力(见表2)。查阅公司2010年5月20日的高管聘任公告,发现本次激励对象中的应勇、张兴明、陈雨庆、沈惠良、吴云龙是在董事会议上刚被聘任的,并未包括在草案最初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国外文献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更多地被授予处于第一年任期中的高管,大华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从激励对象的设置来看,高管的占比较小,且多为第一年任期,对激励草案的设计参与度低。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激励范围内,高管利用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很小,大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是符合激励型特点的。
大华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是将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结合起来考察,具体规定为:2010—201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亿元、1.6亿元、2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上述解锁条件是否具有挑战性呢? 相比利润和生产率等其他指标,作为研发产出的量化指标,专利数量更具说服力,可将其作为衡量创新能力最直接的证据。考虑到专利申请和授权之间的时间差,专利申请数量比专利授权数量更能准确地反映大华当年的研发产出情况。表5对比了激励前后的专利申请数量变化,以揭示股权激励对研发产出的影响。
大华发明专利和专利总数的趋势线在2011年存在明显的转折点,专利总数开始明显增加,尤以发明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速。2006—2009年,专利数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6.72%,年均增长数量为4.67件;2010—2013年,专利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4.01%,年均增长数量为37件。专利数量出现明显增长的转折点在2011年,并非大华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的2010年,这是由于从研发投入到研发成果产出需要较长的研发时间,当年增加的研发投入并不一定就能在当年有成果产出,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时滞。显而易见,在激励方案实行后,大华的研发产出加快了步伐。
(三)大华的创新转化能力
技术创新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扩散这一系列活动。研发活动要经历研发投入到研发产出再到研发成果的转化这一完整过程才算整个研发活动结束。专利成果如果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不能顺利转化成新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就无法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也不能从根本上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公司通过资本投资并取得高出资本成本的回报来创造价值,并且投入资本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的时间越长,公司价值就越高。而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高低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实现产品差异化,以获得价格溢价;是否具有更低的生产成本以及更高的资本效率。股权激励是否促进了创新成果转化,从而提高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和利润水平、创造新的价值呢?下文利用公司盈利和投资水平的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对比相关指标的行业中位数,来分析大华实行激励计划后的研发成果转化情况,考察研发成果是否转化为利润增长。
大华2010年以后推出的新产品多为全线自主研发,运用了行业领先的专利技术成果。尤其2012年推出的高清复合视频接口(HDCVI)系列产品更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具有完全技术产权的HDCVI技术在业内具有颠覆性,施行激励后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产品线全部自主研发。营收的大幅增长是公司在发布新产品后最希望看到的结果。要想技术发明助力价值创造,还需要转化成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而服务。大华完全自主创新的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否增加了营收呢?表6给出了大华2006—2013年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情况。
大华的营收和净利润的增长转折均发生在2010年。2006—2009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23.33%,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21%;而2010—2013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52.81%,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63.86%,两个盈利指标在激励计划实施后均显著高于激励前。2009年大华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行业中位数,仅过一年,2010年的营收就几乎达到行业中值的两倍。比较大华的净利润与行业中值,增速更为惊人。2009年公司净利润约为行业中值的3倍,2011年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5.5倍,2012年以后的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10倍还多。考察大华的投资变动,在股权激励的前几年,除2008年公司上市,投资支出大幅增加以外,其余年份的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减少趋势;而在2011—2013年的激励有效期内,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增长趋势,在2011年首次超过行业中值,这表明尽管研发活动风险高,但是公司高管并没有回避对高风险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开拓,反而加大了研发投资力度,这与之前对研发投入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分析股权激励前后的资本回报率变化(见表7),可得出相同结论,即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在2010年以后均有明显涨幅,且逐渐拉大与行业中值的差距,领先优势愈加明显。投入资本回报率的涨幅尤为突出,到2012年,已经接近行业中值的8倍。
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本身混淆了经营损益和非经营损益,且包含了资本结构(杠杆)的影响,因此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有可能是扭曲的,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计算方式是,扣除调整税后的净营业利润(NOPLAT,排除了非主营业务收益)与投入资本(IC,将债务资本也视为股权资本,从而排除杠杆的影响)之比,可以更合理地反映投资与经营绩效,即对资本提供者的回报。从2010年以后,大华的投入资本回报率持续大幅增加,远超行业中位数。回报率的超常持续增长只能依赖于差异化的产品创新及市场开拓能力,而这与企业的研发所带来的技术创新密切关联。若缺乏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产出创新,则高投入资本回报率难以持续。资本回报率高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要么有专利保护,要么很难模仿复制且成本很高。在一定的行业结构和市场竞争下,投入资本回报率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除以投入资本,而营业利润取决于价格和成本之差。拥有竞争优势的公司会有较高的投入资本回报率,因为其商品价格包含合理溢价或能够更有效率地制造产品,或者两者兼具。但是在这两者(价格溢价和制造效率)之间,价格溢价更容易取得高投入资本回报率,而价格溢价取决于技术创新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比成本优势战略更难以复制和超越。
五、案例结论与启示
在除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政策外未有其他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考察大华2010年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前后的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变化。分析发现,大华激励型的股权激励计划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在公告日获得了正向的超常收益;而且兼顾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方案设计,也使得基于股东—管理者—员工的委托代理链条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完整。其不仅能够协调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性,促进高管加大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也能够帮助解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代理问题,带动研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研发成果的产出数量,提高研发成果的转化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区分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行权条件设计要具有挑战性。根据现有规定,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在5年以上。考虑到存续期以及经营风险的差异,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有效期不宜过长,一般而言,4年左右比较合适。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将降低人才流动意愿较高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对象的认购积极性。市场对于激励计划究竟是激励型还是福利型能够作出准确反应,只有行权条件具有挑战性的激励型的股权激励方案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才能真正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企业绩效改善。
2.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结合,同时调动高管和员工的积极性。股东—高管—员工的委托代理链条表明,激励机制设计不应只关注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作为公司重要人力资本的核心技术人员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继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缓解高管和员工之间的代理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唐清泉,夏芸,徐欣.我国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1(1):21-42.
[2] 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7.
[3] 陈冬华,范从来,沈永建.高管与员工:激励有效性之比较与互动[J].管理世界,2015(5):160-171.
[4] 李春涛,宋敏.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活动:所有制和CEO激励的作用[J].经济研究,2010(5):55-67.
[5] 李文贵,余明桂.民营化企业的股权结构与企业创新[J].管理世界,2015(4):11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