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之窗大学生被害防范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be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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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被害防范关键在于以被害人的被害性为重点,综合考虑特殊的时间、空间和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对于被害人被害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潜在被害人注意在被害前克服其被害性以避免成为犯罪对象;在被害中克服其被害性以制止犯罪行为或减少犯罪行为的扩大;在被害后克服其被害性,以避免成为反复被害的对象。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没有了大学前那样家长和学校的严密保护,开始自己独立面对社会的黑暗面,另一方面自身的社会经验又还没得到足够的提高,在自身的各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因而大学生被害的现象正在逐渐提高,大学生被害防范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关键词:被害防范;被害性;大学生;交互作用
  
  引言
  被害防范是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通过消除或分解人的行为和个性中有助于致害和犯罪得逞的消极因素,降低、减少被害可能性或被害可能性的重现来防范犯罪。[1]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因其处在开放性校园的特殊环境和心理、生理发展的特定阶段,他们接触社会犯罪的机会最多,自身抵御犯罪的能力极小,而受到的社会保护却最少,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案件越来越多地发生在校园内和其周边地区,大学生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变得越来越多,关注大学生这一特殊的潜在被害群体,用先进的被害防范理论体系来解决大学生被害防范的问题已经迫不及待。
  一、 被害防范的基本体系
  (一)被害防范的理论基础
  被害防范的理论基础是犯罪人对于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犯罪人的心理基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人为追求犯罪的目的而进行的心理斗争,这种斗争可分为三类,“双趋斗争”、“双避斗争”、“趋避斗争”,这三种情况下影响犯罪人抉择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犯罪的诱惑性;二是犯罪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是犯罪人为说服自己良心而进行的心理斗争,每个人都有自我辩解的心理状态,由此来说服自己,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或至少是迫不得已的。
  (二)被害人的自身被害性
  基于犯罪人对于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从被害人的角度着手,我们就得到了被害防范的基本体系,被害防范的中心是克服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因为正是被害人的被害性才使得被害人符合了犯罪人内心的标准,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2]被害人的被害性可分为五项内容:被害的倾向性、被害的易感性、被害的诱发性、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敏感性。以上五种被害人的被害性,都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被害人的倾向性和诱发性分别会在正面和反面两个侧面增加犯罪人在为追求犯罪的目的而进行心理斗争时犯罪对于犯罪人的诱惑力,同时还为犯罪人取得自己良心上的支持提供了理由;被害人的易感性和受容性使得犯罪人对于犯罪感觉到安全性,敏感性则是被害人是自身远离犯罪时空的一种特性,正所谓“无被害人则无犯罪”[3],没有被害人进入犯罪时空也就有效地防范了犯罪,敏感性是从反面来评价被害性的一个标准,即敏感性越高被害性越小。
  (三)被害防范中的其他影响因素
  特殊的时间、空间和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也会对被害人的被害性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犯罪被害研究,不同的犯罪都有其高发的特定犯罪空间和犯罪时间,这是什么有原因呢?是因为特定环境会影响被害人的自身被害性,如在气候炎热时,会使得某些女性的被害诱惑性急剧增大,从而我们会发现在夏季针对一些不检点的女性的性犯罪会大为增加。所以在克服被害人自身被害性为中心的同时,我们还要综合特殊的时间、空间和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对于被害人的被害因素的影响,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被害防范的效果。
  二、大学生的自身被害性与其被害防范
  大学生的被害性,是指大学生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根据大学生的不同发展,并结合当今针对女大学生犯罪的现象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大学生的自身被害性与其被害防范的问题。
  (一)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的倾向性和诱发性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倾向性是指被害人内在或外在、心理或生理方面所具的易遭被害的一种趋势或可能性。这主要表现为他们平时行为随意,不注意细节,常炫耀等,如大学生经常在公共场合拿着高档的手机或播放器大大咧咧地使用,内心则持一种炫耀自己的心态,从而被犯罪分子盯上,进而被窃或被劫。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的言行、状态、情绪等容易引起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使自己易遭被害的特性。这主要表现为他们动不动就武力挑衅、恶语相激、为人霸道等,这些习气使得他们很容易诱发暴力犯罪。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的倾向性和诱发性是导致其被害的主要原因,大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中,应时刻留意自己的言行,培养良好的品质,以克服自身的被害性,减少被害的几率。
  (二)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的易感性和受容性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的易感性是指大学生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应性,它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这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不分善恶,思维简单,盲目地相信别人,从而成为被骗的对象。如11年四月份发生在河北省的一个案例,辍学小伙轻而易举就骗了大学生近3万元[4],被害大学生往往仅仅因为犯罪人的一两句话,就相信对方,毫无自我保护意识,是自身被害易感性的典型表现。
  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受容性是指大学生对自身被害角色予以潜意识的认同和容忍、或者放任被害隐患而不加控制的特性。大学生自身被害性中的受容性主要体现在自身性格懦弱,因对犯罪分子极其恐惧而对其言听计从,并且常常会在受到伤害后因自身性格的懦弱而不敢报案,进而发展为自己的反复受害。对于自身受容性的克服,主要在于心理方面的提高。
  (三)女大学生的特殊被害性
  女大学生的特殊被害性主要体现在心理上的贪图虚荣、忍辱屈从、怕报复等和行为上的轻浮、放纵、轻率、软弱等,这使得女大学生很容易遭受盗窃、抢劫和性侵犯,下面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1年3月16日在山东济南高新区一名开车运送啤酒瓶的男司机,约一名女大学生吃饭,然后带她到一家宾馆开房间休息。在宾馆内,该男子不顾受害人的拒绝,将其强奸。[5]据详情,一个月前男司机就已经开始给女大学生经常打电话联系,女大学在与男司机交往中表现暧昧,这为女大学生的受害埋下了隐患,并且女大学生行为太过随意,竟然跟男司机去开房休息,她的不检点决定了其自身的悲剧。   三、特殊的时空环境对于大学生被害性的影响与其被害防范
  特殊的时空环境对于大学生被害的影响,主要是指犯罪高发的时间和地点与大学生自身被害性的交互影响,一般来说,犯罪人在在一天中的19点至凌晨3点最为活跃,而犯罪的地点往往选择在有利于隐匿犯罪的环境,如网吧、立交桥桥洞、地下通道、底下停车场、地铁、电梯间、转角、厕所、狭小的胡同,以及贫民窟、公园、流动人口聚居地等特殊空间。因为大学生泡吧、等特殊的夜生活习惯,使得在特定时间段这些特定的空间成为大学生尤其是情侣所经常光顾的地方,这就大大增加了他们被害的几率,因而大学生在平时应该对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敏感度,尽量少去这些地方。
  四、大学生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对于被害人被害性的影响与其被害防范
  大学生被害防范不仅要注意从静态的角度,克服大学生自身的被害性,减少特定时空对于大学生被害的影响,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大学生的动态被害过程,大学生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对于犯罪的推动也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大学生被害人、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可分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阶段。犯罪前的交互作用,主要存在于被害大学生与犯罪人事前已经认识的情况,我们往往认为犯罪人是与我们毫不相识的凶恶之徒,很难想象面带笑容的熟人会向我们伸出邪恶之手;犯罪中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被害大学生与加害人斗智斗勇的过程,被害大学生的行为完全可以决定是他本来不会被害而最终却受到重创,或是本来有被害的重大危险最终却能化险为夷。被害大学生在犯罪后的交互作用,主要分为积极告发、及时报案;忍受沉默、任其自便;私下解决三种情况,忍受沉默、任其自便往往会导致被害大学生的反复受害,私下解决则会引起新的犯罪,所以大学生在受害还要做的是战胜恐惧积极告发、及时报案。
  结语
  现在大家对于被害防范的关注还不够多,尤其是对于大学生被害防范的关注就更少了,最近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大学生遭受暴力伤害,性侵犯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大学生被害防范要以克服潜在被害大学生的自身被害性为重点,综合考虑特殊的时间、空间和潜在被害大学生、犯罪人间的交互作用对于大学生的被害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潜在被害大学生注意在被害前克服其被害性以避免成为犯罪对象;在被害中克服其被害性以制止犯罪行为或减少犯罪行为的扩大;在被害后克服其被害性,以避免成为反复被害的对象;最后达到提高大学生被害防范素质,避免大学生被害的目的。
  
  注释:
  [1]蔡芬, 试论犯罪被害预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CONTEMPORARY MANAGER 2006·4
  [2]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求实,2006.Ⅰ
  [3][日]大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案例二,参考河北青年报2011-04-21
  [5]案例三,参考济南时报 2011-04-19
  
  参考文献:
  [1]裴永林、封贵平,大学生刑事被害预防与维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总第125期)
  [2]李綦通,惯常行为理论与大学生被害预防,理论研究,2010年第2期
  [3]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政法论丛, No.2009年4月第2期
  [4]霍启兴,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构建预防犯罪的被害预防体系,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5]肖瑞尝,预防犯罪的另一种思路—被害预防,湖北J一络电视口悦学学报,第2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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