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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蒙山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现对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至2011年这二年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探究。这二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烟刑事案件3件12人,涉案烟值1798005元,非法获利135745元。经审查起诉,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件12人,法院均以非法经营罪判决。
一、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由于假劣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劣酒、假劣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共办理涉烟刑事案件3件12人,其中2010年2件9人,2011年1件3人,连续二年都有涉烟案件发生。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3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12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 “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团伙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12人均是农民,其中本地人员7人,外地人5人,其中来自云南省1人,来自广西荔浦县3人,平南县1人。作案人数最少3人,最多6人。
(四)处罚结果上宣告缓刑居多。除主犯个别判实刑外,其余从犯一般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从轻处罚,过多宣告缓刑,会出现烟贩“反弹”现象。在12人罪犯中被判实刑的 仅2人,而被判缓刑的有10人。
(五)犯罪趋势向组织化复杂化发展。涉烟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出现组织化以及向销售行为的上游蔓延的趋势,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供应、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分工严密;同时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现象从早期单纯的销售假烟等行为向着更为复杂的生产、销售一条龙以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
(六)作案方式隐蔽。涉案的主犯往往躲在幕后,租赁乡镇不起眼的民房作为窝点,雇佣临时民工对低档次卷烟进行加工,改装成高档香烟仿冒他人品牌包装成条后进行出售,并派专人负责运输、销售。如云南省罗平县长底乡本块村农民赵某于2007年6月至7月从云南省收购一车烟叶共120包(6000公斤)拉运到广西荔浦县城,以每包(50公斤)550元卖给广西荔浦县烟贩陆某,陆某又将烟叶贩给荔浦县的钟某等人,钟某在荔浦县青山镇永华村自己的家中加工成烟丝进行贩卖销售,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钟某将加工的烟丝拉运到蒙山县城市场销售给蒙山人陆某等人,烟值70000元,从中获利6000多元。2011年6月28日,蒙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钟某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烟丝烟叶359公斤。
(七)主要假冒畅销品牌。蒙山县陆某、陈某、黎某、廖某(夫妻)、杜某、韦某(夫妻)非法经营假烟一案,于2006年5月至2010年1月,从广东省顺德市勒流镇从当地烟贩手中购得冒牌的红塔山、红河、椰树、红梅、五叶神、红双喜等牌子的卷烟,通过班车托运运回蒙山县,6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负责,发货、接货、送货一条龙销售,用三轮车运送假烟到县城及乡镇等地销售,销售假烟烟值61万多元,从中获利。
以上烟叶烟丝,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尚有使用价值,其他卷烟双喜、红梅、红河、五叶神、椰树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12名被告人均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假劣烟。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建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烟草专卖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确保证据采集合法、及时、有效。同时,公安机关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院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适时介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在充分尊重审判独立这一重要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扩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全方位司法协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对案件移送、侦查立案、刑事审判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将监督情况反馈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犯罪分子追刑力度,以判实刑为主,缓刑为辅,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多管其下,综合治理,逐步清除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窝点的生存土壤,从源头遏制暴利中的“舞者”。
一是从源头上堵塞卷烟打假工作漏洞。在运输环节,针对假烟运输已逐渐由雇人运输发展为物流公司运输这一实际,建议由国家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规定物流托运行业实行托运实名制,对所承运物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烟机生产环节,建议涉案地的烟草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小型私营机械制造厂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让假烟制造者无犯罪设备来源,彻底切断卷烟制假销售网络命脉;在消费市场环节,烟草部门要及时填补目前国内中低档卷烟的生产空白,以适应当前广大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占领“烟贩子”的市场阵地,不给“烟贩子”生存空间。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或仓库的管理,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窝点难以藏身。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喜欢将制售假冒卷烟窝点选择在郊区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特点,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或仓库出租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农房或仓库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日常情况信息汇总制度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动态掌握农户房屋或仓库的出租以及承租人的有关经营情况,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无处藏身。
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使得涉烟案人员不敢继续犯案。尤其是针对一些主犯在逃案件,要加大追捕力度,防止他们狡兔三窟、继续犯案。同时对一些位于城乡结合部无工商执照或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体小店要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在打击这些销售假冒卷烟网点的同时,查找假烟源头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假卷烟窝点。并对一些租借给他人作为制假卷烟窝点的房东和在窝点中工作的小工(帮工)也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教育,若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执法打击力度,要尽可能地重拳打掉一些销售假烟网点和制假卷烟窝点,尽可能地打掉涉案人员存的侥幸心理,提高其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要在严惩那些制假卷烟案件主犯的同时,对参与制假活动的一些小头目、小工、房东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构建诚信社会,使得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失去市场。涉烟类案件大部分是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以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及运输烟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归根结底,它侵害的是社会的诚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加强诚信宣传,要求买烟者都能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烟,抵制无证商贩、抵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断了制售假烟者及无证贩烟者的财路;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让房屋出租者和打工者都能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法性有所了解。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举报制售假冒卷烟窝点的义务性和有偿性,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参与到打击涉烟类案件的行动中,如此一来才能真正起到正本清源的功效。
(作者通讯地址: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
一、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由于假劣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劣酒、假劣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共办理涉烟刑事案件3件12人,其中2010年2件9人,2011年1件3人,连续二年都有涉烟案件发生。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3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12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 “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团伙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12人均是农民,其中本地人员7人,外地人5人,其中来自云南省1人,来自广西荔浦县3人,平南县1人。作案人数最少3人,最多6人。
(四)处罚结果上宣告缓刑居多。除主犯个别判实刑外,其余从犯一般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从轻处罚,过多宣告缓刑,会出现烟贩“反弹”现象。在12人罪犯中被判实刑的 仅2人,而被判缓刑的有10人。
(五)犯罪趋势向组织化复杂化发展。涉烟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出现组织化以及向销售行为的上游蔓延的趋势,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供应、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分工严密;同时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现象从早期单纯的销售假烟等行为向着更为复杂的生产、销售一条龙以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
(六)作案方式隐蔽。涉案的主犯往往躲在幕后,租赁乡镇不起眼的民房作为窝点,雇佣临时民工对低档次卷烟进行加工,改装成高档香烟仿冒他人品牌包装成条后进行出售,并派专人负责运输、销售。如云南省罗平县长底乡本块村农民赵某于2007年6月至7月从云南省收购一车烟叶共120包(6000公斤)拉运到广西荔浦县城,以每包(50公斤)550元卖给广西荔浦县烟贩陆某,陆某又将烟叶贩给荔浦县的钟某等人,钟某在荔浦县青山镇永华村自己的家中加工成烟丝进行贩卖销售,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钟某将加工的烟丝拉运到蒙山县城市场销售给蒙山人陆某等人,烟值70000元,从中获利6000多元。2011年6月28日,蒙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钟某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烟丝烟叶359公斤。
(七)主要假冒畅销品牌。蒙山县陆某、陈某、黎某、廖某(夫妻)、杜某、韦某(夫妻)非法经营假烟一案,于2006年5月至2010年1月,从广东省顺德市勒流镇从当地烟贩手中购得冒牌的红塔山、红河、椰树、红梅、五叶神、红双喜等牌子的卷烟,通过班车托运运回蒙山县,6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负责,发货、接货、送货一条龙销售,用三轮车运送假烟到县城及乡镇等地销售,销售假烟烟值61万多元,从中获利。
以上烟叶烟丝,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尚有使用价值,其他卷烟双喜、红梅、红河、五叶神、椰树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12名被告人均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假劣烟。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建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烟草专卖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确保证据采集合法、及时、有效。同时,公安机关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院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适时介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在充分尊重审判独立这一重要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扩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全方位司法协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对案件移送、侦查立案、刑事审判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将监督情况反馈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犯罪分子追刑力度,以判实刑为主,缓刑为辅,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多管其下,综合治理,逐步清除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窝点的生存土壤,从源头遏制暴利中的“舞者”。
一是从源头上堵塞卷烟打假工作漏洞。在运输环节,针对假烟运输已逐渐由雇人运输发展为物流公司运输这一实际,建议由国家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规定物流托运行业实行托运实名制,对所承运物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烟机生产环节,建议涉案地的烟草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小型私营机械制造厂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让假烟制造者无犯罪设备来源,彻底切断卷烟制假销售网络命脉;在消费市场环节,烟草部门要及时填补目前国内中低档卷烟的生产空白,以适应当前广大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占领“烟贩子”的市场阵地,不给“烟贩子”生存空间。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或仓库的管理,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窝点难以藏身。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喜欢将制售假冒卷烟窝点选择在郊区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特点,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或仓库出租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农房或仓库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日常情况信息汇总制度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动态掌握农户房屋或仓库的出租以及承租人的有关经营情况,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无处藏身。
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使得涉烟案人员不敢继续犯案。尤其是针对一些主犯在逃案件,要加大追捕力度,防止他们狡兔三窟、继续犯案。同时对一些位于城乡结合部无工商执照或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体小店要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在打击这些销售假冒卷烟网点的同时,查找假烟源头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假卷烟窝点。并对一些租借给他人作为制假卷烟窝点的房东和在窝点中工作的小工(帮工)也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教育,若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执法打击力度,要尽可能地重拳打掉一些销售假烟网点和制假卷烟窝点,尽可能地打掉涉案人员存的侥幸心理,提高其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要在严惩那些制假卷烟案件主犯的同时,对参与制假活动的一些小头目、小工、房东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构建诚信社会,使得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失去市场。涉烟类案件大部分是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以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及运输烟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归根结底,它侵害的是社会的诚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加强诚信宣传,要求买烟者都能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烟,抵制无证商贩、抵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断了制售假烟者及无证贩烟者的财路;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让房屋出租者和打工者都能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法性有所了解。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举报制售假冒卷烟窝点的义务性和有偿性,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参与到打击涉烟类案件的行动中,如此一来才能真正起到正本清源的功效。
(作者通讯地址: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