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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时会听到这样的感叹。为保障“人心不倒”,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被人们形象地称作“好人法”的条款,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的原则。
“见义勇为”是怎么来的?要不要奖励?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传统形成的背后,有不少故事。
见义勇为该不该奖
一般认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体会到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奖励?”在古时却经历了一番争议。《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有了孔圣人的理论做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制定法律奖励见义勇为者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较早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政权。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唐律疏议》 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不仅奖钱还奖“乌纱帽”
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这在“官本位”的封建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而那些见义勇为者也大多欣然领奖。
那时有个叫孙坚的人,17岁时随父亲一起乘船去钱塘。途中,正碰上海盜胡玉等人抢夺商人财物,在岸上分赃。商旅行人,一见此情景,都吓得止步不前,过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驶。
孙坚见状,对父亲说:“此贼可击,请讨之。”于是孙坚提刀,大步奔向岸边,一面走,一面用手向东向西指挥着,好像在部署民众对海盗进行包抄围捕似的。海盗们远远望见这情形,错认为官兵来缉捕他们,惊慌失措,扔掉财货四散奔逃。孙坚不肯罢休,追杀一海盗而回,其父亲又惊又喜。
后来,孙坚因为这次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而声名大振,郡府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职。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见,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怎么来的?要不要奖励?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传统形成的背后,有不少故事。
见义勇为该不该奖
一般认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体会到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奖励?”在古时却经历了一番争议。《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有了孔圣人的理论做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制定法律奖励见义勇为者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较早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政权。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唐律疏议》 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不仅奖钱还奖“乌纱帽”
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这在“官本位”的封建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而那些见义勇为者也大多欣然领奖。
那时有个叫孙坚的人,17岁时随父亲一起乘船去钱塘。途中,正碰上海盜胡玉等人抢夺商人财物,在岸上分赃。商旅行人,一见此情景,都吓得止步不前,过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驶。
孙坚见状,对父亲说:“此贼可击,请讨之。”于是孙坚提刀,大步奔向岸边,一面走,一面用手向东向西指挥着,好像在部署民众对海盗进行包抄围捕似的。海盗们远远望见这情形,错认为官兵来缉捕他们,惊慌失措,扔掉财货四散奔逃。孙坚不肯罢休,追杀一海盗而回,其父亲又惊又喜。
后来,孙坚因为这次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而声名大振,郡府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职。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见,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