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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电子代理的非接触类犯罪案件的刑事定性,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为了厘清此类案件刑事责任,不枉不纵,有效打击犯罪,分别就电子代理正常运行和错误运行状态下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进行了相应分析。以正常运行电子代理为工具的侵财犯罪因涉及到对电子代理支配者的欺诈,应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电子代理错误运行下行为人的侵财行为不构成一般观点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而该行为确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现行立法不能定罪,所以应修改立法,设立专门的罪名来追究此类行为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