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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保护伞"的定罪问题在实践中尚存许多疑问,例如应否考虑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的相关渎职罪名;被包庇、纵容对象性质发生转变时,应当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为涉黑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居间介绍,或者对涉黑组织的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的时候应当认定何罪等等。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疏漏、性质认定过分依赖主观要件是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充分考虑法条内部的协调、尊重国家基本政治现实予以行为人分别对待、综合全面地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采取多维方法加强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