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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可能性分析是近年来学界与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反对者、支持者的声音不绝于耳,了解其背后不同的声音与根据对于研究统一监管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层层递进来探析金融业统一监管的可能性。首先,从我国金融各行业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借鉴国外经验,探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及未来趋势。随后,从实现统一监管所面临的现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入手,探析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问题,多视角正视国情现状进行中外对比,探析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统一监管;可能性
一、我国金融业各行业发展程度概述与国外发展趋势借鉴
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给予客观分析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有助于使金融改革适应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监管消除金融隐患。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一)我国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各业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业历经二十年时间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国有银行承担了财政及社会职能,对维护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有重大意义,面对混合经营所引发的金融运行持续的混乱和动荡,为了保护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国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从国内金融业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仅局限于资产负债业务。证券业由于分业经营而缺乏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优质的战略机构投资者。从信托业来看,分业的限制使得信托业不得不从许多盈利的部门退出来。可见分业经营体制已经限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竞争力的提升。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实施混业经营的好处日益明显[1]。金融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将会朝着混业经营方向演变。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与趋势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是指金融业内各子行业之间相互融和、兼业经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出于竞争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业经营的限制,实施了金融自由化,全球范围内金融业掀起了混业经营的浪潮,与之相应的推动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给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国有企业转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这些都为混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
(三)国外金融业混业发展的借鉴经验
目前,代表着金融业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的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所趋。而当今国际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形式[2]。前者是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其“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几乎所有的金融相关的业务;后者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主要通过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来对银行、保险、证券等子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渗透并达到掌握其决策权的目的,而且控股公司下面的各个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组织。
二、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与监管应对
目前我国信息互通机制难以建立在现有行政体制下,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对监管者的激励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就信息互通达成分工协作共识,各部门信息收集的标准又不统一,造成某一监管部门搜集的信息对于其他部门没有价值的局面。[3]所以,信息互通机制目前还很难在操作层面实施,导致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难以发挥现实作用,所以征信平台的建设利于增加金融统一监管的可能性。
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一个国家统一的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4]其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和收集部门执法信息的基础上提供多个层次的服务,其中重要的就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征信平台的建设涉及对各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监督,对促进实现金融业统一监管大有裨益。
(一)建立金融征信平台的对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银行、证券、保险、外管部门等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和服务,形成全国联网的集中式信用信息数据库。[5]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立,既涉及对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监督,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利于建立金融联合惩戒机制,也利于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实践中,金融征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各部门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
(二)征信平台的可行性分析与发展趋势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有助力也有困难。目前的有利因素主要有:证券、保险、外汇部门都有积极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意愿;各部门的数据电子化程度较高,信息网络比较发达,数据集中情况较好等优势。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也面临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征信法规,可能造成各部门地位和职责不明确,界定权利义务比较困难;二是信息共享难度较大,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另外建设涉及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调工作也不容小觑。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协调程度与风险应对
(一)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不能实现对风险的监管全覆盖、协调机制法律效力低下、信息互通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现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牵头决策机构。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元化分业监管格局是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产物,因此我国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先天协调差的问题。面对跨行业的创新业务,又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不能有效地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改革与开放的推进,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审慎监管,此时应顺水推舟,在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基础上,合并三会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旨在对金融行业的资源进行整体上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
(二)建立统一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应对,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基础和保障。在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统一监管等模式的乱象背后,何种金融监管模式才是更优的选择,是后危机时代法律和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例如英国金融体系的超级监管者所带来了监管便利,也有可能带来负面的效果。首先,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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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市场有关,让单一的监管机构同时承担如此众多的监管职责,能否保持监管效率与监管成本动态平衡,目前尚存质疑。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在监管的总成本上,没有无可辩驳证据能够证明单一监管者比原有行业监管者更富有效率。许多单一监管模式的批评者认为,行业的不同,其监管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单一监管者用一个标准化的模型来监管金融业各个行业可能会导致监管的实际质量下降。[6]
最后,将现有多部门合并组成单一监管机构,不同部门间的人事、文化差异可能影响到合并后单一监管部门的运行效率。[7]
四、结论
对于我国是否实现金融业统一监管,许多专家学者都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魏加宁表示,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着最大的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魏加宁认为,目前存在经营和监管的错位,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实行分业经营,最好是分业监管,如果实行混业经营,最好是混业监管。金融监管将来应该分三级,全国性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所,应该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应该交到省里,而那些准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典当行,应该交到市一级。我们需要一种更统一的方式来管理,但如果现在急于把它合起来的话,以我们目前的公共治理系统,出的问题比能够解决的问题多很多。
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金融市场的变化而诞生的金融监管逻辑。所谓分业经营的理念,包括后来慢慢延伸出来的分业监管的理念,也是从美国的经济大萧条背景下推出来的。有了综合经营不一定要有综合监管,功能监管如果做的到位,做的尽善尽美,也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并非说大家守着自己的地盘,而是真正做到功能监管。所以,不能认为把监管机构合在一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监管的本质是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公正,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管,而不应该有过多的行政的干预。应该强调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是说一旦有政治上的需求,就马上通过监管的手段干预市场。即使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需要加强协调,特别是在信息方面的共享,这是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做的,在这个框架下,成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也比较弱,这些国情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不顾现实条件急于求成。
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保持延续性,这不仅因为政策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一定的传导机制从而具有一定时滞,而且被监管机构的理念与行为也有一定惯性,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循序渐进,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健步骤。在提监管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应根据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发展的态势,分两步推进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金融经营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但是具体选择上两者并非一一对应,完全一致。这是因为金融监体制的选择和调整还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设计金融监管制度的时候,不要忘记金融监管的本质,为什么要进行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使金融业务得以公平进行,金融秩序得以持续安定,并使金融活动能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在未来某个阶段,当我金融业全而走向混业经营,监管机构枳累了足够经验,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我国应该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甚础上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丼入其中,成为该统一监管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其成为我国金融业统一的监管机构。
注释
[1]王元龙.国际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潮流与我国的抉择[J].经济学动态,2009(11).
[2]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与前景[J].经济导刊,2003(10).
[3]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吉林大学,2010.
[4]陈历幸.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及其法律应对[J].法学,2011,04:73-81.
[5]关伟.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J].征信,2010,06:26-28.
[6]陈新送.论我国金融统合监管制度的构建[D].江西财经大学,2010.
[7]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57-66.
关键词:金融统一监管;可能性
一、我国金融业各行业发展程度概述与国外发展趋势借鉴
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给予客观分析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有助于使金融改革适应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监管消除金融隐患。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一)我国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各业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业历经二十年时间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国有银行承担了财政及社会职能,对维护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有重大意义,面对混合经营所引发的金融运行持续的混乱和动荡,为了保护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国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从国内金融业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仅局限于资产负债业务。证券业由于分业经营而缺乏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优质的战略机构投资者。从信托业来看,分业的限制使得信托业不得不从许多盈利的部门退出来。可见分业经营体制已经限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竞争力的提升。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实施混业经营的好处日益明显[1]。金融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将会朝着混业经营方向演变。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与趋势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是指金融业内各子行业之间相互融和、兼业经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出于竞争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业经营的限制,实施了金融自由化,全球范围内金融业掀起了混业经营的浪潮,与之相应的推动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给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国有企业转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这些都为混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
(三)国外金融业混业发展的借鉴经验
目前,代表着金融业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的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所趋。而当今国际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形式[2]。前者是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其“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几乎所有的金融相关的业务;后者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主要通过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来对银行、保险、证券等子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渗透并达到掌握其决策权的目的,而且控股公司下面的各个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组织。
二、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与监管应对
目前我国信息互通机制难以建立在现有行政体制下,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对监管者的激励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就信息互通达成分工协作共识,各部门信息收集的标准又不统一,造成某一监管部门搜集的信息对于其他部门没有价值的局面。[3]所以,信息互通机制目前还很难在操作层面实施,导致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难以发挥现实作用,所以征信平台的建设利于增加金融统一监管的可能性。
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一个国家统一的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4]其在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和收集部门执法信息的基础上提供多个层次的服务,其中重要的就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征信平台的建设涉及对各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监督,对促进实现金融业统一监管大有裨益。
(一)建立金融征信平台的对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银行、证券、保险、外管部门等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和服务,形成全国联网的集中式信用信息数据库。[5]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立,既涉及对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监督,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利于建立金融联合惩戒机制,也利于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实践中,金融征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各部门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
(二)征信平台的可行性分析与发展趋势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有助力也有困难。目前的有利因素主要有:证券、保险、外汇部门都有积极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意愿;各部门的数据电子化程度较高,信息网络比较发达,数据集中情况较好等优势。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也面临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征信法规,可能造成各部门地位和职责不明确,界定权利义务比较困难;二是信息共享难度较大,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另外建设涉及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调工作也不容小觑。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协调程度与风险应对
(一)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不能实现对风险的监管全覆盖、协调机制法律效力低下、信息互通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现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牵头决策机构。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元化分业监管格局是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产物,因此我国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先天协调差的问题。面对跨行业的创新业务,又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不能有效地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改革与开放的推进,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审慎监管,此时应顺水推舟,在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基础上,合并三会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旨在对金融行业的资源进行整体上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
(二)建立统一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应对,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基础和保障。在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统一监管等模式的乱象背后,何种金融监管模式才是更优的选择,是后危机时代法律和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例如英国金融体系的超级监管者所带来了监管便利,也有可能带来负面的效果。首先,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也与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本国市场有关,让单一的监管机构同时承担如此众多的监管职责,能否保持监管效率与监管成本动态平衡,目前尚存质疑。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在监管的总成本上,没有无可辩驳证据能够证明单一监管者比原有行业监管者更富有效率。许多单一监管模式的批评者认为,行业的不同,其监管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单一监管者用一个标准化的模型来监管金融业各个行业可能会导致监管的实际质量下降。[6]
最后,将现有多部门合并组成单一监管机构,不同部门间的人事、文化差异可能影响到合并后单一监管部门的运行效率。[7]
四、结论
对于我国是否实现金融业统一监管,许多专家学者都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魏加宁表示,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着最大的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魏加宁认为,目前存在经营和监管的错位,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实行分业经营,最好是分业监管,如果实行混业经营,最好是混业监管。金融监管将来应该分三级,全国性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所,应该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应该交到省里,而那些准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典当行,应该交到市一级。我们需要一种更统一的方式来管理,但如果现在急于把它合起来的话,以我们目前的公共治理系统,出的问题比能够解决的问题多很多。
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金融市场的变化而诞生的金融监管逻辑。所谓分业经营的理念,包括后来慢慢延伸出来的分业监管的理念,也是从美国的经济大萧条背景下推出来的。有了综合经营不一定要有综合监管,功能监管如果做的到位,做的尽善尽美,也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并非说大家守着自己的地盘,而是真正做到功能监管。所以,不能认为把监管机构合在一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监管的本质是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公正,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管,而不应该有过多的行政的干预。应该强调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是说一旦有政治上的需求,就马上通过监管的手段干预市场。即使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需要加强协调,特别是在信息方面的共享,这是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做的,在这个框架下,成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也比较弱,这些国情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不顾现实条件急于求成。
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保持延续性,这不仅因为政策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一定的传导机制从而具有一定时滞,而且被监管机构的理念与行为也有一定惯性,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循序渐进,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健步骤。在提监管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应根据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发展的态势,分两步推进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金融经营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但是具体选择上两者并非一一对应,完全一致。这是因为金融监体制的选择和调整还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设计金融监管制度的时候,不要忘记金融监管的本质,为什么要进行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使金融业务得以公平进行,金融秩序得以持续安定,并使金融活动能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在未来某个阶段,当我金融业全而走向混业经营,监管机构枳累了足够经验,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我国应该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甚础上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丼入其中,成为该统一监管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其成为我国金融业统一的监管机构。
注释
[1]王元龙.国际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潮流与我国的抉择[J].经济学动态,2009(11).
[2]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与前景[J].经济导刊,2003(10).
[3]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吉林大学,2010.
[4]陈历幸.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及其法律应对[J].法学,2011,04:73-81.
[5]关伟.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J].征信,2010,06:26-28.
[6]陈新送.论我国金融统合监管制度的构建[D].江西财经大学,2010.
[7]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