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相对刑法学者对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研究而言,民法学者们对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研究程度略显不足。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救济性功能和制度弹性价值还没得到足够重视和应用,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也未得到有效的平衡和实现。在这种形势下,探索我国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立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事紧急避险制度:明确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定义规范;使紧急避险制度在体系上的安排更加合理;明确紧急避险的权利且规定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充分设定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法律效果;明确紧急避险过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