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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3年,许多人会发现一系列错案被密集平反。彼时舆论揣测,这是新晋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履新后发起的一场“集中清理运动”。
这一揣测得到了吕广伦的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有着30多年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在他看来,“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搞‘运动式’清理行动,法院一直在纠正冤假错案,只不过是因为自媒体出现后,错案曝光率比较高,所以引来人们的关注吧。”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坐落在北京市崇文门附近的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二区,主要负责死刑复核业务。刑三庭连同刑四庭、刑五庭是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的三个死刑复核庭。
在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看来,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是“有罪推定”思想的长期存在。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疑罪从无”的理念已经纳入该法的相关条文中,但这并没有改变执法者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
而同时,政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只强调打击,不仅对法律危害性很大,还造成人人自危局面,对社会稳定也不利;还有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非法证据不敢排除,对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刑三庭大约有70多名法官,多数是研究生以上学历,研究刑事审判业务能力很强,因此一些重要刑事司法解释方面文件很多是由刑三庭负责组织起草。其中“两个证据规定”就是由刑三庭负责组织研究起草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称为“两个证据规定”。
在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最高法院法官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发现一些判处死刑的案件证据存在很多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的规定也非常简单,于是“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
近几年,佘祥林案、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相继曝出,尤其是个别死刑案件中的“亡者归来”现象,则充分暴露出刑事证据制度不足等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被吸收为法律规定,对证据如何审查、把握和运用证据都做了详细规定。
彼时,就有舆论预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将陆续得以纠正或放人”。
2013年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后,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非法证据排除”。其中,浙江省高院再审的张氏叔侄强奸案,就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命案中的适用,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指导意义,政法机关开始纠正“冤假错案”的准备。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以《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为题撰文,详细分析了冤假错案的成因并进行了反思,为纠正冤假错案制造舆论。
随后,浙江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相继得以纠正。
两个月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则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据悉,去年已经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由当地政法系统负责组织纠正,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则派人前去指导、协调。
根据30多年审判实践,吕广伦认为“有罪推定”是形成错案的思想基础,“有罪推定思想长期存在,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可能就大一些。”
去年5月,《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福建福清爆炸案”。在采访报道中发现该案存在曾多次被发回重审。无独有偶,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也有类似现象发生,该案在历经了七审三判后,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司法界反思上述两起案件时,更多意见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与“疑罪从无”的理念没有很好的贯彻不无关系。在“命案必破”、政府和被害人家属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法官在判决时则选择了“疑罪从轻”的折中方式。
沈德咏认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纵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件”,当时的代理律师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不排除是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但是在一审和二审时,法官均“不予采纳”。多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竟然比对上几年前已经处决了的死刑犯。
吕广伦认为,这不排除一些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潜意识里有“未审先定”的倾向,这与“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思想有直接关系。
沈德咏在文章中也认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案形成有多方面原因。有罪推定思想只是形成错案的原因之一,不能把所有错案都归结到这上面。还有司法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吕广伦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绝大多数错案,都有非法取证的影子。正像有人说的那样,刑讯逼供有可能不形成错案,但是冤假错案肯定背后有刑讯逼供。
“疑罪从无原则目前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有的部门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在还有争论。”吕广伦透露说。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做出明确规定,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去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在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
吕广伦参与起草了《意见》。他认为,该《意见》从审判各个方面为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在吕广伦看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他认为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不得降格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意见》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做出了细化规定,不仅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的言词证据要排除,还规定了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这些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为非法证据,在定案时这些证据要被排除掉。
此外,吕广伦还补充说,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或者地方“维稳”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中央政法委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资料信息显示: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暗访。
令吕广伦乐观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大部分涉及的都是法院审判方面的改革,尤其是‘人才物’在省级统管的改革,这将更有利于今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揣测得到了吕广伦的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有着30多年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在他看来,“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搞‘运动式’清理行动,法院一直在纠正冤假错案,只不过是因为自媒体出现后,错案曝光率比较高,所以引来人们的关注吧。”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
“非法证据排除”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坐落在北京市崇文门附近的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二区,主要负责死刑复核业务。刑三庭连同刑四庭、刑五庭是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的三个死刑复核庭。
在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看来,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是“有罪推定”思想的长期存在。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疑罪从无”的理念已经纳入该法的相关条文中,但这并没有改变执法者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
而同时,政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只强调打击,不仅对法律危害性很大,还造成人人自危局面,对社会稳定也不利;还有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非法证据不敢排除,对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刑三庭大约有70多名法官,多数是研究生以上学历,研究刑事审判业务能力很强,因此一些重要刑事司法解释方面文件很多是由刑三庭负责组织起草。其中“两个证据规定”就是由刑三庭负责组织研究起草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称为“两个证据规定”。
在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最高法院法官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发现一些判处死刑的案件证据存在很多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的规定也非常简单,于是“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
近几年,佘祥林案、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相继曝出,尤其是个别死刑案件中的“亡者归来”现象,则充分暴露出刑事证据制度不足等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被吸收为法律规定,对证据如何审查、把握和运用证据都做了详细规定。
彼时,就有舆论预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将陆续得以纠正或放人”。
2013年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后,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非法证据排除”。其中,浙江省高院再审的张氏叔侄强奸案,就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命案中的适用,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指导意义,政法机关开始纠正“冤假错案”的准备。
“疑罪从无”难以落地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以《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为题撰文,详细分析了冤假错案的成因并进行了反思,为纠正冤假错案制造舆论。
随后,浙江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相继得以纠正。
两个月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则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据悉,去年已经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由当地政法系统负责组织纠正,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则派人前去指导、协调。
根据30多年审判实践,吕广伦认为“有罪推定”是形成错案的思想基础,“有罪推定思想长期存在,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可能就大一些。”
去年5月,《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福建福清爆炸案”。在采访报道中发现该案存在曾多次被发回重审。无独有偶,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也有类似现象发生,该案在历经了七审三判后,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司法界反思上述两起案件时,更多意见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与“疑罪从无”的理念没有很好的贯彻不无关系。在“命案必破”、政府和被害人家属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法官在判决时则选择了“疑罪从轻”的折中方式。
沈德咏认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纵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件”,当时的代理律师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不排除是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但是在一审和二审时,法官均“不予采纳”。多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竟然比对上几年前已经处决了的死刑犯。
吕广伦认为,这不排除一些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潜意识里有“未审先定”的倾向,这与“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思想有直接关系。
沈德咏在文章中也认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案形成有多方面原因。有罪推定思想只是形成错案的原因之一,不能把所有错案都归结到这上面。还有司法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吕广伦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绝大多数错案,都有非法取证的影子。正像有人说的那样,刑讯逼供有可能不形成错案,但是冤假错案肯定背后有刑讯逼供。
“疑罪从无原则目前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有的部门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在还有争论。”吕广伦透露说。
“纠防”错案机制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做出明确规定,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去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在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
吕广伦参与起草了《意见》。他认为,该《意见》从审判各个方面为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在吕广伦看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他认为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不得降格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意见》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做出了细化规定,不仅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的言词证据要排除,还规定了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这些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为非法证据,在定案时这些证据要被排除掉。
此外,吕广伦还补充说,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或者地方“维稳”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中央政法委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资料信息显示: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暗访。
令吕广伦乐观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大部分涉及的都是法院审判方面的改革,尤其是‘人才物’在省级统管的改革,这将更有利于今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