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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理学强调理性的法则(the rules of reason),却大大忽略了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les)。我们参与的社会经济—法律—政治博弈,只有根据其规则才能做出经验描述。但是我们中间大部分参与博弈的人,并不理解或评价这些规则,例如它们是如何产生的,它们是如何实行的,它们又是如何被改变的,特别是如何对它们做出规范性的评价。
——詹姆斯·布坎南
通常来讲,宪政作为一种法秩序,充斥着对人性本善的质疑和对人性本恶的警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同信仰不甚相容的,因为信仰从根本上推拒质疑。但是宪政不仅外化为制度约束,其内在的根本更深植于公民社会对规范的正当化机制的普遍认同中。我们可以有相对完备的理论来论证民主制度产生于利益博弈,把法秩序的合法性寄托于抽象的人的理性,尽管这种看法经过社会契约论的精彩论证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改造,但是却永远无法解释,处处充斥着理性人利益博弈的此岸世界,为何难以在任何地方都演进出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礼俗社会的中国就是一例。任何一个民族在文化习俗方面都是具备其特有的精神气质的,充分重视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民族性格,以及在此背景之下形成的信仰体系在制度选择和变迁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陷入了绝对的制度设计论的窠臼。在社会的人文架构和道德底线被科学自觉或不自觉地解构,信仰不断地被知识推却和异化的今天,反思法与义,深刻思辨族群心理世界中可以凝聚宪政精神的信仰体系,特别是重新建构对规则的普遍信仰与认同,将是一个民族实现其民主理想和宪政追求的根本。唯其如此,才可以让人们崇尚理性但不唯理性,同时又拥有追求普遍正义的情感与精神指向,在信仰体系之上架构起宪政的制度体系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宪政——在法与义之间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法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即正当性和正统性),古典自然法曾将其寄托于“君权神授”。后经社会契约论的传承,宪政的正当性内核逐渐从神本位过渡到抽象的人的理性,再经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改造,最终从法秩序之外的神性指向完全下降到“人的尊严”。近代宪政无不将“承认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作为最上位价值。宪政史的事实表明,无论如何变迁,这里仍然有一个超验维度,那就是人因何认定尊严与实现生命潜能为价值,何谓宪政语境中的“尊严”,又何谓“实现”自我?这便引申出信仰。从社会的构成与运行来讲,我们在物质基础层面所进行的一切利益博弈都将遵循一定的博弈规则,这个规则本身及其形成过程即为政治,政治的运作及相关主体战略空间的形成都依循于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就是宪法。在宪法以及以其为核心构建的法政体系——宪政之上的,即为公民社会的普遍信仰和道德追求。
人们对于一种信仰的普遍认同及皈依,缘于这种信仰与其内心世界中的终极关怀能够契合。按照汪丁丁教授的归纳,信仰——当然是非意识形态化的信仰——包含双重含义:首先是完全不诉诸于逻辑和理性而仅凭情感的托付而产生的“虔信”,信仰赋予人们超越此岸世界的力量,所谓“使命感”,所谓“道德力量”。其次是通过理性或经验论证所获得的“确信”(汪丁丁:《知识,为信仰留余地》,载《读书》二○○○年二、三期)。即便知识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但知识无法诠释世界的全部,更无法为人们提供“意义”,因此人们拥有信仰,拥有审美。脱离了信仰支撑的形式民主就如同失去了终极关怀的科学主义一样,难免失之偏颇。面对良知的信仰和面对规则的理性是同样重要的,因为任何法制体系都来源于人们内心幽暗意识中对于人性恶的警觉,对善的信仰,从而将这种感情冲突付诸过程理性和实证科学来进行规则的建构。
信仰重筑与拥抱宪政
如上所述,实际上任何人心中所确信的信仰都有“虔信”和“确信”两重内涵,实际上这是应然和实然两个维度。信仰有理性的成分,但不内生于理性。康德在二百多年前就曾说过:“要推拒知识,以便为信仰留余地。”(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信仰的“虔信”一维是属于超验的,从未诉诸于逻辑和理性。或者说“虔信”和“美”实际上是一回事,人们从未对美进行过纯粹理性的审慎推理,但一切有关美的概念在“昨天”就已经存在于情感之中。经验理性也并非完全与信仰脱离,因为从信仰的“确信”这一维来讲,对于信仰所指向的价值的真确性,人们会自觉地建立以经验理性为基础的确信体系,这就是“在知识的极限处获得信仰”(汪丁丁:《知识与信仰》,收录于《记住未来》,二○○一)。但这里需要明确,信仰的“确信”可以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进行,但是“确信”不等于检验,而是指一种强化。理性无法检验信仰,相反理性需要决断和直觉的引导,深受信仰的影响。在实然维度上,对信仰的确信过程是在虔信的指引下进行的间接或直接实践,它依赖于人的理性但却以超验意识为规范性的理路起点。在应然维度上,信仰可以是个人的信仰,但如果它在人类社会中取得了一定范围的共识,成为维持人际秩序的价值观共识,或不同价值观的共同部分进行整合并强化,就形成康德所言的实践理性,即道德。——这多少已经具备了康德“道德先验论”和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两分法”的味道。由此可知,信仰是道德的基础,信仰缺失必然造成道德溃散,进而行动的价值指向将完全缺失或被异化。
这是一个浮躁的年代,是一个浮躁的社会,在解构主义盛行的文化背景下,在功利取向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下,人们缺乏理性向道德妥协的意识,迷信于理性计算,从而使得信仰与道德日渐荒漠化。信仰的缺失必然造成人无法对生活及生命的意义进行完整解读,缺乏对规则的敬畏,从而信仰被理性“杀死”。从政治自身来讲,任何政治形态都基于一定的价值基础,宪政的超越之维在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而“人的尊严”同时界定了人应为与不应为某种行为的界限,这则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给人的自我约束力背后有着深刻的意识根源,此即信仰。韦伯曾认为:世界上的统治类型分为三种——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合理型统治(笔者:毫无疑问,宪政即属于此),……命令能否被服从取决于是否建立并培养了……普遍信仰;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具有合法性(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一九九七)。也就是说人因信仰而遵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拥抱宪政需要先收拾人心,大兴教化,培养公民意识的同时寻找对社会规则的认同,疏导人们过度膨胀的欲望,让人们更加关注经验世界之外更高的价值追求。我们以往缺失的一切难以同当时的经济制度脱离干系,对民主制度的向往与追求要求我们将对权威的信仰转向对规则的信仰与敬畏,摈弃唯“实”的社会观,要求我们将“虔信”皈依到“善”的道德律并切实践行。从经济学上来讲,这也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和强化契约的稳定性。一个信仰缺失或信仰异化的社会,一个规则不被信仰的社会,必然会浪费不可估量的社会资财来对冲制度成本,来支付不确定性增加导致的交易费用。
接续传统与对话世界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繁荣,却使得国人为了自己信仰的迷失而感到惶恐。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范围内的文明演进与嬗变的大背景下,如何接续传统并对话世界就成了重构信仰体系的难题。笔者有一种隐忧,我们的国人很容易认为宪政当然地建立于一种价值基础上,而价值基础又是信仰提供的,由于宪政是自西方东渐而来,那么这个信仰应该是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即使宪政的价值基础不唯一来自基督教,也应该来源于由宗教底蕴析出的文化。实际上宗教并非信仰,而只是信仰的外化形式,而且形式会压制内在的价值内容。人可以不通过宗教获得信仰。
行文至此,笔者感觉十分难于以文字语言来勘定宗教的边界,因为论及宗教的流传与教义被普遍的信仰,以及它同特定民族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底蕴之间的关系,将意味着一个更加深邃的课题。但是有一点毫无疑问,宪政本身和行宪都并非一定要基于宗教,如果为了宪政和民主而期待民族的精神主旨和皈依向宗教漂移,那只能适得其反。那样的话我们可能还没有来得及同整个世界分享文化的繁荣和民主的盛行,就已经加入了它们的没落。中华文化归根结底和西方文化是不同源的,尽管东西方文化在成长过程中不乏相互交融和影响,但是中西方文化是在独立的基点上平行衍生的,至于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交锋和握手,那是以后的事情。东方的儒家文化可以讲是一种“耻”感文化,而西方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尽管“耻”和“罪”内在的都来自内省和对信仰的“确信”过程,但“耻”感的外在来源是礼俗社会的价值同意;“罪”感外在的生发机制是超验的“神”的启示和心灵监督,在基督教社会则是指上帝。
如果说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拥有自始就先验契合的共同基因的话,那无疑是人类内心对“真、善、美”的共同信仰,以及自我反省和“思”的意识冲动。中国为实现宪政而重构信仰的过程,尤其是重构对规则的信仰的过程,必需接续传统与对话世界并重,“不忘吾本且海纳百川”。诚如陈寅恪先生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中所言:“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即道家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
——詹姆斯·布坎南
通常来讲,宪政作为一种法秩序,充斥着对人性本善的质疑和对人性本恶的警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同信仰不甚相容的,因为信仰从根本上推拒质疑。但是宪政不仅外化为制度约束,其内在的根本更深植于公民社会对规范的正当化机制的普遍认同中。我们可以有相对完备的理论来论证民主制度产生于利益博弈,把法秩序的合法性寄托于抽象的人的理性,尽管这种看法经过社会契约论的精彩论证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改造,但是却永远无法解释,处处充斥着理性人利益博弈的此岸世界,为何难以在任何地方都演进出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礼俗社会的中国就是一例。任何一个民族在文化习俗方面都是具备其特有的精神气质的,充分重视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民族性格,以及在此背景之下形成的信仰体系在制度选择和变迁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陷入了绝对的制度设计论的窠臼。在社会的人文架构和道德底线被科学自觉或不自觉地解构,信仰不断地被知识推却和异化的今天,反思法与义,深刻思辨族群心理世界中可以凝聚宪政精神的信仰体系,特别是重新建构对规则的普遍信仰与认同,将是一个民族实现其民主理想和宪政追求的根本。唯其如此,才可以让人们崇尚理性但不唯理性,同时又拥有追求普遍正义的情感与精神指向,在信仰体系之上架构起宪政的制度体系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宪政——在法与义之间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法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即正当性和正统性),古典自然法曾将其寄托于“君权神授”。后经社会契约论的传承,宪政的正当性内核逐渐从神本位过渡到抽象的人的理性,再经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改造,最终从法秩序之外的神性指向完全下降到“人的尊严”。近代宪政无不将“承认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作为最上位价值。宪政史的事实表明,无论如何变迁,这里仍然有一个超验维度,那就是人因何认定尊严与实现生命潜能为价值,何谓宪政语境中的“尊严”,又何谓“实现”自我?这便引申出信仰。从社会的构成与运行来讲,我们在物质基础层面所进行的一切利益博弈都将遵循一定的博弈规则,这个规则本身及其形成过程即为政治,政治的运作及相关主体战略空间的形成都依循于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就是宪法。在宪法以及以其为核心构建的法政体系——宪政之上的,即为公民社会的普遍信仰和道德追求。
人们对于一种信仰的普遍认同及皈依,缘于这种信仰与其内心世界中的终极关怀能够契合。按照汪丁丁教授的归纳,信仰——当然是非意识形态化的信仰——包含双重含义:首先是完全不诉诸于逻辑和理性而仅凭情感的托付而产生的“虔信”,信仰赋予人们超越此岸世界的力量,所谓“使命感”,所谓“道德力量”。其次是通过理性或经验论证所获得的“确信”(汪丁丁:《知识,为信仰留余地》,载《读书》二○○○年二、三期)。即便知识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但知识无法诠释世界的全部,更无法为人们提供“意义”,因此人们拥有信仰,拥有审美。脱离了信仰支撑的形式民主就如同失去了终极关怀的科学主义一样,难免失之偏颇。面对良知的信仰和面对规则的理性是同样重要的,因为任何法制体系都来源于人们内心幽暗意识中对于人性恶的警觉,对善的信仰,从而将这种感情冲突付诸过程理性和实证科学来进行规则的建构。
信仰重筑与拥抱宪政
如上所述,实际上任何人心中所确信的信仰都有“虔信”和“确信”两重内涵,实际上这是应然和实然两个维度。信仰有理性的成分,但不内生于理性。康德在二百多年前就曾说过:“要推拒知识,以便为信仰留余地。”(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信仰的“虔信”一维是属于超验的,从未诉诸于逻辑和理性。或者说“虔信”和“美”实际上是一回事,人们从未对美进行过纯粹理性的审慎推理,但一切有关美的概念在“昨天”就已经存在于情感之中。经验理性也并非完全与信仰脱离,因为从信仰的“确信”这一维来讲,对于信仰所指向的价值的真确性,人们会自觉地建立以经验理性为基础的确信体系,这就是“在知识的极限处获得信仰”(汪丁丁:《知识与信仰》,收录于《记住未来》,二○○一)。但这里需要明确,信仰的“确信”可以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进行,但是“确信”不等于检验,而是指一种强化。理性无法检验信仰,相反理性需要决断和直觉的引导,深受信仰的影响。在实然维度上,对信仰的确信过程是在虔信的指引下进行的间接或直接实践,它依赖于人的理性但却以超验意识为规范性的理路起点。在应然维度上,信仰可以是个人的信仰,但如果它在人类社会中取得了一定范围的共识,成为维持人际秩序的价值观共识,或不同价值观的共同部分进行整合并强化,就形成康德所言的实践理性,即道德。——这多少已经具备了康德“道德先验论”和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两分法”的味道。由此可知,信仰是道德的基础,信仰缺失必然造成道德溃散,进而行动的价值指向将完全缺失或被异化。
这是一个浮躁的年代,是一个浮躁的社会,在解构主义盛行的文化背景下,在功利取向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下,人们缺乏理性向道德妥协的意识,迷信于理性计算,从而使得信仰与道德日渐荒漠化。信仰的缺失必然造成人无法对生活及生命的意义进行完整解读,缺乏对规则的敬畏,从而信仰被理性“杀死”。从政治自身来讲,任何政治形态都基于一定的价值基础,宪政的超越之维在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而“人的尊严”同时界定了人应为与不应为某种行为的界限,这则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给人的自我约束力背后有着深刻的意识根源,此即信仰。韦伯曾认为:世界上的统治类型分为三种——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合理型统治(笔者:毫无疑问,宪政即属于此),……命令能否被服从取决于是否建立并培养了……普遍信仰;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具有合法性(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一九九七)。也就是说人因信仰而遵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拥抱宪政需要先收拾人心,大兴教化,培养公民意识的同时寻找对社会规则的认同,疏导人们过度膨胀的欲望,让人们更加关注经验世界之外更高的价值追求。我们以往缺失的一切难以同当时的经济制度脱离干系,对民主制度的向往与追求要求我们将对权威的信仰转向对规则的信仰与敬畏,摈弃唯“实”的社会观,要求我们将“虔信”皈依到“善”的道德律并切实践行。从经济学上来讲,这也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和强化契约的稳定性。一个信仰缺失或信仰异化的社会,一个规则不被信仰的社会,必然会浪费不可估量的社会资财来对冲制度成本,来支付不确定性增加导致的交易费用。
接续传统与对话世界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繁荣,却使得国人为了自己信仰的迷失而感到惶恐。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范围内的文明演进与嬗变的大背景下,如何接续传统并对话世界就成了重构信仰体系的难题。笔者有一种隐忧,我们的国人很容易认为宪政当然地建立于一种价值基础上,而价值基础又是信仰提供的,由于宪政是自西方东渐而来,那么这个信仰应该是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即使宪政的价值基础不唯一来自基督教,也应该来源于由宗教底蕴析出的文化。实际上宗教并非信仰,而只是信仰的外化形式,而且形式会压制内在的价值内容。人可以不通过宗教获得信仰。
行文至此,笔者感觉十分难于以文字语言来勘定宗教的边界,因为论及宗教的流传与教义被普遍的信仰,以及它同特定民族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底蕴之间的关系,将意味着一个更加深邃的课题。但是有一点毫无疑问,宪政本身和行宪都并非一定要基于宗教,如果为了宪政和民主而期待民族的精神主旨和皈依向宗教漂移,那只能适得其反。那样的话我们可能还没有来得及同整个世界分享文化的繁荣和民主的盛行,就已经加入了它们的没落。中华文化归根结底和西方文化是不同源的,尽管东西方文化在成长过程中不乏相互交融和影响,但是中西方文化是在独立的基点上平行衍生的,至于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交锋和握手,那是以后的事情。东方的儒家文化可以讲是一种“耻”感文化,而西方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尽管“耻”和“罪”内在的都来自内省和对信仰的“确信”过程,但“耻”感的外在来源是礼俗社会的价值同意;“罪”感外在的生发机制是超验的“神”的启示和心灵监督,在基督教社会则是指上帝。
如果说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拥有自始就先验契合的共同基因的话,那无疑是人类内心对“真、善、美”的共同信仰,以及自我反省和“思”的意识冲动。中国为实现宪政而重构信仰的过程,尤其是重构对规则的信仰的过程,必需接续传统与对话世界并重,“不忘吾本且海纳百川”。诚如陈寅恪先生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中所言:“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即道家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