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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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起源于西方的“案主自决”原则与我国社会情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如何有效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笔者从我国的文化及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切入,分析“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案主自决”原则;困境;人文主义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52-02
  “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伦理守则,不但对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做出了规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在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时常常会陷入伦理困境。笔者从人文主义社会工作视角切入,探究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一、“案主自决”原则的内涵
  “案主自决”原则要求的不仅仅是让案主自我决定,它包括了三点更深层次的内涵:第一,自决意味着从所有可能的方案中选出最合适的一种,因此应该让案主清醒地认识到有很多种可以用来解决他面临的个人或社会问题的方法。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案主自决时的作用包括:(1)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2)与案主深入探讨所面临的问题;(3)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并鼓励案主自己选出他认为最合适的那种方案。第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不是不平等的“指导——被指导”关系,而应该是平等的关系。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怎么做方面,而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和发掘可能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案主提供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他们选择的方案等方面。第三,“案主自决”原则并不禁止或限制社会工作者提出意见或建议。实际上,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经验和意见不是用来直接指导案主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补充信息,供案主作决定时参考。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只供案主参考,而不是对案主的命令或开给案主的处方①。
  二、“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
  将十八世纪欧洲的“民主”、“自由”、“天赋人权”等思想上发展起来的“案主自决”原则,引入到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指导和规范我国社工的助人行为,是我国社会工作迈向专业化发展的体现。但在实务过程中,由于文化背景、助人模式的不同,并且受限于我国社工的发展现状,常常使社工陷入伦理困境。(一)集体主义观对“案主自决”原则的冲击
  中华文化强调集体精神,谋求建立“大同社会”,注重群体关系的和谐、群体目标的统一和群体利益的维护,强调个体包括在整体之中,整体利益是每个个体所围绕的核心及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会首先考虑群体的利益,忽略个人利益和个人的潜能。而“案主自决”原则的精神实质是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冲突,常常使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
  在中国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案主做决定时往往会从家庭角度出发,注重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孝道,而淡化对自我需求、自我发展等考虑。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是帮助案主分析问题,告知案主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和选择之后应该承担的后果。但在社会工作者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念同样会影响社会工作者的表述,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可能直接或间接的表达出自己更偏向的选择,这可能会对案主的最终的抉择产生很大影响。(二)“家长式关怀”下的过度依赖
  “家长式关怀”是指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家长对子女的行为和日常生活过多干涉,使子女对家庭产生过多的依赖,而这种“家长式关怀”映射到社会工作中,就使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常常充当“家长”,而使对应的案主扮演着“子女”的角色。中国人这种“家长式的关怀”源于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儒家倡导的“仁爱”思想,强调爱己及人,而这种思想应用到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就会形成一种“自我为是”的思维模式,就是把自我的观点强加到他们身上,认为自己的决定都是为了当事人好,只有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事,才能实现最大利益。同时,这也相对应的导致案主把自己的问题全权交给工作者,对工作者高度依赖。
  除此之外,“案主自决”原则是在积极自由主义主导下产生的,也就是说社工有权对于案主伤害他人、社会的行为进行干预,但社会工作者的干预如果把握不好“度”的问题就容易导致社工界普遍存在的“家长作风”出现。在社工领域,“家长作风”也是指社会工作者对于行动的选择出现了与案主不一致的看法,为了保障案主权益或使案主权利最大化而采取了违背案主意愿的干预活动②。过度的家长主义容易引发各种问题,不仅是对案主自决权利的不尊重,甚至会出现借由维护案主利益之机谋取个人私利现象的产生。(三)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低
  我国引入社会工作的时间短,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本土性的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严重欠缺,现有的社会工作者大多是半路出家,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对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方法了解甚少,只是凭借满热情在实施助人活动。特别是在我国的社区内,社区社会工作者很大一部分都是由社区内部的居民担任,多数助人活动都是在非专业的基础上完成的,助人模式仍停留在半专业化阶段。
  三、发展人文主义社会工作模式③,促进“案主自决”原则本土化
  在我国引入社会工作,就必须要考虑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问题。针对“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实务过程中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采取人文主义社会工作模式,结合我国文化价值观,折中性应用“案主自决”原则,可能会使问题得到解决。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做到:
  第一,积极鼓励案主,树立其自信心。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人在遇到困难时通常表现为不相信凭借自己的力量可以解决问题,寄希望于社工,这常常导致他们一遇到困难或麻烦就会求助于社工。社工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扮演好案主情感支持者的角色,对案主予以鼓励、支持,疏导其负面情绪。
  第二,协调案主与群体之间关系。受我国儒家文化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很多案主会很重视其与群体的关系,十分重视他人的观点,甚至把他人对自己的看法作为一项衡量自己的标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工过于强调个人主义,忽视案主与群体间的关系,就不能很好地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第三,切实做到案主主导,而非政府主导。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仍是政府购买服务,具有行政性色彩,导致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关系不平等,忽视案主的自决权利。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若社工过分重视政府(社会)的作用,那么,案主的潜能和发展等都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应以案主为主导,将助人自助的目标落到实处。[注释]
  ①Comptonn,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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