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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组织制度也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要素在各企业蓬勃发展。本源于西方工资集体谈判的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特别是煤矿类的国有企业。本文将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具体分析我国国有煤矿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工会组织;国有煤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1.工资集体协商问题概述
1.1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
工资集体协商源于西方的工资集体谈判,是一种通过雇佣方和劳工方的代表就工资福利、就业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谈判并旨在达成一致协议的集体式讨价还价。工资集体谈判作为一种良性的手段和方法在处理西方劳资矛盾和冲突中功不可没,不仅极大地维护和改善了工人的利益,更促进了企业的效率,由此发展而来的工会组织也日益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集体谈判又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1)合法性,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法律的基础下进行,并确保参与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合法且规范有序。(2)平等性,工资集体协商以协商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为前提,倡导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协商中双方应享有平等的知情权、提议权、谈判权、表决权,任何一方的意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有序性。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协商主体应该理性克制,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利益诉求矛盾,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保障员工利益。
1.2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
煤矿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行业,长期以来都能分割经济的一大块,但在煤炭行业内部却存在着严重的收入两极分化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工资由经营者单方面决定,而非由市场因素和劳资双方意愿主导。在我国着力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的背景下,开展工资协商无疑是改善煤矿工人工资水平、优化煤矿行业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有力法宝。
2.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
2.1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虽然国家较早地提出要在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现、现行的要求一直停留在政 策性规定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没有相关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引导和约束,仅有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工作条例,但各地的规范和要求又各不相同。这些都使得国有煤矿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施中流于形式。
2.2信息不平等,协商缺乏公平性
如前所述,信息的平等性是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很难做到信息的平等性。一方面,企业不会主动完全公开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数据资料,而另一方面职工方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清楚哪些企业信息是谈判所需的,往往也不会主动要求企业披露,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协商主体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导致协商中职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了职工方的被动局面。
2.3参与率低,协商结果难以得到支持
工会组织本应该是职工的代表,其权利和责任都由职工赋予,并应对职工负责,工资协商的结果也应通过职工表决通过后方可通过,然而现实中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职工参与度往往很低,所谓的协商只是企业工会与行政方的谈判,而企业员工很难参与,甚至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工资集体协商,有些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件提出前不征求职工同意,协商结果又得不到职工支持,最终协商不得不流于形式。
2.4认识偏差,阻碍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入
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目前各主体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仍存在较大误区和偏见。一些企业领导不愿意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认为它会单方面的挤占企业利润,或认为工资已由市场和上级决定,再进行协商多此一举;而一些工会干部则因为畏难情绪、谈判能力不够等而“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而尤其是当前我国煤矿行业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经营者没有与劳动者主动分享企业利润的动力,这些都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深入进行的阻碍。
3.工会组织下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建设
独立性是工会得以兼顾企业利润和劳工利益的前提基础。而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大多设置在企业内部,无论是人员安排还是经费支出都很难实现其独立。而未来工资集体协商发展的方向正是使工会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主体。
3.2加强工会的组织性建设
组织的支持是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后盾。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一般各自为政,缺乏一定的行业协会或民主管理平台,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协商标准,在组织建设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各工会组织应该加强交流和自主管理,搭建统一的民主管理平台,制定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得协商有方可循。
3.3加强工会的专业性建设
专业性一直是制约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阻碍。在专业性建设方面,一是要针对煤炭行业,加强调研,聘请专家进行组织和分析,制定科学的工资标准;二是要针对工会协商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协商水平和专业知识,谈判人员应充分掌握谈判的方法、技巧与相关专业知识,不让谈判处于弱势。同时还应该多重方式提高谈判的主动性,例如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 加强调查研究,鼓励员工积极维权,在整个企业营造一种积极的协商氛围。
4.总结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普遍的劳资矛盾调理工具,它的出现不仅保障了劳工的利益,还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使其在我国国有煤炭企业真正发挥作用是本文探讨的关键问题,全文切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并在工会组织的视角下探讨了相关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练良火,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2011
[2] 刘泰洪,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J].理论与改革,2011(2)
[3] 王霞,工资集体协商为劳资双赢护航[J].中国经济导报,2010(11)
[4] 任小平,关于中国工资谈判制度的反思与改进[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2)
关键词:工会组织;国有煤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1.工资集体协商问题概述
1.1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
工资集体协商源于西方的工资集体谈判,是一种通过雇佣方和劳工方的代表就工资福利、就业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谈判并旨在达成一致协议的集体式讨价还价。工资集体谈判作为一种良性的手段和方法在处理西方劳资矛盾和冲突中功不可没,不仅极大地维护和改善了工人的利益,更促进了企业的效率,由此发展而来的工会组织也日益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集体谈判又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1)合法性,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法律的基础下进行,并确保参与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合法且规范有序。(2)平等性,工资集体协商以协商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为前提,倡导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协商中双方应享有平等的知情权、提议权、谈判权、表决权,任何一方的意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有序性。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协商主体应该理性克制,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利益诉求矛盾,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保障员工利益。
1.2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
煤矿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行业,长期以来都能分割经济的一大块,但在煤炭行业内部却存在着严重的收入两极分化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工资由经营者单方面决定,而非由市场因素和劳资双方意愿主导。在我国着力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的背景下,开展工资协商无疑是改善煤矿工人工资水平、优化煤矿行业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有力法宝。
2.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
2.1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虽然国家较早地提出要在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现、现行的要求一直停留在政 策性规定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没有相关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引导和约束,仅有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工作条例,但各地的规范和要求又各不相同。这些都使得国有煤矿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施中流于形式。
2.2信息不平等,协商缺乏公平性
如前所述,信息的平等性是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很难做到信息的平等性。一方面,企业不会主动完全公开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数据资料,而另一方面职工方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清楚哪些企业信息是谈判所需的,往往也不会主动要求企业披露,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协商主体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导致协商中职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了职工方的被动局面。
2.3参与率低,协商结果难以得到支持
工会组织本应该是职工的代表,其权利和责任都由职工赋予,并应对职工负责,工资协商的结果也应通过职工表决通过后方可通过,然而现实中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职工参与度往往很低,所谓的协商只是企业工会与行政方的谈判,而企业员工很难参与,甚至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工资集体协商,有些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件提出前不征求职工同意,协商结果又得不到职工支持,最终协商不得不流于形式。
2.4认识偏差,阻碍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入
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目前各主体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仍存在较大误区和偏见。一些企业领导不愿意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认为它会单方面的挤占企业利润,或认为工资已由市场和上级决定,再进行协商多此一举;而一些工会干部则因为畏难情绪、谈判能力不够等而“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而尤其是当前我国煤矿行业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经营者没有与劳动者主动分享企业利润的动力,这些都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深入进行的阻碍。
3.工会组织下国有煤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建设
独立性是工会得以兼顾企业利润和劳工利益的前提基础。而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大多设置在企业内部,无论是人员安排还是经费支出都很难实现其独立。而未来工资集体协商发展的方向正是使工会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主体。
3.2加强工会的组织性建设
组织的支持是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后盾。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一般各自为政,缺乏一定的行业协会或民主管理平台,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协商标准,在组织建设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各工会组织应该加强交流和自主管理,搭建统一的民主管理平台,制定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得协商有方可循。
3.3加强工会的专业性建设
专业性一直是制约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阻碍。在专业性建设方面,一是要针对煤炭行业,加强调研,聘请专家进行组织和分析,制定科学的工资标准;二是要针对工会协商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协商水平和专业知识,谈判人员应充分掌握谈判的方法、技巧与相关专业知识,不让谈判处于弱势。同时还应该多重方式提高谈判的主动性,例如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 加强调查研究,鼓励员工积极维权,在整个企业营造一种积极的协商氛围。
4.总结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普遍的劳资矛盾调理工具,它的出现不仅保障了劳工的利益,还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使其在我国国有煤炭企业真正发挥作用是本文探讨的关键问题,全文切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并在工会组织的视角下探讨了相关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练良火,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2011
[2] 刘泰洪,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J].理论与改革,2011(2)
[3] 王霞,工资集体协商为劳资双赢护航[J].中国经济导报,2010(11)
[4] 任小平,关于中国工资谈判制度的反思与改进[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