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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但是,这一修订基本上维持了原有的单一性的法定代表人制,并没有解决原有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备选人,势必改变传统公司的权力配置,滋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公司代表权的安排还是应当回到公司自治的原则上来,回复传统的董事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