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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证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公证”其实历史悠久,早在公元529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就有了关于公证人制作公证遗嘱的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也越发明显。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知识产权司法纠纷逐年增加,2015 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 件,同比上升14.51%;2016 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继续大幅增加,一审案件152072 件,比2015 年又上16.80%。经过公证的事项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这使得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公证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强的契合性。2015年,由中国公证协会等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未到公证业务总量的1%,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
一、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我国也愈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当前,“全球经济竞争的内在实质正逐步体现于科学技术的竞争,而最终则归结于知识产权的竞争”。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将公证工作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具体的工作中,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法定的,其证明力不仅优于一般的私文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且优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公文书证。经由公证所证明的事实则被作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当然地拥有确定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立法对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关照,体现了更多的强制性和义务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人民法院采证随意性的约束和限制。如《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若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对某项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可以帮助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权,而这些证据可以经过公证的。公证证据在审判人员认为无疑义的情况下无需当事人举证,通常可以直接采证,而不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2、公证的证据保存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各种形式的纠纷。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载体表现形式灵活,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形态特征有时不能以实体形式呈现,所以经常会涉及到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问题,对证据进行保全的公证有效地证实了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消除纠纷隐患。公证的优势还突出地体现在取证手段方面,如对著作权侵权事实进行取证时,公证员可以不公开身份取证。
3、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一般的文书只在本国范围内发生作用,但作为国际通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公证证明的效力有明显的域外效力。一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明确规定的专利、商标优先权的申请,以及国际转让合同,都需要提供由我国公证机关提供的办理专利证书、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合同公证等公证书。
二、公证行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颁布,将公证制度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2017年6月1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对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创新思路。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拓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公证行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体系的整体建设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机构已经参与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等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在做好“一带一路”“走出去”企業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全方位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中充分发挥着职能作用。公证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科技企业、初创企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利用信息存管、证据保全、合同公证等手段,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保全证据公证,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改善和促进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流转环境,为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继承等事项提供各项公证法律服务。
三、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机制的完善
为推进健全和完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行政、法律、技术、信息等系统化和标准化服务为重点,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和服务机制创新,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形成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改进加强公证服务效率
1、公证机构将进一步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不断探索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业务;确定专职知识产权公证工作人员,开辟知识产权公证绿色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快速响应机制。公证机构经批准在“服务中心”设立公证服务点,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公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依托共建单位的专业力量,承担中心内企业的专利保护咨询服务。 2、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积极为“服务中心”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3、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
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的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二)增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工作
1、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保全证据公证。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技术手段,自助操作,随时随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保管和相关公证服务,在需要时可向公证员申请出具公证书,延伸了保全证据公证职能。
2、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提高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
(三)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允许权利人或相关人员使用远程公证系统实时取证,作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
(四)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为涉“一带一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積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五)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工作。
1、配合完成专利保护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惩治力度,提高专利执法办案力度和影响力,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公证服务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形成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拓展维权援助服务范围,降低企业和个人专利维权成本,有效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给付内容的专利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进一步深化司法与公证的衔接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司法部等多部门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一、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我国也愈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当前,“全球经济竞争的内在实质正逐步体现于科学技术的竞争,而最终则归结于知识产权的竞争”。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将公证工作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具体的工作中,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法定的,其证明力不仅优于一般的私文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且优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公文书证。经由公证所证明的事实则被作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当然地拥有确定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立法对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关照,体现了更多的强制性和义务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人民法院采证随意性的约束和限制。如《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若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对某项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可以帮助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权,而这些证据可以经过公证的。公证证据在审判人员认为无疑义的情况下无需当事人举证,通常可以直接采证,而不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2、公证的证据保存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各种形式的纠纷。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载体表现形式灵活,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形态特征有时不能以实体形式呈现,所以经常会涉及到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问题,对证据进行保全的公证有效地证实了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消除纠纷隐患。公证的优势还突出地体现在取证手段方面,如对著作权侵权事实进行取证时,公证员可以不公开身份取证。
3、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一般的文书只在本国范围内发生作用,但作为国际通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公证证明的效力有明显的域外效力。一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明确规定的专利、商标优先权的申请,以及国际转让合同,都需要提供由我国公证机关提供的办理专利证书、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合同公证等公证书。
二、公证行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颁布,将公证制度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2017年6月1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对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创新思路。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拓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公证行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体系的整体建设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机构已经参与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等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在做好“一带一路”“走出去”企業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全方位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中充分发挥着职能作用。公证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科技企业、初创企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利用信息存管、证据保全、合同公证等手段,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保全证据公证,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改善和促进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流转环境,为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继承等事项提供各项公证法律服务。
三、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机制的完善
为推进健全和完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行政、法律、技术、信息等系统化和标准化服务为重点,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和服务机制创新,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形成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改进加强公证服务效率
1、公证机构将进一步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不断探索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业务;确定专职知识产权公证工作人员,开辟知识产权公证绿色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快速响应机制。公证机构经批准在“服务中心”设立公证服务点,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公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依托共建单位的专业力量,承担中心内企业的专利保护咨询服务。 2、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积极为“服务中心”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3、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
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的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二)增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工作
1、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保全证据公证。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技术手段,自助操作,随时随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保管和相关公证服务,在需要时可向公证员申请出具公证书,延伸了保全证据公证职能。
2、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提高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
(三)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允许权利人或相关人员使用远程公证系统实时取证,作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
(四)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为涉“一带一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積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五)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工作。
1、配合完成专利保护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惩治力度,提高专利执法办案力度和影响力,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公证服务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形成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拓展维权援助服务范围,降低企业和个人专利维权成本,有效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给付内容的专利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进一步深化司法与公证的衔接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司法部等多部门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