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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诸多发达国家为确保高等职业教育得以充分、健康的发展,相继出台一些法律政策。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不仅面临着高等教育大众化与国际化的挑战,也受到“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等教育思潮影响。在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比较中,笔者认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亟待立法化,在提高法律政策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和连贯性的同时,尤应突出对学生群体权益的保护;完善并规范政策的评估监控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等。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学者袁振国认为,我国教育政策问题的判定“要了解国际教育动向与本国教育差异,要关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更趋势,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向教育提出的挑战保持一定的敏感”。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能积极主动借鉴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共有经验,能使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上及时抓住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一良机。
一、英、美、澳三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共同趋势
1.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并巩固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
政策是实现任务的措施,而法律是国家设定的人们的行为准则。[1] 法律对政策的调节能力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而教育政策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只可能是临时性的,对于问题的解决最终还需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2]
以澳大利亚为例,1975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技术与继续教育法案》,随后建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使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正式成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此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上对市场化的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加以保障,如1990年颁布的《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2%用于对员工进行资格培训,1992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和1997年《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等。[3] [4]
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更何况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时间已距今近20年,相关部门未再对此作出符合当前教育发展状况的修改。
2. “人本化”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共同价值取向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不再仅停留于推动社会发展及拉动内需,而是越发关心学生的个人需求及兴趣爱好,注重维护学生利益,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提供便利,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愈加突出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以美国为例,1963年《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或再培训”,并进一步规定这种培训要“与学生兴趣及自身能力紧密结合”。1968年的《职业教育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投入,开办多种试验科目,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不仅规定“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年青人提供部分时间制的工作”,还规定“社区学院要为社区内的所有年龄的人,不管受高等教育程度如何,工作状态如何,只要他们有意愿提高技能,就以他们的需要和兴趣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5]
以英国为例,2002年教育与技能部依据所发表的《教育与技能部:2006年战略》,制定了“为每一个人创造深入学习的机会发掘人们潜能”“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实现教育标准和技能水平最优化”三大总体目标。[6]
而现阶段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一再强调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以社会需求为第一要素,却对学习者个体的权益与需求不重视,在招生、户籍、学习年限、专业选择、教学内容、就业选择等多方面存在限制。[7] 尤其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校之间的有机衔接,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支持,使得学生的利益及个人终身学习、继续教育陷于不利。[8]
3.以较为健全的评估与监督机制来确保和调整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政策评估作为保障教育政策连贯性的重要措施,也应是防范教育政策失真或走样的主要努力方向。“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和强化政治体系的监控功能”是处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摸索阶段的中国尤应学习的。
以澳大利亚为例,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政策,从而加强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管理。[9] 1999年《知识与创新:研究与研究培训政策》报告指出,应“在拨款分配机制中建立一套公正客观的成果评估标准”,其作为研究质量保障框架的首要问题,应“遵循严格、可信、透明的原则,保证最低程度干预研究机构的活动,并公平一致对待各个研究领域”。2000年教育、就业、培训和青年事务部部长签署的《高等教育批准程序的国家方案》以确保未来高等教育改革中能继续加强教学和研究的质量。由此 可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仅强调评估的重要性,也注重确保监督评估的独立性。[10] [11]
二、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建议
袁振国认为政策研究要做“横向比较”,即“从国内外的比较中,认识方案的特点、长短处,使政策具有自己的特色”。[12] 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政策、法律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注重相关政策的时效性和操作性
以法律形式确立并巩固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进行针对问题性的立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资金投入及其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划分一一细化,时刻关注政策实施的效用,并随着实施环境的变化,征集并权衡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政策与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或调整,以确保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对学生群体的权益保护
一方面,在建立促进学生、企业或行会以及国家政府等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的基础之上,从规范基准层面,制定利于质量保障一体化且体现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学生)要求的资格框架。如建立健全学分转换互认或各类证书、文凭、学位间互认制度,使受教育者能够在高中与职教、高职院校与大学以及职培训机构间自由流动,以推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开放性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保障新认证制度能用以扩大职业资格认证领域,允许不同年龄、学历水平、社会地位的人通过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习来申请职业文凭或证书。 另外,对学生群体利益的维护最直接地体现在学费上,当初因历史条件限制所出台的“三不一高”政策,已然成为我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出现招生困难和贫困生望而却步现象的重要原因。
3.保障政策实施的严谨与科学
教育政策的制定牵动着多方利益群体,这就需要集思广益和广开言路,及时疏通信息的反馈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通过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来促进政策的完善。此外,要保持同一类型政策的连续性与继承性。袁振国强调,“加强对政策的评估监控,能有效防患政策执行中政策目标与中心任务的偏离现象”,“应建立一个政策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防止政出多门,以提高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赵正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7.
[2][13][14]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
[3]田增志.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VET)研究[DB/OL].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学位数据库.
[4]黄日强,邓志军.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2):62-66.
[5]陈小琼,谭绮球.试析澳大利亚政府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J].高教探索,2010,(1):73-75.
[6]吴 岩.论美国联邦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政策取向[J].比较教育研究,2005,(09):70-75.
[7]王晓辉.比较教育政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516.
[8]许 涛.开放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对冲——大众化高等教育背景下开放大学的制度设计[J].开放教育研究,2011,17(6):43-48.
[9]彭 彤,胡 斌,任成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缺失分析[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10]崔爱林.二战后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政策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1.
[11]D.A.Kemp. Knowledge and Innovation: a policy statement on research and research training[R]Education,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 December 1999:23.
[12]Brendan Nelson. Higher Education at the Crossroads: an overview paper[R].Minister for Education,Science and Training, April 2002:4.
责任编辑 无 忧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学者袁振国认为,我国教育政策问题的判定“要了解国际教育动向与本国教育差异,要关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更趋势,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向教育提出的挑战保持一定的敏感”。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能积极主动借鉴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共有经验,能使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上及时抓住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一良机。
一、英、美、澳三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共同趋势
1.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并巩固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
政策是实现任务的措施,而法律是国家设定的人们的行为准则。[1] 法律对政策的调节能力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而教育政策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只可能是临时性的,对于问题的解决最终还需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2]
以澳大利亚为例,1975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技术与继续教育法案》,随后建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使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正式成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此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上对市场化的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加以保障,如1990年颁布的《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2%用于对员工进行资格培训,1992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和1997年《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等。[3] [4]
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更何况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时间已距今近20年,相关部门未再对此作出符合当前教育发展状况的修改。
2. “人本化”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共同价值取向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不再仅停留于推动社会发展及拉动内需,而是越发关心学生的个人需求及兴趣爱好,注重维护学生利益,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提供便利,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愈加突出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以美国为例,1963年《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或再培训”,并进一步规定这种培训要“与学生兴趣及自身能力紧密结合”。1968年的《职业教育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投入,开办多种试验科目,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不仅规定“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年青人提供部分时间制的工作”,还规定“社区学院要为社区内的所有年龄的人,不管受高等教育程度如何,工作状态如何,只要他们有意愿提高技能,就以他们的需要和兴趣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5]
以英国为例,2002年教育与技能部依据所发表的《教育与技能部:2006年战略》,制定了“为每一个人创造深入学习的机会发掘人们潜能”“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实现教育标准和技能水平最优化”三大总体目标。[6]
而现阶段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一再强调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以社会需求为第一要素,却对学习者个体的权益与需求不重视,在招生、户籍、学习年限、专业选择、教学内容、就业选择等多方面存在限制。[7] 尤其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校之间的有机衔接,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支持,使得学生的利益及个人终身学习、继续教育陷于不利。[8]
3.以较为健全的评估与监督机制来确保和调整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政策评估作为保障教育政策连贯性的重要措施,也应是防范教育政策失真或走样的主要努力方向。“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和强化政治体系的监控功能”是处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摸索阶段的中国尤应学习的。
以澳大利亚为例,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政策,从而加强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管理。[9] 1999年《知识与创新:研究与研究培训政策》报告指出,应“在拨款分配机制中建立一套公正客观的成果评估标准”,其作为研究质量保障框架的首要问题,应“遵循严格、可信、透明的原则,保证最低程度干预研究机构的活动,并公平一致对待各个研究领域”。2000年教育、就业、培训和青年事务部部长签署的《高等教育批准程序的国家方案》以确保未来高等教育改革中能继续加强教学和研究的质量。由此 可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仅强调评估的重要性,也注重确保监督评估的独立性。[10] [11]
二、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建议
袁振国认为政策研究要做“横向比较”,即“从国内外的比较中,认识方案的特点、长短处,使政策具有自己的特色”。[12] 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政策、法律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注重相关政策的时效性和操作性
以法律形式确立并巩固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进行针对问题性的立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资金投入及其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划分一一细化,时刻关注政策实施的效用,并随着实施环境的变化,征集并权衡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政策与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或调整,以确保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对学生群体的权益保护
一方面,在建立促进学生、企业或行会以及国家政府等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的基础之上,从规范基准层面,制定利于质量保障一体化且体现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学生)要求的资格框架。如建立健全学分转换互认或各类证书、文凭、学位间互认制度,使受教育者能够在高中与职教、高职院校与大学以及职培训机构间自由流动,以推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开放性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保障新认证制度能用以扩大职业资格认证领域,允许不同年龄、学历水平、社会地位的人通过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习来申请职业文凭或证书。 另外,对学生群体利益的维护最直接地体现在学费上,当初因历史条件限制所出台的“三不一高”政策,已然成为我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出现招生困难和贫困生望而却步现象的重要原因。
3.保障政策实施的严谨与科学
教育政策的制定牵动着多方利益群体,这就需要集思广益和广开言路,及时疏通信息的反馈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通过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来促进政策的完善。此外,要保持同一类型政策的连续性与继承性。袁振国强调,“加强对政策的评估监控,能有效防患政策执行中政策目标与中心任务的偏离现象”,“应建立一个政策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防止政出多门,以提高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赵正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7.
[2][13][14]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
[3]田增志.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VET)研究[DB/OL].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学位数据库.
[4]黄日强,邓志军.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2):62-66.
[5]陈小琼,谭绮球.试析澳大利亚政府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J].高教探索,2010,(1):73-75.
[6]吴 岩.论美国联邦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政策取向[J].比较教育研究,2005,(09):70-75.
[7]王晓辉.比较教育政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516.
[8]许 涛.开放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对冲——大众化高等教育背景下开放大学的制度设计[J].开放教育研究,2011,17(6):43-48.
[9]彭 彤,胡 斌,任成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缺失分析[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10]崔爱林.二战后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政策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1.
[11]D.A.Kemp. Knowledge and Innovation: a policy statement on research and research training[R]Education,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 December 1999:23.
[12]Brendan Nelson. Higher Education at the Crossroads: an overview paper[R].Minister for Education,Science and Training, April 2002:4.
责任编辑 无 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