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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家庭教育”再一次成为热词,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推动制定家庭教育法。作为一位从教二十多年的中学老师,苗老师对家庭教育立法深表赞同。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接触了许多学生家长,有一个深刻的感受,就是现在家庭教育问题越来越严重,父母不知如何正确地管教孩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苗老师认为,以立法解决家庭教育问题,非常及时和必要。
近些年,各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从事了多年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的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这些案件背后折射出两大问题:第一,不论家庭是富裕还是贫困,都可能面临家庭教育问题;第二,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孩子成长出现问题,有的甚至走上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问题有哪些具体表现?佟丽华告诉记者,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一方面是父母因为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为子女提供相应教育的被动缺失,另一方面是父母拒绝或者懈怠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的主动缺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表示,无论哪种形式的缺失,都会导致我国社会存在一个较为庞大的留守儿童或是监护缺失的儿童群体,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家庭教育在观念上的落后和内容上的偏失,同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佟丽华说。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仍然深受传统“家本位”观念的影响,对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忽视孩子自己的独立价值,导致父母常常是“逼子成龙”“逼女成凤”。
而在家庭教育内容上,佟丽华表示,有些父母事实上并不必然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家长往往过于重视智力培养,轻视情感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等。田相夏也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边界或具体范围仍然不够清晰,特别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绝大部分孩子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保障,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压力、挫折等心理问题,家长并不能给予很好的解决。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主要依赖家长自身成长经历和知识积累,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我接触过一些家长,在他们看来,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自己就不负教育孩子的责任了。如果孩子出了问题,就是学校的责任。特别是在一些山区,家长的素质普遍不高,更没有意识到要去配合学校和老师教育好孩子。”苗老师说。
“当前因受到网络时代的冲击,家庭教育问题的严重性更是被进一步放大。”佟丽华强调,从未成年人角度来说,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不良行为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家庭功能出现障碍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现在,我们更多的是通过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式与家长沟通教育问题,让家长认识到自己的管教方式有哪些不妥当之处。虽然我们苦口婆心,但很多家长未必能理解,还是需要一些制度性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家庭教育问题。”苗老师说。
当前家庭教育虽然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且现有的涉及家庭教育的法条,基本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执行力。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佟丽华分析称,该法对应当学习哪些家庭教育知识、由哪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如何提供指导等具体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但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到,虽然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存在上述问题,但是这些法条仍然为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地区的地方性立法先行实践,为制定全国性家庭教育专门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上海市是全国范围内家庭教育地方性立法工作启动较早的地区。从1981年起,上海市妇联就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制定了若干家庭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庆、河南等地对家庭教育都进行了地方层面的立法。重庆更是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
田相夏表示,目前各地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探索都有可取之处,想要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善的家庭教育法,也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做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注重家庭教育立法系统性方面作了比较好的示范。2003年,台湾地区颁布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法”,随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止儿童性交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日本则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中政府的责任。2006年,日本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
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坚持不懈地建议以立法解决家庭教育问题,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已经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议事日程。
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针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多方面建议。田相夏强调,家庭教育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家庭的主体责任。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理所当然成为家庭教育的最重要环节。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该站在理念提升、培训辅导、时间保障、社会支持等角度,对家庭的核心职责进行规范。
“同时,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田相夏表示,应该对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有的放矢,通过体制更新和机制创新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如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社会责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等。
“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单靠家长的自觉行为去扭转似乎不太可能,必须通过政府的介入来进行指导和纠正,这些都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实现。”佟丽华建议,立法要突出政府责任,由政府主导,调整资源配置,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提供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公共产品来满足社会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保护家庭隐私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田相夏补充说道。立法在引导家庭或家长正确开展教育的同时,应对不尽职或明显失职的父母进行惩罚或鞭策,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生活,不能过分干预家庭隐私,防止“好心办坏事”。
“家庭教育立法指日可待,但是如果家长从内心真正关心孩子,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就需要春风化雨般的教导。和风细雨的言传身教往往比暴风骤雨的拳头棍棒更加有效。”苗老师语重心长地说。
(摘自《中国人大》2019年第11期。作者为该刊记者)
事实上,父母并不必然懂得如何教育孩子
近些年,各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从事了多年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的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这些案件背后折射出两大问题:第一,不论家庭是富裕还是贫困,都可能面临家庭教育问题;第二,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孩子成长出现问题,有的甚至走上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问题有哪些具体表现?佟丽华告诉记者,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一方面是父母因为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为子女提供相应教育的被动缺失,另一方面是父母拒绝或者懈怠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的主动缺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表示,无论哪种形式的缺失,都会导致我国社会存在一个较为庞大的留守儿童或是监护缺失的儿童群体,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家庭教育在观念上的落后和内容上的偏失,同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佟丽华说。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仍然深受传统“家本位”观念的影响,对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忽视孩子自己的独立价值,导致父母常常是“逼子成龙”“逼女成凤”。
而在家庭教育内容上,佟丽华表示,有些父母事实上并不必然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家长往往过于重视智力培养,轻视情感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等。田相夏也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边界或具体范围仍然不够清晰,特别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绝大部分孩子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保障,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压力、挫折等心理问题,家长并不能给予很好的解决。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主要依赖家长自身成长经历和知识积累,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我接触过一些家长,在他们看来,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自己就不负教育孩子的责任了。如果孩子出了问题,就是学校的责任。特别是在一些山区,家长的素质普遍不高,更没有意识到要去配合学校和老师教育好孩子。”苗老师说。
“当前因受到网络时代的冲击,家庭教育问题的严重性更是被进一步放大。”佟丽华强调,从未成年人角度来说,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不良行为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家庭功能出现障碍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立法需求迫切
“现在,我们更多的是通过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式与家长沟通教育问题,让家长认识到自己的管教方式有哪些不妥当之处。虽然我们苦口婆心,但很多家长未必能理解,还是需要一些制度性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家庭教育问题。”苗老师说。
当前家庭教育虽然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且现有的涉及家庭教育的法条,基本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执行力。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佟丽华分析称,该法对应当学习哪些家庭教育知识、由哪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如何提供指导等具体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但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到,虽然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存在上述问题,但是这些法条仍然为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地区的地方性立法先行实践,为制定全国性家庭教育专门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上海市是全国范围内家庭教育地方性立法工作启动较早的地区。从1981年起,上海市妇联就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制定了若干家庭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庆、河南等地对家庭教育都进行了地方层面的立法。重庆更是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
田相夏表示,目前各地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探索都有可取之处,想要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善的家庭教育法,也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做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注重家庭教育立法系统性方面作了比较好的示范。2003年,台湾地区颁布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法”,随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止儿童性交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日本则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中政府的责任。2006年,日本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
立法应强化家庭的主体责任
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坚持不懈地建议以立法解决家庭教育问题,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已经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议事日程。
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针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多方面建议。田相夏强调,家庭教育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家庭的主体责任。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理所当然成为家庭教育的最重要环节。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该站在理念提升、培训辅导、时间保障、社会支持等角度,对家庭的核心职责进行规范。
“同时,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田相夏表示,应该对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有的放矢,通过体制更新和机制创新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如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社会责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等。
“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单靠家长的自觉行为去扭转似乎不太可能,必须通过政府的介入来进行指导和纠正,这些都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实现。”佟丽华建议,立法要突出政府责任,由政府主导,调整资源配置,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提供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公共产品来满足社会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保护家庭隐私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田相夏补充说道。立法在引导家庭或家长正确开展教育的同时,应对不尽职或明显失职的父母进行惩罚或鞭策,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生活,不能过分干预家庭隐私,防止“好心办坏事”。
“家庭教育立法指日可待,但是如果家长从内心真正关心孩子,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就需要春风化雨般的教导。和风细雨的言传身教往往比暴风骤雨的拳头棍棒更加有效。”苗老师语重心长地说。
(摘自《中国人大》2019年第11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