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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网约车的出现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新政”《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范了其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难题。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思考“新政”出台后网约车应当如何监管的问题以及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网约车;法社会学;新政;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大量新兴事物涌现,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事物已经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从法社会学来看,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合规律性。通过网络约车,用户只用下载相关软件,输入接送地点,自行选择拼车或者专属用车,通过电话与司机联系,就可以快速乘坐。并且各种网约车平台通过与支付平台的合作自动扣除车费,使乘客无需现金买单。不仅省时方便价格也非常经济,在众多城市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出行方式却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入手,讨论网约车兴起的必然性和“新政”下網约车的监管与规制。
一、了解网约车
(一)网约车出现的背景
网约车,也称作互联网专车。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目前,网约车使用的车辆有三种分类,平台所有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私人所有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的私家车辆也包含在内。驾驶员也分为平台驾驶员,劳务公司驾驶员和私家车主。现在多为网约车平台所用的是:私家车和私家车主的组合,租赁公司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的组合以及平台自有的车辆和平台提供的驾驶员的组合。
而网约车在我国也经历了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野蛮生长阶段。2010年5月,国内出现了最早的网约车服务公司,易到用车。之后“滴滴”和神州专车等多家公司相继出现。由于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断层,在网约车规制上有较多空白,监管相对放松,网约车发展迅速。但在此期间,由于和出租车抢占市场导致出租车司机游行事件的发生。第二,被质疑和压制的阶段。由于之前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网约车的合法性,网约车也被质疑有非法运营的嫌疑,各大城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通告通知,对于网约车中私家车载客运营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网约车的发展举步维艰。第三,网约车新政的出台给其发展带来生机。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家车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转化为网约车。而网约车也走出了非法运营的灰色地带,开始合法化。
(二)网约车的优缺点
不得不承认网约车作为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经济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它满足了乘客出行的需要,符合当代出行规律。在交通拥堵的当代社会,快捷的网约车乘车方式备受青睐。同时网约车的顺风车和拼车方式也减小了交通压力,更环保经济。其次,网约车服务更加优质,赢得更多的客户。 由于出租车市场供不应求,出租车司机会出现拒载的现象,相比之下,网约车司机态度较好,服务周到。并且,网约车创造了就业机遇,很多司机是专职开车,通过专车这个平台解决了就业问题。最后,网约车经济可以作为共享经济的具体表现,它对公路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缓解了交通压力,减少资源浪费。但同时它也暴露了一些缺点。
首先是违法犯罪的风险,车辆自身的封闭性和之前准入的简单性为犯罪滋生提供了温床。其次,由于网约车的冲击,国内已出现出租车司机对此提出了抗议的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由于在开车时司机接单需要接电话,驾驶技术不过硬等原因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并且,乘客在利用客户端约车的时候,容易暴露相当多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不法利用很容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最后是责任分配不够明确,乘客往往在权益被侵犯后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思考网约车问题
(一)网约车新政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更新速度的加快,社会变迁也不可避免。社会作为及其复杂的存在物,是物质,精神,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它的构成面是多面向的。而作为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内在视角”是必不可少的。“内在视角”就是指根据法学理论,以法律的思维来考察观察社会生活。所以网约车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学的角度来观察其发生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网约车的兴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必然性,作为市场自发性的产物,它体现了消费者的诉求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从网约车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之前法律规则的不完善造导致了局势僵化。立法是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具体的内容对会对社会起到基础性的影响。但由于社会发展进步,新问题大量涌现,过去的立法无法满足现状,而立法又相对具有滞后性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一方面限制了新生事物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网约车管理办法》的施行十分重要。
新政规定了网约车的准入标准并且规定了平台责任,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也有明确规定。一方面,为网约车提供了明确的准入规则和运营细则,有利于网约车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提供了合法可行的索赔渠道。同时,也为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方式,有效杜绝了钓鱼执法,蹲点执法和暴力执法,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
(二)新政之问题
新政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约车所处的尴尬处境。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有些司机为了增加运营收入避免平台“抽水”直接向乘客收取费用。而这其实也是平台监管评价机制不完善的表现。很多乘客为了避免麻烦给出了不实的评价,导致网约车司机行为不能被有效监督。同时,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也会遭到侵犯,由于网络约车都是后台扣款而非现金交易,当乘客拒绝付款时仅仅是不能再约车而司机的费用平台一般不予垫付。同时,对于平台垄断的监管不足。首先,还是要在法律规则的设定上要确保平台公司进入这一市场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市场准入的充分竞争会确保足够的竞争压力,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其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并且,乘客和司机也要在不同平台出入的自由,最后对反垄断的监管也应到位,杜绝联合定价的情况。除此之外,新政本身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新政中对网约车准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北京和上海这类大城市还规定网约车司机需要有本地户口及本地车牌,这样使得很多私家车司机面临着退出的困境,符合条件的车辆数量大大减少。同时由于准入机制的过度严格化使得平台也调高了价格,乘车优惠比之前大幅度缩减,使得市场上再现打车难的现象。同时,在新政出台后,争议热尚未褪去。网约车司机,专家学者,平台公司以及乘客到现在仍对相关规定有争议,不能完全接受认同。 (三)如何解决网约车问题
防范和化解社会冲突,调整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步转型必须依靠良好的法治保障。通过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可以对不同利益的分配与调节,使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互相冲突。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曾经说过,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所以从新政出台到民众观念和社会舆论包括监管者彻底接受和适应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如何能够让新规制更好地被适用和接受,从学理上来说有个法律接受的问题。法律接受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者漠视、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它对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博登海默说:“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如果大多数公民不愿意遵守该法律,那么强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以强制作为威胁手段也會丝毫不起作用。”公众对一部立法或者政策的接受更利于规范发挥它的生命力,实现目的。那么,影响法律接受程度的要素有哪些呢?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内心对于利益的考量。如果通过价值判断认为新政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接受的程度会加深。所以,获得公众内心的认同感也是法律接受的一个核心。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公众视角,民间立场上去制定相关的规定。从法社会学来看,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权利本位,以民为主的社会。所以民间视角尤为重要。这里所说的“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而是指普通民众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广大的社会空间。也就是说,“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它所指称的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新政将网约车纳入到政府偏严的监管之下,较高的门槛将很多司机拒之门外,而对于运价和数量的管制也使消费者乘车受到了一定影响。那么具体应该怎样选择监管模式呢?
三、网约车监管与发展的未来
我认为对网约车的监管可以适当降低高难度的市场准入规则,在出租车数量有限的我国,市场需求极大,公众经常面临打车难的困境,而网约车的出现提高了车辆的利用率,也方便了出行。如果对网约车设置过高的门槛,势必会减少准入车辆,其实也是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环保经济的。同时,运价的管制也可以适度放松,对于网约车高峰期和平常出行价格不一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同意,是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调节规律的。如果对运价也施行偏严格的管理,不利于市场发挥其自身规律。网约车应当通过其自身的服务和市场规律进行优胜劣劣汰,而不是高门槛的设置。
虽然网约车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社会问题,但除了通过规则去制定安全标准和准入限制,更通过平台和企业的管理和市场调节机制去实现自身的合理发展。所以降低门槛,双重监管应当作为一个好的选择。政府通过为平台制定规则和日常运营检查监督,平台通过管理车辆和司机的方式来监管网约车,既可以激发市场竞争的活力,也可以保证准入车辆的安全性。这样同时也符合法律接受中的民间立场,有利于提高公众内心的认可度,自觉地接受新政中对于网约车的规制,最大程度地增强新政的影响力,符合共享经济的理念。
出租车垄断私人出行的方式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社会,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无法长久发展。新生事物发展的道路始终是曲折的,但是前景是光明的。对于网约车这种民众可以接受而且符合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新兴产物,更重要的是在规制下的灵活发展。所以,网约车本身如果想要更好地发展,平台也应该对自身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管理方式。首先要对注册登记的私家车及车主有详细的调查,严格把关。其次对于司机证件应重新评估。虽然在背景审查时对司机的证件会有评估,但是间隔一段时间仍要对司机的证件进行重新评估,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同时,在行驶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有意外发生,而私家车作为封闭的空间,使乘客与外界的求援孤立起来。所以在车内安置紧急按钮也是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通过触及车紧急及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获得营救。最后,网约车司机自身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质量。通过高水平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而作为乘客,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可以在独自乘坐网约车时,拍下车牌号码给周围亲友。保证真实的评价信息,不做虚假评价。
所以,对于网约车来说,作为新兴的事物虽来势凶猛,但仍有较大改良空间。网约车平台优步的创始人曾说,优步与政府并不是势同水火,老鼠和猫的关系,而是可以在一个法律框架下合作共存的。在多元化共存,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新政的出台规范了网约车发展,也让公众加强了对网络约车安全度的信任。而在法律框架不断健全的当下,有可以沟通并合理执法的执法者,加之网约车自身的规范管理,网约车可以给出行者带来更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见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2]王军:《适度开放非运营车辆的网络约租服务》,财经http://opinion.caijin.com/2015-07-23/100831879.html.
[3]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4]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载《行政与法》2001年2月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6]胡平仁;《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43页
作者简介:胡莹,女,1992年9月,汉族,安徽宣城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要】网约车的出现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新政”《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范了其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难题。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思考“新政”出台后网约车应当如何监管的问题以及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网约车;法社会学;新政;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大量新兴事物涌现,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事物已经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从法社会学来看,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合规律性。通过网络约车,用户只用下载相关软件,输入接送地点,自行选择拼车或者专属用车,通过电话与司机联系,就可以快速乘坐。并且各种网约车平台通过与支付平台的合作自动扣除车费,使乘客无需现金买单。不仅省时方便价格也非常经济,在众多城市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出行方式却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入手,讨论网约车兴起的必然性和“新政”下網约车的监管与规制。
一、了解网约车
(一)网约车出现的背景
网约车,也称作互联网专车。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目前,网约车使用的车辆有三种分类,平台所有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私人所有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的私家车辆也包含在内。驾驶员也分为平台驾驶员,劳务公司驾驶员和私家车主。现在多为网约车平台所用的是:私家车和私家车主的组合,租赁公司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的组合以及平台自有的车辆和平台提供的驾驶员的组合。
而网约车在我国也经历了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野蛮生长阶段。2010年5月,国内出现了最早的网约车服务公司,易到用车。之后“滴滴”和神州专车等多家公司相继出现。由于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断层,在网约车规制上有较多空白,监管相对放松,网约车发展迅速。但在此期间,由于和出租车抢占市场导致出租车司机游行事件的发生。第二,被质疑和压制的阶段。由于之前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网约车的合法性,网约车也被质疑有非法运营的嫌疑,各大城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通告通知,对于网约车中私家车载客运营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网约车的发展举步维艰。第三,网约车新政的出台给其发展带来生机。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家车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转化为网约车。而网约车也走出了非法运营的灰色地带,开始合法化。
(二)网约车的优缺点
不得不承认网约车作为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经济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它满足了乘客出行的需要,符合当代出行规律。在交通拥堵的当代社会,快捷的网约车乘车方式备受青睐。同时网约车的顺风车和拼车方式也减小了交通压力,更环保经济。其次,网约车服务更加优质,赢得更多的客户。 由于出租车市场供不应求,出租车司机会出现拒载的现象,相比之下,网约车司机态度较好,服务周到。并且,网约车创造了就业机遇,很多司机是专职开车,通过专车这个平台解决了就业问题。最后,网约车经济可以作为共享经济的具体表现,它对公路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缓解了交通压力,减少资源浪费。但同时它也暴露了一些缺点。
首先是违法犯罪的风险,车辆自身的封闭性和之前准入的简单性为犯罪滋生提供了温床。其次,由于网约车的冲击,国内已出现出租车司机对此提出了抗议的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由于在开车时司机接单需要接电话,驾驶技术不过硬等原因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并且,乘客在利用客户端约车的时候,容易暴露相当多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不法利用很容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最后是责任分配不够明确,乘客往往在权益被侵犯后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思考网约车问题
(一)网约车新政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更新速度的加快,社会变迁也不可避免。社会作为及其复杂的存在物,是物质,精神,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它的构成面是多面向的。而作为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内在视角”是必不可少的。“内在视角”就是指根据法学理论,以法律的思维来考察观察社会生活。所以网约车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学的角度来观察其发生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网约车的兴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必然性,作为市场自发性的产物,它体现了消费者的诉求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从网约车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之前法律规则的不完善造导致了局势僵化。立法是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具体的内容对会对社会起到基础性的影响。但由于社会发展进步,新问题大量涌现,过去的立法无法满足现状,而立法又相对具有滞后性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一方面限制了新生事物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网约车管理办法》的施行十分重要。
新政规定了网约车的准入标准并且规定了平台责任,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也有明确规定。一方面,为网约车提供了明确的准入规则和运营细则,有利于网约车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提供了合法可行的索赔渠道。同时,也为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方式,有效杜绝了钓鱼执法,蹲点执法和暴力执法,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
(二)新政之问题
新政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约车所处的尴尬处境。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有些司机为了增加运营收入避免平台“抽水”直接向乘客收取费用。而这其实也是平台监管评价机制不完善的表现。很多乘客为了避免麻烦给出了不实的评价,导致网约车司机行为不能被有效监督。同时,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也会遭到侵犯,由于网络约车都是后台扣款而非现金交易,当乘客拒绝付款时仅仅是不能再约车而司机的费用平台一般不予垫付。同时,对于平台垄断的监管不足。首先,还是要在法律规则的设定上要确保平台公司进入这一市场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市场准入的充分竞争会确保足够的竞争压力,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其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并且,乘客和司机也要在不同平台出入的自由,最后对反垄断的监管也应到位,杜绝联合定价的情况。除此之外,新政本身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新政中对网约车准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北京和上海这类大城市还规定网约车司机需要有本地户口及本地车牌,这样使得很多私家车司机面临着退出的困境,符合条件的车辆数量大大减少。同时由于准入机制的过度严格化使得平台也调高了价格,乘车优惠比之前大幅度缩减,使得市场上再现打车难的现象。同时,在新政出台后,争议热尚未褪去。网约车司机,专家学者,平台公司以及乘客到现在仍对相关规定有争议,不能完全接受认同。 (三)如何解决网约车问题
防范和化解社会冲突,调整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步转型必须依靠良好的法治保障。通过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可以对不同利益的分配与调节,使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互相冲突。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曾经说过,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所以从新政出台到民众观念和社会舆论包括监管者彻底接受和适应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如何能够让新规制更好地被适用和接受,从学理上来说有个法律接受的问题。法律接受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者漠视、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它对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博登海默说:“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如果大多数公民不愿意遵守该法律,那么强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以强制作为威胁手段也會丝毫不起作用。”公众对一部立法或者政策的接受更利于规范发挥它的生命力,实现目的。那么,影响法律接受程度的要素有哪些呢?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内心对于利益的考量。如果通过价值判断认为新政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接受的程度会加深。所以,获得公众内心的认同感也是法律接受的一个核心。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公众视角,民间立场上去制定相关的规定。从法社会学来看,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权利本位,以民为主的社会。所以民间视角尤为重要。这里所说的“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而是指普通民众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广大的社会空间。也就是说,“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它所指称的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新政将网约车纳入到政府偏严的监管之下,较高的门槛将很多司机拒之门外,而对于运价和数量的管制也使消费者乘车受到了一定影响。那么具体应该怎样选择监管模式呢?
三、网约车监管与发展的未来
我认为对网约车的监管可以适当降低高难度的市场准入规则,在出租车数量有限的我国,市场需求极大,公众经常面临打车难的困境,而网约车的出现提高了车辆的利用率,也方便了出行。如果对网约车设置过高的门槛,势必会减少准入车辆,其实也是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环保经济的。同时,运价的管制也可以适度放松,对于网约车高峰期和平常出行价格不一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同意,是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调节规律的。如果对运价也施行偏严格的管理,不利于市场发挥其自身规律。网约车应当通过其自身的服务和市场规律进行优胜劣劣汰,而不是高门槛的设置。
虽然网约车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社会问题,但除了通过规则去制定安全标准和准入限制,更通过平台和企业的管理和市场调节机制去实现自身的合理发展。所以降低门槛,双重监管应当作为一个好的选择。政府通过为平台制定规则和日常运营检查监督,平台通过管理车辆和司机的方式来监管网约车,既可以激发市场竞争的活力,也可以保证准入车辆的安全性。这样同时也符合法律接受中的民间立场,有利于提高公众内心的认可度,自觉地接受新政中对于网约车的规制,最大程度地增强新政的影响力,符合共享经济的理念。
出租车垄断私人出行的方式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社会,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无法长久发展。新生事物发展的道路始终是曲折的,但是前景是光明的。对于网约车这种民众可以接受而且符合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新兴产物,更重要的是在规制下的灵活发展。所以,网约车本身如果想要更好地发展,平台也应该对自身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管理方式。首先要对注册登记的私家车及车主有详细的调查,严格把关。其次对于司机证件应重新评估。虽然在背景审查时对司机的证件会有评估,但是间隔一段时间仍要对司机的证件进行重新评估,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同时,在行驶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有意外发生,而私家车作为封闭的空间,使乘客与外界的求援孤立起来。所以在车内安置紧急按钮也是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通过触及车紧急及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获得营救。最后,网约车司机自身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质量。通过高水平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而作为乘客,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可以在独自乘坐网约车时,拍下车牌号码给周围亲友。保证真实的评价信息,不做虚假评价。
所以,对于网约车来说,作为新兴的事物虽来势凶猛,但仍有较大改良空间。网约车平台优步的创始人曾说,优步与政府并不是势同水火,老鼠和猫的关系,而是可以在一个法律框架下合作共存的。在多元化共存,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新政的出台规范了网约车发展,也让公众加强了对网络约车安全度的信任。而在法律框架不断健全的当下,有可以沟通并合理执法的执法者,加之网约车自身的规范管理,网约车可以给出行者带来更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见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2]王军:《适度开放非运营车辆的网络约租服务》,财经http://opinion.caijin.com/2015-07-23/100831879.html.
[3]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4]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载《行政与法》2001年2月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6]胡平仁;《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43页
作者简介:胡莹,女,1992年9月,汉族,安徽宣城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