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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辛教授提出的“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以预防为目的,而非报应,罪责为刑罚框定界限,在罪责范围内,刑罚以服务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为中心,在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冲突时,优先适用特殊预防。《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增设了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罗克辛刑罚目的观下的终身监禁,无益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未加强一般预防的效果、且是否超出罪责界限仍值得商榷。总的来看,终身监禁的合理性存在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