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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分析了过失相抵规则的价值目标、明晰了其构成要件,并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汉德公式对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
关键词过失相抵 平衡利益性 汉德公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3-01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由来及其价值目标
在侵权责任情况中,有一部分情况并非只有加害人一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受害人本身对于损害后的发生和扩大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理和朴素的公平正义理论,过失相抵规则逐步确立下来。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在通说上被认为是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过失相抵规则作出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受害人过错的标准,如何厘清双方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的标准。
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对侵权法的目的有三种理论:认为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惩罚正义、赔偿正义或阻却正义。惩罚正义是指要对具有道德过错上的行为予以惩罚;赔偿正义是指要对因过错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阻却正义是指要防止行为人实施过错行为。前两种理论侧重在发生了损害事实后如何惩罚和赔偿的问题,是一种事后救济;后一种理论侧重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如何进行防范,是一种事前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目的被赋予着新的内涵,上述三个目的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从经济分析角度出发,侵权法绝不是以处理个案为终极目标,更重要的是其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双方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侵权法对一方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向另一方施加负担。因此,侵权法应确保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突出其利益平衡性功能。在社会资源有限的社会里,最优化地分配资源,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侵权法和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中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又是重要和普遍的。与合同法不同,侵权法并不强调私人合意,具有公法上的一些特点,因此才强调侵权法的平衡社会利益功能。总而言之,平衡社会利益是基础,而上述三项功能又促进着平衡社会利益的社会功用的实现。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何种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就涉及到过失相抵构成要件的问题了。过失相抵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须有过错;二是受害人的过错必须是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三是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
只有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受害人的过错,由于受害人对于侵权事故处于一个防御地位,与加害人过错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受害人的过错应理解为受害人对其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并因此促使或扩大了加害人造成的损害,相当于给加害人造成了损害(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加害人需要付出或付出更多的赔偿额),而理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过失的判断标准目前学界对此通行的观点主要是认为,若受害人是出于故意,则完全考虑受害人本人的主观状况即可知受害人是出于过失,则采用客观标准——即所谓的“合理人标准”。这一标准从理论上讲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具体如何运用,学者们就鲜有完整的论述。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用汉德公式来解決这一难题。汉德公式中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的成本,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 三、过失相抵规则具体应用的探讨
在确认受害人具有过失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则是实践中的难题。在我国传统上有过失比较与原因力比较双重标准,主张原因力比较可以作为过失相抵的补充。当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或者过错程度相等时,原因力大小可以对损害结果的承担产生影响。理论的概括性把最重的责任交付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过失相抵制度及侵权法实现平衡社会利益目的及指导个人行为作用的致命障碍。汉德公式亦可用于责任的分配上。当双方当事人都处于B>PL时,双方依汉德公式都没有过失,此种情况就需要适用公平原则来解决赔偿问题;当只有一方的B
参考文献:
[1]张民安,梅伟.侵权法(第二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过失相抵 平衡利益性 汉德公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3-01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由来及其价值目标
在侵权责任情况中,有一部分情况并非只有加害人一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受害人本身对于损害后的发生和扩大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理和朴素的公平正义理论,过失相抵规则逐步确立下来。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在通说上被认为是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过失相抵规则作出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受害人过错的标准,如何厘清双方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的标准。
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对侵权法的目的有三种理论:认为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惩罚正义、赔偿正义或阻却正义。惩罚正义是指要对具有道德过错上的行为予以惩罚;赔偿正义是指要对因过错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阻却正义是指要防止行为人实施过错行为。前两种理论侧重在发生了损害事实后如何惩罚和赔偿的问题,是一种事后救济;后一种理论侧重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如何进行防范,是一种事前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目的被赋予着新的内涵,上述三个目的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从经济分析角度出发,侵权法绝不是以处理个案为终极目标,更重要的是其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双方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侵权法对一方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向另一方施加负担。因此,侵权法应确保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突出其利益平衡性功能。在社会资源有限的社会里,最优化地分配资源,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侵权法和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中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又是重要和普遍的。与合同法不同,侵权法并不强调私人合意,具有公法上的一些特点,因此才强调侵权法的平衡社会利益功能。总而言之,平衡社会利益是基础,而上述三项功能又促进着平衡社会利益的社会功用的实现。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何种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就涉及到过失相抵构成要件的问题了。过失相抵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须有过错;二是受害人的过错必须是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三是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
只有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受害人的过错,由于受害人对于侵权事故处于一个防御地位,与加害人过错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受害人的过错应理解为受害人对其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并因此促使或扩大了加害人造成的损害,相当于给加害人造成了损害(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加害人需要付出或付出更多的赔偿额),而理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过失的判断标准目前学界对此通行的观点主要是认为,若受害人是出于故意,则完全考虑受害人本人的主观状况即可知受害人是出于过失,则采用客观标准——即所谓的“合理人标准”。这一标准从理论上讲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具体如何运用,学者们就鲜有完整的论述。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用汉德公式来解決这一难题。汉德公式中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的成本,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
在确认受害人具有过失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则是实践中的难题。在我国传统上有过失比较与原因力比较双重标准,主张原因力比较可以作为过失相抵的补充。当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或者过错程度相等时,原因力大小可以对损害结果的承担产生影响。理论的概括性把最重的责任交付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过失相抵制度及侵权法实现平衡社会利益目的及指导个人行为作用的致命障碍。汉德公式亦可用于责任的分配上。当双方当事人都处于B>PL时,双方依汉德公式都没有过失,此种情况就需要适用公平原则来解决赔偿问题;当只有一方的B
参考文献:
[1]张民安,梅伟.侵权法(第二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