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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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存在犯罪主体和刑罚承担主体分离的现象,相关自然人所受自由刑不应与单位所受刑罚等同,以自然人自由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累犯存在困境.即便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以罚金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特殊累犯仍有困难.因此,我国现行累犯制度无法适用于单位.单位的人格来自法律的拟制,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中断性和可变性.此外,考虑到我国单位犯罪从属于自然人犯罪的现状,增设单位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也有困境.除对单位适用特别没收和判处较重罚金外,我国刑法应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各种情况进行类型化区分,将自然人在前后罪中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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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存在犯罪主体和刑罚承担主体分离的现象,相关自然人所受自由刑不应与单位所受刑罚等同,以自然人自由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累犯存在困境.即便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以罚金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特殊累犯仍有困难.因此,我国现行累犯制度无法适用于单位.单位的人格来自法律的拟制,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中断性和可变性.此外,考虑到我国单位犯罪从属于自然人犯罪的现状,增设单位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也有困境.除对单位适用特别没收和判处较重罚金外,我国刑法应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各种情况进行类型化区分,将自然人在前后罪中一致的情形纳入自然人累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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