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中基本范畴的界定

来源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tm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交通肇事罪在实践中被归为“过失犯罪之王”,足见其常见性和多发性。“在过失犯罪中约有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更重要的是,交通肇事中出现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本文提出要准确界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应从探究立法原意出发,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基本范畴:“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对象性质”进行分析后,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结论。
其他文献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过失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1997年修正刑法典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近些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国家和行
会议
1997年修订刑法增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了一批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分子。该罪名在遏制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方
会议
近年来,随着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以及各地煤矿坍塌透水、爆炸等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接连发生,我国学界开始关注监督过失理论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
会议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
四川省作家协会资深文学编辑、原《星星》诗刊副编审曾参明同志,于2012年2月6日13点50分在成都辞世,享年85岁。曾参明同志1927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壁山,195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
一直以来,交通肇事罪的案发率居高不下,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在逐年提高。交通肇事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学界及实务部门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理应予更
会议
“家庭是船,事业是帆,帆儿推动船行,船儿扬起风帆。”张万才一家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经营家庭,默默奉献的精神得到职工、领导的一致认可。他们的家庭更是人人称赞的
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情节的规定。近些年来,由于人、车、路发展不平衡,驾驶人员(以下称行为人)增多,因而交通肇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上升,在
会议
他们是冒险家,就像当年乘船到大西洋对岸寻找更美好生活的欧洲移民。他们是中国奇迹背后那些未被歌颂过的英雄。 They are adventurers, just like European migrants who w
在镁光灯下,在亿万观众面前,她叫MissLin,夸张另类的造型、中英混杂的台词、搞笑怪诞的举止,演绎着令人发笑的“时尚”;在现实生活中,她叫谢依霖,就读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戏剧系,是一名大四的学生……    在台湾综艺节目《大学生了没》中,她表演的节目长约7分钟,高潮在“一秒之内变格格”的片段,其极度夸张搞笑的表演震撼了所有的观众,而在她7分钟的表演里,“hold住”成了口头禅。“千万不要这样,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