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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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这一最高法指导案例裁判宗旨中明确指出的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权,以其行政优益权的特殊属性,于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在行政协议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行政机关变更解除等单方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然而当前学界相关的系统性研究却几乎空白。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来看,对行政机关协议解释的研究都实属必要。鉴于其与民事合同解释相关规则不适配、与行政法律解释体系的区分,本文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五个部分进行重点论述。第一部分解释何以关注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问题,作为实践普遍存在的行政机关解释行为,无论是从理论研究价值还是实践运行背景都能发掘出该问题的现实意义,通过详细论述该问题的研究价值,确保文章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第二部分对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问题进行理论定位,首先具体揭示其与民事合同解释的规则不适配、与行政法律解释的内涵不同之处,继而从其自身所包含的依法依约双重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司法特殊关系两个层面着重探讨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权所属的特殊的行政优益权属性,通过基本的理论定位支撑后续的内涵类型等具体研究;第三部分论述行政机关协议解释基本内涵,包括解释主体、解释客体、解释目的、形式表现四个要素,从行政协议的本质特征出发,实现对行政机关协议解释的基本概念清晰阐述以及基本理论体系的构建;第四部分对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行为进行分类,通过对实践当中体现行政机关进行协议解释的案例大量搜集,总结整合出以解释依据不同为标准的三种类型,进而明确解释的具体范畴和不同类型下遵循的方式规则,以期起到实践当中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第五部分论证法院对待行政机关协议解释的态度,基于行政机关解释在先引发的特殊关系,法院要出于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充分理解明确行政机关的解释内容,进而以严格的审查标准明确是否能将其作为审判依据,最终作出程序性裁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审查规则原则,发挥法院自身效能,关照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履约行为等具体情形,以达到实际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目的。囿于当前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文章旨从实证案例的足量分析中提炼观点,初步完整阐述行政机关协议解释的概念内涵,同时关注实践运行中所遵循的解释方式、解释类型、解释规则原则,对行政机关协议解释这一视域进行初步系统研究,阐述该问题的基本理论体系,期以理论内容的不断完善实现更好指导司法实践的长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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