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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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有文献,笔者重新审视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主体、适用、权责方面相应的理论依据,在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主体范围、适用阶段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探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构建内部顺位、全程参与和权责保障机制的可行性。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其中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功能。其次,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学理基础,并对国家亲权和程序公正理论进行阐述。文章第二部分主要通过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内外的适用情况,来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立法、司法历程进行系统性介绍。其次,总结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主体、适用、权责环节所遭遇的困境,即包括主体认定不统一、适用阶段狭窄以及权利义务存在缺失。最后,尝试对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进行介绍的同时,并对其相应特征进行比较和分析,汲取相应经验。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主体范围的调整。首先,针对其中法定代理人与合适成年人的关系、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适格性和社工介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三方面的理论争议进行合理界定,明确法定代理人回归合适成年人主体范围,肯定律师、社工担任主体的资格,从而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包括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以及具有社会性质的志愿者。其次,在厘清主体内部顺位的基础上,构建以法定顺位优先,辅之以适格性标准作限制和配置未成年人适当选择权的主体顺位规则。文章第四部分研究分析现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讯问、审判阶段上存在的程序松散和衔接脱节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论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延伸适用的重要性分析,着眼于现行立法中,社会调查、审后执行和执行后的帮教等环节缺乏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提出确立合适成年人在社会调查中的辅助性、审讯阶段中的实质性、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性以及安置帮教中的持续性为特征的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机制。文章第五部分首先在研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权利义务的缺失的基础上,以理论层面对合适成年人应赋予的权利义务提供合理证成。其次,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划分,明确合适成年人享有知情权、会见交流权、教育辅导权、监督异议权和笔录查阅、署名权,承担及时到场、沟通解释义务、不妨碍司法进程、保密义务、回避义务。最后,从合适成年人自身以及司法机构两者不同的视角,来论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应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完善,明确合适成年人未到场和提出异议时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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