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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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确定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法律上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提供了解决方案,其具有不合理之处,例如归责基础不明确,因果要件的性质不确定等。本文拟通过解构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分析其因果要件,讨论共同危险行为关系人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论述共同危险行为适用按份责任的合理性,并基于按份责任的原理确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架构。第一部分,解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数个行为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指危险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都具有共同的危险性;“确定”指确定所有具体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设计存在不合理,包括因果责任不一致、责任配置不协调和受害人举证激励不足。第二部分,分析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中的因果要件。首先,阐述关于因果关系性质的学说争议,包括择一或累积因果关系说,必然或推定因果关系说等。其次,考察因果关系与责任免除的关系,包括肯定说和否定说。最后,提出排除因果关系应当可以免责,因其符合自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的本质和民事诉讼证明理论。第三部分,分析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为因果关系推定,当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其次,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适用连带责任会产生与追偿的背离。第四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议。首先,应当适用按份责任,其认定标准应结合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两种方式。其次,适用按份责任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失、避免责任追偿背离、节约诉讼成本和高效处理案件。最后,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中的因果判定涉及一人因果和多人因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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