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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出现错误无可避免,这是由人的认识本身属性所决定的。正因为此,对错误判决进行纠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正当权利的意义重大。我国的再审程序正是对错案进行纠正的刑事救济程序,但是现下我国再审程序常被诟病启动难,很难实现再审制度设计的预期功能。而再审启动的难易程度直接受到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影响,适当且明确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对再审功能实现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定量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层面对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为何作了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证明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除导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设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文献综述,对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回溯与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是什么无定论与改进路径存在两极化分歧。
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进行了回答,既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得到了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为“确有错误”的结论,也对“确有错误”这一具有双重含义的词进行了理论解读,从中分解了再审启动事由与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其中再审启动事由并非皆为需要证明的事实,而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仅指再审启动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在对四种再审启动事由是否为再审启动的证明对象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得到结论,具体而言,只有在认定事实错误与严重的诉讼程序错误的证明过程中,“确有错误”才是指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
第三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来验证我国学者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过高或过低的现状判断是否正确。首先,笔者通过对2015-2017年整体数据进行分析,得到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高但并非过高的结论。然后,笔者通过对典型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申诉期间与再审启动前的证据情况进行对比,否认部分学者据此主张的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过高的结论。最后,笔者通过对2019年的474例决定启动再审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到我国三种启动类型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结论,据此不能认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某种类型整体标准过低而另外的类型整体标准过高的情形。
第四部分,综合上文分析,我国再审启动的问题不在于标准整体高低,而在于标准不够明确,笔者据此提出了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改进路径应当为明确我国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明确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传统方法为细化再审启动事由,笔者以细化再审事由缺乏根据与难获成效这两个方面否认了这一方法,另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明确再审启动证明的方法——应当通过区分再审启动的证明对象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进行分类,并通过分析确定了不同类别的证明对象在当前证据理论中所对应的适当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文献综述,对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回溯与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是什么无定论与改进路径存在两极化分歧。
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进行了回答,既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得到了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为“确有错误”的结论,也对“确有错误”这一具有双重含义的词进行了理论解读,从中分解了再审启动事由与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其中再审启动事由并非皆为需要证明的事实,而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仅指再审启动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在对四种再审启动事由是否为再审启动的证明对象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得到结论,具体而言,只有在认定事实错误与严重的诉讼程序错误的证明过程中,“确有错误”才是指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
第三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来验证我国学者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过高或过低的现状判断是否正确。首先,笔者通过对2015-2017年整体数据进行分析,得到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高但并非过高的结论。然后,笔者通过对典型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申诉期间与再审启动前的证据情况进行对比,否认部分学者据此主张的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过高的结论。最后,笔者通过对2019年的474例决定启动再审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到我国三种启动类型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结论,据此不能认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某种类型整体标准过低而另外的类型整体标准过高的情形。
第四部分,综合上文分析,我国再审启动的问题不在于标准整体高低,而在于标准不够明确,笔者据此提出了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改进路径应当为明确我国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明确我国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传统方法为细化再审启动事由,笔者以细化再审事由缺乏根据与难获成效这两个方面否认了这一方法,另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明确再审启动证明的方法——应当通过区分再审启动的证明对象对再审启动证明标准进行分类,并通过分析确定了不同类别的证明对象在当前证据理论中所对应的适当的再审启动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