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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维护当事人诉权1。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行政诉讼中“立案难”的问题,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即使本身制定得很是严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说到底,一项制度的制定与设计就犹如一件艺术品被打磨出来的过程。正所谓“艺术来源于生活,更高于生活”,所以,这项制度是否和现实生活相协调、契合,就得去看这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现实生活给予了何种反馈以及正反两面的反馈的各自占比。鉴于此,本文从五个部分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制度构建、运行现状、问题症结和健全完善作详细地研究论述:
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该部分简要说明本文问题的提出、立案登记制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等基本内容。立足在当前理论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现状、程序架构等研究基础上,选取成都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前后一年内的行政诉讼工作作为实证研究对象2,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作系列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阐释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下突出强调立案登记制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本部分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简要归纳立案登记制的国外成熟做法,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此举,期望通过“中外对比”的方法为探析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可能存在的症结提供视角,也为后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开阔视野。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别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问卷调查方法对四川省成都市辖区内20个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一年内受理的2288个行政诉讼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研究;并且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概括描述,对法官(尤以立案庭工作人员)、当事人等主体的主观思想态度的问卷调查3,实现对立案登记制度“主观与客观”的全方位调查、统计、分析。
第四部分是以成都市辖区内2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工作为视角对当前立案登记制度运行状况进行探析,分析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反映出来的立法不足、当事人滥用诉权、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困境与影响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受到阻碍等难点问题,以期“以小窥大”探析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主要症结。笔者还在这一部分做了一个大胆地论断:形象地说,现在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民超前享受到了发达国家国民的福利待遇——在法治水平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时,就超前去享受了本应属于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该部分一一对应前文研究发现的难点问题,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着手,探究疏解我国立案登记制面临的困境之措施、办法,旨在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良好运行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该部分简要说明本文问题的提出、立案登记制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等基本内容。立足在当前理论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现状、程序架构等研究基础上,选取成都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前后一年内的行政诉讼工作作为实证研究对象2,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作系列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阐释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下突出强调立案登记制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本部分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简要归纳立案登记制的国外成熟做法,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此举,期望通过“中外对比”的方法为探析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可能存在的症结提供视角,也为后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开阔视野。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别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问卷调查方法对四川省成都市辖区内20个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一年内受理的2288个行政诉讼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研究;并且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概括描述,对法官(尤以立案庭工作人员)、当事人等主体的主观思想态度的问卷调查3,实现对立案登记制度“主观与客观”的全方位调查、统计、分析。
第四部分是以成都市辖区内2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工作为视角对当前立案登记制度运行状况进行探析,分析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反映出来的立法不足、当事人滥用诉权、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困境与影响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受到阻碍等难点问题,以期“以小窥大”探析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度主要症结。笔者还在这一部分做了一个大胆地论断:形象地说,现在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民超前享受到了发达国家国民的福利待遇——在法治水平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时,就超前去享受了本应属于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该部分一一对应前文研究发现的难点问题,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着手,探究疏解我国立案登记制面临的困境之措施、办法,旨在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良好运行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