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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每个国家都难以回避的问题。在应对这一问题的各种措施中,通过立法来保护环境无疑最具效力。在此研究中,作者以中美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参与条款为研究对象,将汤普森的深度阐释理论和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相结合,通过对研究对象的文化语境、情景语境的探讨以及对及物性系统、情态系统、主位系统的分析,揭示出隐藏在两国法律制度中的不同意识形态。研究表明,美国的环境立法赋予了公民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公众具有较强的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民主思想更为突出;相比之下,中国的环境立法对公众参与重视不足,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有限,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较为消极、被动。这一现象反映了“人治”的传统在中国并没有完全消除,“个人自扫门前雪”的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影响,中国政府的角色更像一个“领导者”而非“组织者”。作者希望通过此论文的撰写,能够推动中国公民环境参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使中国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加广泛、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