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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逾百年,其虽经历了从被禁止到有条件提起,再到常规化的不同发展阶段,但其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组成部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平衡了小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即前置程序的设置不仅使得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使得真正需要保护的股东权益得到维护。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须向公司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有权代表机构对公司侵权人提起诉讼,如公司有权代表机构不作为,超过法定期限不回复、拒绝回复或情况紧急不起诉将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而我国直至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才引入该制度。该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由于我国对该制度存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加之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难免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困难。因此,为使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更加完善,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研究。本文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价值和具体制度的探讨与反思,指出该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区别的探讨,指出该程序具有其独特性;其次通过对其价值的探讨,得出该程序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前置程序的提起事由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提起事由,全面了解法律规定的提起事由,为进入诉讼的实质程序做好准备,同时笔者对该部分法律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前置程序的请求主体进行了分析。通过美国、日本相关法律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请求主体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前置程序的被请求主体进行了分析。通过理论和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被请求人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五部分,通过对豁免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美国豁免制度的介绍与简要分析,为我国“情况紧急”规定的完善提供更好的建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对比研究的方法来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不足之处:仅针对几个基本问题的具体分析,对于该制度应规定于公司法还是程序法、制度存废等争议性问题未进行分析。